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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9:16:40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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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各基金销售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协会组织制定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三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所采用的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及专用通信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系统服务端、客户端和门户网站。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系统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保证网上基金销售业务安全、有序发展。

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在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组织、安全人员配备、安全策略、安全措施、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应急措施、风险控制、安全审计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将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控制工作范围,建立健全网上基金销售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的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满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要求及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要求。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订网上基金或网上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的责任承担,向投资者揭示使用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可能面临的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具有向投资者提示交易时间区间的功能。交易时间区间应严格遵守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由基金销售机构自主运营、自主管理。如涉及第三方(指除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客户以外的任何一方),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协议,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委托或定制开发网上基金销售业务系统,应与软件开发商签订详细的商业合同及保密协议,明确软件开发商应用软件中使用的第三方产品具备合法版权。应要求开发商提供源代码或对源代码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可靠的运行环境,确保基金销售系统有充足的处理能力、存储容量和通讯带宽,满足业务增长的需要。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保障网上基金销售前台系统与其后台系统在技术上进行有效隔离,门户网站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六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各环节必须有可靠的热备或冷备措施,保证整个系统的高可用性。

第十七条 用于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服务器、操作系统、平台软件等应及时进行补丁和版本升级。升级前需进行严格的系统测试。

第十八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具备2个或2个以上不同运营商的互联网接入,避免在同一运营商的线路接入上出现单点故障和瓶颈。

第十九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或入侵防护系统,并定期对安全日志进行检查,以提高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防护能力。



第三章 门户网站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指基金销售机构建立的实现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营销推广、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等功能的网站。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门户网站应在当地电信管理局办理ICP备案,同时向当地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在网站首页公布ICP备案号,提供客户查询门户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门户网站防止被篡改。当网站上的页面内容、提供给投资者下载的客户端软件及其他文件被异常修改时,能及时发现并恢复。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中不得存放与基金交易业务有关的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客户敏感数据。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中的客户账号及口令,应采用加密方式传输,并最低达到SSL协议128位的加密强度。

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对门户网站内容发布的审核、管理和监控机制,对网页内容进行监控,对有害信息进行过滤,防止网站出现不良信息。



第四章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

第二十六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应能向客户提示最近一次登录的日期、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应能在指定 的闲置时间间隔到期后,自动锁定客户端的使用或退出。

第二十九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国家信息安全机构认可的加密技术和加密强度,并最低达到SSL协议128位的加密强度。

第三十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如需与银行等支付系统进行数据通信时,应使用数字加密技术(如数字证书方式)进行严格的数据加密处理防止数据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当客户访问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时,未经客户许可,除提高安全性的控件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客户系统中安装插件。

第三十二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提供可靠的身份验证机制,除采用账号名、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外,还应向客户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使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软硬件证书、动态口令等认证方式,确认客户的身份和登录的合法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等黑客程序窃取客户账号和口令。

第三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客户网上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要求基金客户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并采取等效实名制的方式核实基金客户身份。

第三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识别与验证使用网上基金销售业务服务的投资者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对投资者操作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不得在客户本地计算机储存客户账户、口令等重要信息。存储其它信息应当提示客户,本地数据存储只是参考数据,应当以基金销售机构记录数据为最终准确数据。

第三十六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应当具有基金客户交易口令复杂度控制和提醒机制,提醒客户定期修改口令;系统自动生成的初始口令,必须有最小生存期限制或强制客户修改,禁止系统自动生成相同口令或弱口令;基金客户口令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



第五章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

第三十七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是指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基金交易、基金账户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互联网接入、安全防护与监控、应用服务、身份认证等相关子系统。

第三十八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向客户提供可证明服务端自身身份的信息,如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登录时向客户显示预留的验证信息, 以帮助客户识别仿冒的网上基金信息系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仿冒的网上基金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或盗取用户账号、口令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保障对客户的授权不被恶意提升或转授,防止客户访问未经过授权的数据,使用未经授权的功能。

第四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采用的认证授权和加密体系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抗攻击能力,并根据网上基金销售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适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未经基金销售机构授权不得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数据交换,并具备经过认证后仅向指定地址发送信息的功能。

