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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经营场所之特许利用与公物相邻人的权益保护/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44:50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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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经营场所之特许利用与公物相邻人的权益保护—一个台湾行政法案例评析

刘建昆


  简要事实:本案被告系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市场管理处。1984年7月,经高雄市政府公告,设置某摊贩临时集中场,原告郭秀珠的建筑物处于集中场之中。2001年7月和2002年6月,高雄市摊贩主管部门先后将原告门前两个摊位,许可给两个摊贩使用,并发放摊贩营业许可证。2003年7月至9月,原告诉诸被告,要求吊销两个许可证。被告经勘查,未做出行政处理。原告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诉愿(类似行政复议)遭不予受理,起诉遭驳回,遂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2006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亦判决驳回其起诉。

案件评析:

  台湾地区的建设行政机关承担着公物管理权和一部分公物警察权的职能。临时摊贩集中场,系设置于道路、公共设施保留地或者其他空地上的公共设施,以供买卖双方交易公用,显然具有公物法上公物的地位。当然,按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政府设定公物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

一、摊贩营业许可系公物利用之特许。

  公物主体许可相对人利用公物的行为,在行政法上有两种,一种系基于公物管理权之特许使用,另一种系基于公物警察权之警察许可;按照学理,在公物警察之许可时,此种利用得视为自由利用,其经警察许可解除禁止,是自由利用之回复,不视为设定权利。在台湾,摊贩许可原为由警察机关办理,后调整至作为公物管理机关的建设单位。这种变迁,显然是立法上将原有公物警察权上的许可,调整为基于公物管理权之的特许。而基于管理权之许可,乃公物利用的特许,即公物利用者,根本上原无此项利用的权利,经特许后始获得公法上的权利。

二、原告的诉权其诉讼请求有程序法上依据。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系给付之诉。按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它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并认为原告不具有申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分的资格,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则认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吊销参加人之摊贩许可应属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课以义务诉讼。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摊位之设置或摊位许可证之核发,对于相对人系属授益处分而同时生对第三人即相邻合法商店之负担效果。是以,被上诉人核发之系争摊位摊贩许可证,应为诉愿法第3条及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所规定之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肯定了与公物有相邻关系者,在公物主体与其他利用者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具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具有诉权。

三、经过审理驳回原告请求合法且合理。

  一审法院不仅从诉权角度认为原告无诉权,且认为被告无撤销许可之职权。但是,从公物法法理上,公物管理权行政机关与特许使用之许可,系有自由裁量权的,即可以决定许可的撤销,此点判决亦显然与法理不符,可惜终审法院并未在这问题上深入的阐述,而是实体的审查了诉讼参加人即利用临时集中场道路公物的两名摊贩,与原告即公物相邻关系人的关系。按高雄市有关规定,“摊贩临时集中场中部分摊位如影响合法商店营业,或邻接土地使用,或妨害市容交通者,管理机关得于三个月前迳行通知协调迁移。”如按照一般情形,被告未明示的做出决定也有不妥之处,但是终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利用临时集中场的行为,并未实质影响原告的权益,故被告不作出“撤销许可”或者“协调迁移”的行为合法,仅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并在实体上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从而避免了讼累。

四、与公物相邻不动产人的非法利益不予保护

  相邻关系人在公物法中的关系。本案中,法院审查摊贩对原告的影响,仅审查是否“影响合法商店营业,或邻接土地使用”。但公物行政机关变更公物用途的行为,事实上会影响不动产相邻关系人的利益。据一审事实,两名摊贩分别自1969年、1970年即在原告门口摆摊,虽然当时系不法利用道路公物,但却向原告“定时缴交金钱”。在政府设置摊贩临时集中场合作为公物之后,摊贩在场内利用公物,与公物行政机关发生公物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向行政机关缴纳行政规费,以致原告之原有收入减少。本案中,原告之诉讼纠缠,未始不是从利益角度考量。但是公物相邻关系人这种收入,并非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之既得权或者依赖性利用权,系非法利益得不予保护。

五、保护摊贩的行政信赖利益。

  本案中反倒是两名摊贩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法院的保护。按审理实事实,两名摊贩在初次申领许可证时,均有瑕疵,或未作身份变更,或未作户籍变更,但在换领证件时候,这些瑕疵均得以纠正,因此法院认为在当时虽得撤销,但在目前,已无撤销之必要,显然系保护了两名摊贩的信赖利益。

附录原文:

文 号:最高行政法院95.04.07.九十五年度判字第464号判决

日 期:95/04/07

案 由:有关摊贩设置取缔事务

本 文: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95年度判字第00464号

上诉人张光良

送达代收人郭秀珠

民生二路163号3楼之1

被上诉人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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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2002]75号


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浪潮的席卷下,世界经济正处于结构大调整、资产大重组、企业大分化的关键时期,我国也已进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转型、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对接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剧变的国内外市场变局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和加强研究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因此,企业研究工作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的兴衰成败,进而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工作的精神,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推进企业战略研究和战略管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大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的要求,经委领导批准,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牵头筹备成立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加强企业研究(特别是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宣传新形势下企业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的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总结企业研究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方法;评定与推广企业最新研究成果,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为企业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培养人才等,营造企业研究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为把这项工作尽快引向深入,请协助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的推荐工作。会员单位主要应是各地的重点优势企业,不受所有制和行业的限制。其基本条件是:企业领导重视有关研究工作;企业在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方面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或研究小组等);企业拥有一定的研究力量及成果。原则上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10至50户企业,并在7月10日前报我委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详见附表)。

  联系人:王志钢、孙玉,电话:68391717、68391748(传真)。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有制   类型   行业  
职工人数   总资产
(万元)   年销售收入
(万元)  
研究机构名称   
研究人员数    其中具有高
级职称人数   
企业研究
成果总数     其中获省部级
以上奖成果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企业网址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
推进委员会
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章程

2002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简称“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英文名称China Enterprises Research Promotion Commission,缩写为CERPC。

  第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是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下,由国内各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和全国各地区、各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自愿联合组成,同时吸收社会研究团体、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经济界知名人士参加,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企业研究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五条 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推进广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加强企业研究工作。

  第六条 加强企业改革与发展调查研究,特别是企业战略研究、管理研究、经营研究和资本运营研究等,设立中国企业研究成果奖,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科学评定工作,以表彰先进,推动全局。

  第七条 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为行业、地区和广大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通过举办展览、学术论坛和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著,介绍和交流国内外企业研究信息、动态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组织培训和国外考察,学习和总结推广国内外优强企业在加强企业研究工作方向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企业培养研究人才。

  第十条 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益于企业研究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设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或其他专门研究机构的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企业会员;

  (二)凡与企业研究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团体会员;

  (三)凡热心于企业研究事业、有一定企业研究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人士,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企业研究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要求,设立地区或专业分会。地区或专业分会独立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人、财、物独立运作,其业务上接受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提供咨询服务和反馈企业信息的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出版刊物书著及其他有关经费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15日〔57〕法办秘字第91号“关于抚养纠纷和案件管辖的一些问题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到人民法院相互间依照管辖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这种移送案件的裁定,除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对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也有拘束力。本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所提“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