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树立我市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重点
第四条 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使用暴力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传销的行为。
第五条 重点打击性质特别恶劣、问题特别突出的传销组织,尤其要开展抓捕首要分子的专项行动,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六条 坚决遏制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等行为,加大对为传销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营、培训、居住、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阻断传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传销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提供重要时段和版面,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开展反传销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能够主动识别传销、抵制传销、举报传销、打击传销。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袁州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外宣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宜春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分行、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中国移动宜春分公司、中国联通宜春分公司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打击传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九条 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从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分别抽调4名工作人员常驻办公。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市打击传销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联手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第十条 组建宜春市公安打击传销大队,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对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 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打击传销联络员队伍,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日常工作的沟通和联络。街道社区联络员还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出租屋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进行摸底排查,会同辖区工商分局、公安派出所查处传销窝点,并做好区域内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及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和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不断更新传销信息网络;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巡查监管,完善登记汇报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传销组织活动的信息,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做好被骗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及遣返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及出租屋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摧毁传销网络;严厉处置暴力抗法和由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及跳楼、跳河等恶性刑事案件;协助工商部门做好被骗传销人员的解救及遣返工作。
宣传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周”活动,通过组织现场活动和利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多种形式,宣传传销的危害、防骗反诈的知识以及我市打击传销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动态、成效等。
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类高(中)等和职业院校的管理,把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年终目标考核责任范围。
城管部门:营造打击传销社会氛围,负责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密集地悬挂反传销的大幅宣传招牌或灯箱公益广告等。
民政部门:指导城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生活无着落、被骗参加传销、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遣返工作。
通讯部门:严把集团用户入网审批关,加强对传销组织加入通讯集团用户的监管工作;及时为公安机关、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救被骗群众提供手机、座机定位等服务;根据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注销传销通讯集团用户号码。
房管、供电、供水部门:对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违法出租屋,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从严处置。
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对涉嫌传销资金及账户的查询、查封和冻结工作;协调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对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提供的传销人员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及时为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提供外地可疑传销人员经济往来信息。
街道及居委会:积极开展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做好辖区内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及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和外来人口租房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打击传销责任状,加强对辖区内传销易聚集地点的监控,确保在同一地点不重复出现传销活动。
综治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平安创建工作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认真抓好打击传销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法院、检察院: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工商、公安部门打击传销和查处案件给予司法支持,从快批捕、起诉、审判传销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惩处
第十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内容,列入各地、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评。
对辖区内同一地点多次出现传销活动的,当地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分别作出书面说明,年度综治考评扣0.2分。对因不作为而使辖区内出现恶性案件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司法机关视情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年度综治考评扣0.5分。辖区内发生传销人员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等群体性案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年度综治考评扣1分。
第十四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传销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传销组织中C级别以上(含C级别)头目、授课者或寝室长,有证据证明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证据确凿的,及时移送起诉;不够起诉条件的,根据《劳动教养条例》有关规定,对组织者或骨干人员送劳动教养。
第十九条 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且屡教不改(二次以上)及粗暴抗法的业主,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并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上进行曝光;是单位职工的,该单位主要领导要书面向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9月20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是市级政府政务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公开办负责确定本级机关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是: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容:
1.政府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情况;
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5.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的大事实事及其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信息发布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市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报市公开办审核后,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法公开信息两种。信息发布采取审批和备案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市本级信息发布由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办公室把需要公开的重要内容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审定后公开;
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开;
县、区政府信息发布由各县、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行负责,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公开办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公开办和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年度政府或政府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本年度以前产生的政务信息可到各级档案局进行查询。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务公开专网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十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大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热线查询电话、手机短信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公开办应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公开办按照发布内容、发布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发布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各县、区、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公开办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公开办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