第四十二条 网上基金销售机构应保证网上基金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稽核性,对网上基金交易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不得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对数据进行加解密处理。

第四十三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够抵御连续猜测,防止攻击者通过对合法账户进行大规模非法登录请求,导致大量用户账户被异常锁定,正常用户无法登录。

第四十四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对异常情况进行监控,并具有相应报警功能。

第四十五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对数据包被篡改、异常重发等情况需具有应对能力。

第四十六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在指定的闲置操作时间限制到期后,自动终止用户对系统的访问权。

第四十七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日志信息应至少包含能识别服务请求方身份的内容,如,登录终端的IP地址、MAC地址、手机号码和终端特征码等,并确保数据的可审计性,满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要求及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够有效屏蔽系统技术错误信息,不将系统产生的错误信息直接反馈给客户端。

第四十九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够提供系统运行状况信息(如活动状态、并发在线客户数目、并发会话数目、线程数目、队列长度等)、错误信息、安全警告等。

第五十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具备防范SQL注入、跨站脚本、Session欺骗、拒绝式服务攻击和缓冲区溢出等攻击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对于客户口令等数据应当以密文形式存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人员及环境应与运营人员及生产环境分离。开发、测试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访问、修改非职责范围内的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中包括网络安全设备、服务器以及应用系统在内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账户权限应按最小权限原则设置,清除所有冗余、与应用无关的账户,并严格限制各管理员账户的使用,禁止用最高权限账户执行一般操作,尽量避免以最高权限账户运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用软件。

第五十四条 系统各级管理用户和口令应由专人负责,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口令长度应在12位(含12位)以上,且含有字符和数字,区分大小写,并定期更改。

第五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进行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工作,及时发现系统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并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互联网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如防火墙、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进行远程管理和日常维护等操作,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访问控制应做到:

(一)关闭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所有与业务和维护无关的服务及端口,严格控制防火墙中的权限设置,确保按“最小权限原则”进行设置;

(二)对于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内部访问,应严格限制访问源;

(三)特殊紧急情况下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操作时,应通过限制登录IP、使用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全程监控等措施确保安全,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关闭相关端口。

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器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恶意代码(病毒等)运行、传播。对于防病毒软件,要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的病毒扫描。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门户网站上提供下载的网上基金客户端软件程序进行保护,客户端软件程序编译封装、形成下载文件后,对其进行严格的病毒扫描和木马检查,并通过专用安全手段传输至网站文件下载服务器。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异常事件的甄别、报警、处理和报告机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范围应包括各种安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及操作系统、通讯线路状态、数据库、应用软件等。监控内容包括其运行状况、日志内容、安全警告等,应统一记录保存监控信息,保存期至少为6个月。

第六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关键软件的日志文件,并定期检查、审核记录。

第六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网上销售系统开发、测试中不应当存放来自于生产系统的客户真实数据。

第六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上线或重大版本升级,应进行安全测试或技术评估。

第六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变更管理流程,对包括网络安全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等软硬件系统变更实行规范化的变更管理。因系统变更而导致的网上基金销售服务暂停,需提前向投资者公告。

第六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针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配置管理制度,完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配置及相互影响关系,并保持与实际生产环境同步更新。

第六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计划并落实执行,数据备份应有严格的保管、使用、检查制度。备份数据应包括:系统程序、客户数据、配置参数、系统日志、安全审计数据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公司灾备系统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中应当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系统。

第六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纳入基金销售机构的整体应急预案体系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演练。

第六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故障的影响和损失情况对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进行分级管理,并遵循统一领导、快速响应、协调配合、最小损失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网上基金应急预案应针对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故障、计算机硬件或网络设备故障、操作系统或应用系统故障、操作系统或应用系统漏洞、病毒入侵、恶意攻击、误操作、不可抗力等可能的故障原因制定对应的应急恢复操作流程。

第七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发生影响业务正常业务的技术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交易业务运行,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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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
         冯兴吾 汪长海 方松林

