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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情况处理之突击入股/王咏东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19:17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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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段时间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都有所不同。研究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正在申请或者想要申请上市的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笔者计划根据本人经验和相关资料对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希望对公司上市能有所帮助。本次首先对突击入股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突击入股的情况
自创业板市场开板以来,成就了许多造富神话,也让多少中小投资者欲哭无泪,其中突击入股成为股市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认为,突击入股现象一方面容易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或灰色利益的交换。这触动了市场的神经,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09月0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上反映的有关创业板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对于突击入股,证监会称他们已经对突击入股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成为公司上市创业板时证监会审核的重点。这个情况,提醒公司在突击入股方面要研究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这样才不至于公司在证监会审核时因为突击入股问题而不能过会。

二、对申报材料前入股情况的核查。
证监会要求对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且把简单披露改为详细披露。对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详细背景、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持股时间、数量、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股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入股对发行人的影响等诸多事项都要进行单独、详细的披露。而在此前,只需披露新增持股的名称、时间和数量等简单信息。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履历情况,如是否是学生股东,对于学生股东还要披露其资金来源和入股的原因等。

三、对申报受理前六个月发生入股情况的审核。
证监会要求需发行人要提供专项说明,具体包括: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披露其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况;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对发行人的影响;新增股东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并且这些都要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这就是对股东身份“终极追溯”原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体现。这些在近期创业板的IPO申报说明书中都已经有所体现,针对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披露细节明显加大,基本皆被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环节。此外,如果有信托委托持股,是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的。

四、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
为了使发行人将突击入股相关情况能够按规定进行详细披露,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中介机构对“突击入股”行为的核查责任,要求对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该进行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调查、与相关人员面谈、查询相关文件原件等方式及这些方式结合起来,并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创业板发审部也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接到实名举报,发现突击入股伴随有腐败行为,监管层将移交纪检部门,此类项目的过会几率几乎为零。

五、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
在加强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监管层对于突击入股的禁售期也做出了适当延长。对IPO申请材料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直到总占比达51%,自上市之日起均锁定三年。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就新增股份而言,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之日起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

六、结语
证监会对于突击入股的相关规范,使公司上市突击入股的情况将会大量减少,此外,公司如果希望能够顺利上市就必须按这些规范进行操作,当然规定是书面的,怎样才能符合规定就需要在具体实施层面进行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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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2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和相关地方标准,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建发厦门翔城国际项目等7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
类型
标识
星级

1
住宅
建筑
建发厦门翔城国际项目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
标识


2
惠州宝安·山水龙城项目一期
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厦门建发·中央湾区一期(E28)1 ~12 号楼
厦门兆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
扬州能恒华鼎星城25 ~31 号楼
江苏能恒置业有限公司
★★★

5
建发福州北湖苑(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福州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
公共
建筑
长白山商业中心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7
天津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
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运行
标识
★★








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 6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任务,提高思想认识

  流通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流通产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服务生产,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居民消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要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切实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与流通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通产业发展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对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工商职能,以深化效能建设为抓手,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国务院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为流通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依法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将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并将监管信息及时记录、反馈,提高辖区内重点商品流通控制力。按照“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二)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把好商品质量进货关,严格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对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有效退市。针对重点商品、重点经营者,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监测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汇总、统计、分析商品质量监测信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双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主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改进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商标、假冒伪劣等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处协作、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制度,对涉及侵犯流通企业商标权、假冒伪劣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快速反应、联合执法。认真总结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和商标备案公示制度的经验,引导大中型商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进场商品商标进行备案、查验、审核,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关口前移。

  (四)进一步做好竞争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流通产业的竞争状况和行业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指导和督查督办;进一步加大对流通产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现象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打击物流、信息、金融等重点行业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认真履职,加强沟通,依法处理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以及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持《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违法必究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依法严厉查处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五)扎实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工作。大力加强网络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指导督促各地以大型购物网站为重点,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站交易规则的检查,及时纠正、消除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针对网络市场中出现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利用总局网监平台适时部署网监专项行动,重点突破。加大对典型网络交易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健全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努力实现网络商品交易日常监管动态化、实时化、智能化。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年检等信息的公示,推进公示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建立连锁响应机制,推动部门协同监管。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先进经营户”、“放心消费户”等活动,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积极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三、加大服务支持力度,促进流通产业发展

  (一)加大“经纪活农”工作力度。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作用,指导农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指导,完善农村经纪人监管制度,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切实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等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积极支持鼓励流通企业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努力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网络市场主体,促进传统交易模式和网络交易的融合发展。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人开展网上商品交易,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网上集中交易活动,实现传统市场升级转型。支持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提高农村市场流通效率,方便农民群众生活。

  (四)鼓励注册自主商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推行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引导流通企业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意识,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注册自主商标,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加强商标授权经营和备案公示制度为基础,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充分发挥商标在凝聚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企业信用和技术创新等综合竞争能力中的载体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法规支撑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统筹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及时做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起草报送工作。适时制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章,修订有关《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行政规章,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反垄断等监管领域的行政规章。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地方商务部门的牵头协调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交通、工信、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