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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10:04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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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字〔2007〕204号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州区、上饶县,上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整洁以及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的完好,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集休闲、娱乐、锻练和集会为一体的文化场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是指中心城区内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锻练和集会的开放性场所、公园(不包括社区内的场所、封闭性公园):

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中心城区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场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文化、体育、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并应遵循与城市绿地、公园,自然风貌相结合,成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户外生活场所,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广场在建设中的供水、供电、停车泊位、市政、园林、环卫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适应广场的功能需要。现已建成的城市广场的基础设施未达到供市民休闲、娱乐、锻练和集会的要求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改建完善。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广场,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的广场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及时限定项目筹建单位的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移交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对在建的广场,项目筹建单位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广场的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九条 广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场的保洁、保绿、设施维护和保安等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广场的保洁标准:污染物在责任区路段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广场内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应每周至少洗刷一次,达到路面见本色、无痰迹、无口香糖污迹、无泥沙、无淤泥。

第十一条 广场的保绿标准:广场内绿化植被完好,不得在广场的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污物;不得在树上拴家畜、晾晒衣物;不得扒树皮、撸树叶、采花、摘果、攀折树枝、践踏草坪、倚树搭棚,维护人员必须定期对广场内的树木、花草、草坪等进行施肥、浇水、修剪、养护。

第十二条 广场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广场内的各类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组织人员对广场内的各类设施进行检测、检修、保养,确保各类设施保持完好并保证安全,确保地面无破损,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确保整洁、卫生。

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等声、光、电设备每晚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两个小时(夏天19点-21点、冬天18点-20点开放或开启),双休日、重大节庆日应延长开放或开启时间。

第十三条 广场保安职责:维护广场的秩序,负责制止、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在广场实行 24 小时保安服务,及时疏通车辆和人员进出,维护广场的交通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出入安全,为市民提供必要的帮助,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组织警力定期巡逻,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举办各类活动期间,要增派警力,确保活动的治安秩序,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场内人员迅速、安全、有秩序地撤离。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交警部门负责维护广场及其周边的交通秩序,和有关部门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出入畅通。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做到各类经营活动合法有序,无无照经营等现象。

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负责广场的供电保障,确保广场的用电。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餐饮消费的卫生监管,查处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

第三章 举办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临时利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都必须经城市广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公民利用城市广场进行集会,以及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各类群众性活动须先经区级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市级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城市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或临时利用城市广场举办商业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7个工作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查、审批、备案工作,作出审查、审核或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举办的活动、各种公益宣传咨询活动和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广场,广场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提供场地、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临时利用城市广场举办商业活动,须依法向活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城市广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含起止时间)、主办单位、人员规模等。

2、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出席人员、受众群体、活动组织、安全保障、应急措施等。

3、填报活动审批表。申报单位需填写活动审批表(一式4份),供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配备移动公厕。

第二十六条 在中心广场内举办大型集会、演出、比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必须确保活动的安全,并联合公安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第四章 广场维护与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广场维护与管理所需经费坚持财政定额补助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每年在预算安排的城市管理维护资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广场设备维护、添置与管理,不足部分由广场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解决,市场运作的经营性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场内的广告设施设置权等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拍卖,依照《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广场内从事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城市广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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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有关人民法院、驻外使领馆、司法厅(局):
1992年3月4日,我们发出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现将根据该通知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按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五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七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五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三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十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四、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五、司法部接到送达回证后,按《公约》的要求填写证明书,并将其转回国外请求方。
六、司法部在转递国外文书时,应说明收到请求书的日期、被送达的文书是否附有中文译本、出庭日期是否已过等情况。
七、我国法院需要向在公约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送达文书时,应将文书及相应文字的译本各一式三份(无需致外国法院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送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译文应由译者签名或翻译单位盖章证明无误。
八、司法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向国外送达的文书后,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明书,与文书一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文书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机关。
九、我国法院如果需要通过我驻公约成员国的使领馆向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应将被送达的文书、致使领馆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当事人。
十、司法部将国内文书转往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两个半月后,如果未收到证明书,将发函催办;请求法院如果直接收到国外寄回的证明书,应尽快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告知司法部。
十一、本办法中的“文书”兼指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
(1)截至1992年9月,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中允许被送达文书附第三种文字译本的情况: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一、已生效的
波兰 英文 蒙古 英文
二、已签署的
意大利 英文、法文 俄罗斯 英文
西班牙 英文、法文 罗马尼亚 英文
三、已草签的
土耳其 英文 古巴 英文
泰国 英文 保加利亚 英文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香港地区。


关于印发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规范路政管理行为,根据《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由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路政管理文书》(格式)业已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部(公路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