  公路建设工程中出现的事先不确定的内部或外部的干扰因素,谓之风险。任何公路建设工程都存在风险,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修改等,这些都会造成经济效益的降低,甚至公路建设工程的失败。正是由于风险会造成很大的损害,风险管理已成为公路建设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良好的风险管理能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和管理水平。
  一、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的内容
  1、公路建设工程中各个过程的风险管理
  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的结束的各个过程,都必须进行风险的研究与预测、过程控制以及风险评价,以求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以及积累经验和教训。
  2、公路建设工程全面风险管理
  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在公路建设工程的各个部门都存在的风险,有的风险相互叠加放大,有的风险相互抵消而减少。因此,公路建设工程不能只从某个环节、某个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以贯穿整个公路建设工程的角度看风险,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如工期、费用、质量、设计能力、市场、信誉等。
  3、公路建设工程风险的全方位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有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企业的目标,即公路建设工程中业主、承包商、监理的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等4个目标。第二个维度是全面风险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等8个要素。第三个维度是企业的各个层次,即整个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及下属各分公司面临的共同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环境和移民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如在BOT项目中,政治风险的主要构成为政局的稳定程度、政策变动因素、项目所在国与东道国的双边贸易关系等。
  4、公路建设工程全面的组织实施
  全面风险管理8个要素都是为企业的4个目标服务的,企业各个层级都要坚持同样的4个目标,每个层次都必须从以上8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
  二、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风险构成
  1、工期风险
  表现为造成局部的(工程活动、分项工程)或整个工程的工期延长,不能及时投入使用。如业主在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签发前或实施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问题、提供“三通一平”,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及时供应电、水,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各种合格的主材等。
  2、费用风险
  包括财务风险、成本超支、投资追加、报价风险、收入减少等。费用风险主要受以下4个方面影响:①经济发展规划。其中包括银行利率、信贷管理制度、货币兑换比率等。②市场情况。其中包括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公路建设市场的需求风险等。③电力输送情况。其中包括自发电、国内输送电、省内输送电等。④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其中包括承包商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成本以及经营情况。
  3、质量风险
  包括材料、工艺、工程等不能通过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过评价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和要求等。
  4、设计能力风险
  主要表现为公路建设工程完成后未能达到施工设计要求。设计量的大小是设计质量高低的必然反映,所以把好设计关,是有效控制变更量的首要途径。如在时间过于紧迫,勘察成果质量不高的条件下,设计人员若依据这些质量不高的勘察成果来设计,其设计的质量也必然不会高。设计时间过紧,设计工作难以做到周密,各专业协调不够,会出现漏项、错误,其结果欲速则不达,反而使设计修改多,增加了投资,延长了工期,索赔率会增长。
  5、市场风险
  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后达不到预期的市场份额,没有竞争力。如北京市五环路投资人民币20亿元,计划20年收回投资,但实际上每天车流量未达设计要求的五分之一。
  6、信誉风险
  可能对企业的形象、信誉造成损害是信誉风险。如业主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及时对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商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技术要求,造成工程质量有缺陷,包括工程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情况;虽经返工但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但结构稳定,不影响其基本功能。
  7、人身伤亡以及工程或设备毁损的风险
  一般来讲,施工设备由承包商自备,但由于有的公路建设工程量巨大,工期紧,坚持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由承包商自备确有困难时,业主购买后可有偿、无偿提供给承包商以确保工期,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同总价。施工设备风险包括未按合同的规定时间进场、使用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及配件供应不及时等。
  8、法律责任风险
  法律责任风险是指法律的完善程度和变动情况给公路建设工程带来的风险,包括专门设计和规范公路建设工程的法律文本内容的变更等。也包括出现金融、工期和费用索赔等纠纷时,能得到及时仲裁或处理,保障业主的建设和经营权、投资受益和抵押权。法律责任风险的主要构成是法律完善程度、项目违约法律条款。
  9、环境风险
  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中包括气候条件、气象变化情况。公路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温度、湿度、降雨雪量、风力、晴雨天数、日照指数,特别是自然灾害情况,如地震、洪水、风暴及海啸。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高致病禽流感等也应视为自然灾害情况。
  三、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控制
  1、从公路建设工程整体利益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各方积极性
  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是时刻存在的,如果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参加者都不需承担风险,相对来说也就不存在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工作的积极性。如果取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则没有任何风险责任,那么他会千方百计地提高成本以获取工程利润,最终将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如果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为防范风险,他必然会提高报价,加大预算,此时业主无须承担风险,最终仍将损害整体利益。
  2、公路建设工程责、权、利均衡
  一是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承担责任也应该享有权力,同样,如果已有某种权力,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风险与收益要对价。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
  三是风险承担可行性,风险的承担应当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只有这样,公路建设工程的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3、公路建设工程应回避大的风险,选择相对小的或适当的风险
  对于那些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就应该放弃,而对于某些风险超过其承受能力,并且成功把握不大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回避。
  4、公路建设工程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完善的组织措施
  为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应选择有弹性的、抗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进行预先的技术模拟试验,采用可靠的保护和安全措施。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选择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的管理组织形式,并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严密控制。
  科学规范计划变更。为了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在给予一定时间、空间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的压力,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协议、供图协议,优化设计管理办法,制定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要通过建立设计指标,选择方案优秀、报价合理,信誉好、素质高、技术服务周到的设计单位,与其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编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由业主自身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院编制。招标文件指招标设计、投标须知、合同格式、商务条款(一般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书格式、工程量报价单以及投标报价所需的辅导资料、技术资料及该合同的标段划分说明等。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业主对投标者就该合同工程发出的要约,也是对投标者对其响应和承诺的依据,是选择中标者的条件要求。因此,业主要给招标文件编制一个合理的工作周期,合同条款尽量引用合同范本的条款,合同文件应请专家会审,标段划分应科学,各标段基本是独立的,避免施工干扰。
  5、公路建设工程的业主应要求对方担保并购买保险
  对于合作伙伴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可能产生的资信风险,可要求对方出具担保,如由银行出具投标保函,合资项目政府出具的保证,履约保函以及预付款保函等。
  提出合理的风险保证金。在报价中增加一笔不可预见的风险保证金,以抵消或降低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法解决。因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虽然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也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但在公路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预先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是可能会发生的。因此,可以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购买工程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以转嫁风险减少损失。
  6、公路建设工程应加强风险的预警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工作规则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为履行筹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筹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筹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保密原则。

