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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研究/季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5:42  浏览:8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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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注重自身建设,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同时,创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载体,改变一成不变的陈旧思想。对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坚持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关键字:社会管理 自身建设 创新载体 完善机制

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创新自身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载体,提升自身建设,不断深化机制建设,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一是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都是“社会”的细胞,必须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又要接受社会管理,努力解决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推进自身的工作创新和管理创新,这既是责任又是规律。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尤其要着力提升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坚持把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积极转变观念,正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素质。要围绕“人”字做文章,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尤其要加强对新招录的年轻检察官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让他们尽快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资深检察官,要通过培训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进一步增强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以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为重点,开展领导素能和管理培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履职的能力。
三是要增强检察干警的主体、创新和作风意识。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主体意识。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不是旁观者,而是一个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我们责无旁贷。要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其次,要增强干警的创新意识。在新时期下,要实现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就必须坚持创新意识,用创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不断发展。这就需要转变思维方式,抓住执法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又迫切需要突破的难点,实践中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创新探索,大胆实践;最重要的是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作风意识。为检之要,贵在务实,从检之道,重在落实。唯有以务实的作风,务实的恒心,按客观规律谋划检察工作,办实事、求实效,才能成就事业,干出业绩。切实杜绝和纠正冷、硬、横、推等官僚习气和散漫作风。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中推动检察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创新载体,更好地创新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立足执法办案,但不能局限于执法办案。应当结合检察职能,找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结合点、着力点,延伸工作触角、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深化、细化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措施,探索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促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首先是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其次是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再次是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加强检察网络宣传工作。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二是完善和规范检察室、检察联络室设置及工作机制。检察工作理念的创新,会给执法方式、评价标准、社会化管理带来突破。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检察室、检察联络室建设,努力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从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涉检信访案件,化解潜在不稳定因素,促进检察工作社会化。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将检察建议作为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扩大办案效果。
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等危害严重的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参与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其次是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机制研究
(一)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犯罪和毒品犯罪。同时,根据我县作为经济强县的实际情况,加大骗税、逃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
二是要健全涉检信访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完善涉检信访责任制,检察长作为涉检信访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积极落实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采取开门接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挂账督办、公开审查等有效措施,确保涉检信访得到有效化解。我们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司法能动性,以便在上访前即矛盾初期就能以较小的司法成本解决此类矛盾。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在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四是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调解优先的原则,明确检调对接的指导原则、工作范围、机制建设、组织保障等内容,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所)、律师协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努力把刑事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息诉罢访工作纳入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政策,加大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不仅仅是就案办案,办理一案而预防治理一片。从源头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二是建立完善的侦查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加强与执法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机构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深入调研、分析案发原因、寻求预防犯罪对策,提出预防建议。并且注重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注重研究发案规律和发案预警机制,科学规划预防策略,开展重点治理整顿。
三是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和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力
一是清晰认识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管理社会的基础手段,也是通过司法渠道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
二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坚持把查办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为载体,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侦防一体化新机制,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三是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使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合乎规范。同时注重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培养和执法公信力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在刑事立案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问题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同时还需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监督。
二是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深化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站试点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帮助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尽快回归社会。
三是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结合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治人员再犯罪、“法轮功”人员、社会闲散人员、 “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助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环节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 钱善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正义网,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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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62号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业经1997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特种垃圾是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建成区和黄河浏览区、飞机场范围内的城市垃圾管理。
第四条 城市垃圾应实行统一清运和处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能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房产、公用事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条 下列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
(一)居民生活垃圾;
(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
(四)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袋装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七条 收集生活垃圾应当逐步使用统一规格、标准的垃圾袋。
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进行装袋、扎口后,由居民自行送到指定的收集点。不得乱弃、乱倒。
散居、杂居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送达指定收集点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居住小区、单位家属院的生活垃圾,由管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九条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扎口集中后,由本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装袋、扎口后,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前款规定收集、运送生活垃圾,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清扫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二条 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内产生的垃圾,不得乱弃、乱倒,应收集装袋后送到车站、机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由车站、机场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三条 当日产生的垃圾,清运单位必须当日运送到垃圾中转站,不得积存。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活袋装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其他单位和个人除向中转站运送垃圾外,不得向任何区域运送生活垃圾。

第三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5日前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建设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批次,经复核后予以登记。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置费
第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无自行运输垃圾能力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下达承担任务;有自行运输能力的,应报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自行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方式、途径路线、消纳场地和完成时限运输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承运建筑垃圾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签订运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承运建筑垃圾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交纳垃圾运输费。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坑、洼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在22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并采取防止扩展扬撒、遗漏措施。运输车辆车轮容易带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场地出口设置车轮冲洗设施,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新建、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居民应向所在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申报登记,由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运输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居民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垃圾运输费,不交纳处置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作业掏出的下水道污泥和植树、栽花、剪枝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由市政、园林绿化专业单位及时收集、运送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交纳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

第四章 特种垃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以及其他单位产生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特种垃圾,必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特种垃圾数量、种类进行监测、核实。
第二十七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对垃圾应分类装袋,存入密闭的收集容器内,并注明识别标志,采取防止扩散措施。
严禁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无处置能力的,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处置。
接受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定时到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收集、清运特种垃圾。清运特种垃圾应使用专用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扩散、污染。
第三十条 委托处置的特种垃圾应统一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处置特种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用由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实行装袋收集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未在当日清运到垃圾中转站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积存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第三十四条 随处乱倒生活垃圾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随处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三十五条 随处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特种垃圾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每次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随处倾倒其他特种垃圾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六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钭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接《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沿途泄漏、遗撒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建制镇和上街区的城市垃圾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召开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召开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12.06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2月20日在西安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关于陕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陕西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议关于陕西省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和200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陕西省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陕西省2005年财政预算草案,批准陕西省2004年省级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陕西省2005年省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