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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4:57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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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7〕4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关于推进社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办〔2002〕52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意见》(安政办〔2007〕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社区计生管理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被录用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条加强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市指导、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使用”的管理体制和“公开选聘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待遇保障机制、分流辞退机制”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体制:
(一)市指导。建立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指导公开招聘工作;建议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开展工作调研,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工作评估,解决突出问题;培养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二)区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考评办法,督促考核评估工作,把奖惩落到实处;确保社区计生管理员待遇落实;负责签定聘用合同和续聘合同,颁发聘书。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每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一次业绩评估,并把评估结果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社区使用。社区计生管理员在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要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工作,明确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相关部门在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调配,工作指导、日常管理以及业务培训。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集中统一办理;
(二)民政部门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及管理工作,负责核准社区计生管理员的数量,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生活补贴、四项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落实;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社区数量的增加,保证新增人员待遇经费的落实;
(四)人事部门要根据社区干部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家政教育等科普知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和其他服务;
(三)做好社区内常住人口(包括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以及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收集、整理、上报社区内居住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为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手续的对象提供有关服务等;
(五)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章选聘续聘

第七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随社区届期聘任。聘期届满后,按聘用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空缺时,由社区临时指定社区干部代行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并将空缺情况及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续聘规范。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可以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续聘审批表》;
(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提出续聘意见;
(三)各区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报市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后签定续聘合同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教育培训工作制度,确保培训资金投入到位。
第十一条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初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区、街道办事处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对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区级一年不少于2次,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市、区要组织社区计生管理员开展岗位练兵和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等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科普知识。
第十六条严格培训工作管理。教育培训要做到有教案、有记录、有试卷、有总结。街道办事处培训要报区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区级培训要报市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促使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七章考评奖惩

第十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工作目标和考评奖惩办法,经常督促、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业务评估,年终对每季度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定,并将每年评定情况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重视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的评选表彰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计生管理员业务评估情况向区人口计生委推荐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建议人员名单;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开展一次表彰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活动;市人口计生委每年要评选出“十佳”社区计生管理员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对年度受表彰的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要采取一定的形式给予奖励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年度考评基本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戒免谈话,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第八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纳入社区干部管理渠道,享受社区副主任同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在岗期间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假期间的待遇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落实。
第二十四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摊,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划拨由市、区民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实际人数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章分流辞退

第二十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因变换工作岗位不便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超过续聘年龄的、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有以下行为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当予以辞退: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所在社区人口计生工作连续2年落后的;
(二)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四)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的;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七)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因工作重大失误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育龄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二十八条解聘规范。对辞职和辞退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一)社区申明解聘原因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解聘登记表》;
(二)办事处提出解聘意见,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三)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社区计生管理员解聘后,社区要及时确定代理人选,负责相关手续的交接;市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新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十条社区计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配的,必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安阳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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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8 号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
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长 黄兴国

              2013年1月23日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完善本市档案资源体系,
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市和区县国家综合档案
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所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档案接收是指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
移交属于本馆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档案的行为。
  档案征集是指档案馆对散存、散失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
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领导,

保障档案收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
案收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负责档案收集的
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档
案收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馆可全部或者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
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区县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七条 受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
单位,其反映本行政区域工作的档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
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各历史时期政权机构、革命组织、地方武
装、社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二)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历史名人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杰出人物在工作、学习、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中外文著作、书信、
日记、传记、谱牒、纪念评价材料、证件、题词、音像、墓志等
档案资料;
  (三)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科研成果、名优特产、名胜古迹、

历史风貌建筑、著名商标、民间艺术、风土人情、民俗文化等档

案资料;
  (四)反映本行政区域特殊时期的报刊、传单、印章等档案
资料;
  (五)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单位、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资料;
  (六)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档案收集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代为保管、接受寄存;
  (四)收购、征购;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将归档范
围内纸质、电子文本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各级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

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
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三)由市或者区县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在该干部去世以
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向同级
档案馆移交;
  (四)撤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所形成的档
案,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破产、注销、吊销的国有企业所形成的档案,自破产、

注销、吊销之日起半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六)市或者区县承办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临时性单位,
其形成的档案应当在该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档案,经协商,档案形成单位可以
提前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档案形成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向档案馆延长移交期限的,
应当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
毁和不安全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档案馆。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移
交的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

用设备。
  第十四条 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其档案无偿捐赠给档案馆收存。
  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并可以对所捐赠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

见,档案馆应当尊重捐赠人意见,并依法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馆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或者接受寄存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于保管条
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
案馆可以收购或者依法征购。
  第十七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
进行,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档案馆应当
及时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在档案收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保存价值有异
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人可以提请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者将国家所
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
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对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档案
收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7号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地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广东省电力安全和全省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输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电源项目是指规划、核准或审批权在国家或省的各类发电项目(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电网投资是指各地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年度投资。省网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地级以上市输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实行“三挂钩”,建立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中旬对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率×70%+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资完成率×30%.年度输电网工程基建计划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电网企业要定期向输电网工程所在地政府报告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并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广东电网公司。

  第六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级以上市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95%以上的评为优良;完成率达到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评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各地级以上市因输电网工程建设未按计划完成,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电厂“窝电”的,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评定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30日前联合公布。

  三、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暂停该市电源项目核准或转报核准工作一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省将其列入规划的电源建设规模统筹转给其他地区使用,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暂不考虑其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连续三年被评为优良的,根据电源项目布点情况及当地建设条件,适当增加其电源建设规模,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优先考虑其电源项目。

  第九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由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根据其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按比例缩减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被评为优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电网公司考虑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

  第十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和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省经贸委在安排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被评为不合格的,适当减少其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并在安排错峰用电时,适当增加其错峰容量。

  第十一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良的地级以上市,省政府将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省政府将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全省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在检查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一律改评为不合格,并按上述规定落实“三挂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