二、全体会议
第四条 筹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筹组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工作小组的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议案草案;
四、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主任委员会议
第八条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扩大会议。
第十条 主任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决定全体会议议程;
二、决定成立工作小组,并根据委员的报名和工作需要就各小组的组成作出决定;
三、部署并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审议工作小组提出的有关报告,决定将有关方案提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决定无需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
六、领导筹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秘书长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按照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部署,综合各方面情况,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副秘书长和筹委会各工作小组的召集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委员或有关人士列席。

五、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筹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在小组成立之后,若遇筹委会的某项工作超越各组的工作范围,则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成立新的工作小组。
各小组的任务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小组在完成其任务时结束工作。
第十四条 每位委员可视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不超过两个小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每个小组设二——三名召集人。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小组会议。召集人应根据本小组工作规划安排小组工作并向主任委员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参加任何小组的会议。

六、委 员
第十七条 委员在筹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委员有权就筹委会工作范围内的各项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应积极参加筹委会的工作,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委员应广泛咨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向筹委会反映。
第十八条 委员必须维护筹委会就有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对筹委会作出决定的有关事项,对外不得发表与之不符的意见。对筹委会讨论中的事项以及筹委会所发的机密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委员可以个人身份接受传媒的采访。
第十九条 委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筹委会工作,不代表任何团体和机构。

七、秘书处
第二十条 筹委会秘书处根据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部署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筹委会会议的资料准备、文件起草和记录工作,并向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建议;
二、为筹委会各类会议和活动提供服务;
三、负责同委员的日常联络,统筹筹委会的对外联络事宜;
四、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具体协调和安排有关新闻发布事宜;
五、负责处理公共关系,包括处理来信来访的日常咨询工作;
六、处理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在北京。秘书处在澳门设办事处,其工作向秘书处负责。

八、新闻发布
第二十三条 筹委会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筹委会的新闻发布,由秘书长决定有关新闻发布事宜。
每次全体会议发言人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指定。
工作小组遇有需要,经秘书处安排,可由小组召集人向传媒介绍情况。

九、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筹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根据主任委员会议的提议对本规则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