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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15:50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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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8]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城乡特困居民的门诊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原则

实施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相结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的城乡居民。

三、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政府、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和救助对象共同承担。

(二)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按照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规定的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医疗减免内容不变。

(三)救助对象门诊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减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医疗优惠减免费用后,政府负担不低于70%,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不高于30%。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诊疗费用直接在就诊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缴付。

四、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金领取存折、《佛山市五保供养证》或《佛山市“三无”对象救济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诊治。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具体出资的比例由各区制定。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二)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中需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先由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先行垫付,再由各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与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结算。

(三)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区救助对象实际及时编制本区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门诊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组织实施

(一)根据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成立的市、区两级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确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设置在市、区两级民政局的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定期做好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并要加强对城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不同类型的医疗单位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制定并与有关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同时要做好门诊医疗救助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选择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本着属地管理,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诊、用药、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单位、财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四)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超出以上有关目录和规程范围以外的用药和项目,需由医生征得救助对象同意后实施,费用由救助对象负担。

(五)医疗救助定点单位为救助对象诊疗时按照一天1诊次,每诊次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的原则给药。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不得超过3剂。

(六)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每月要将门诊医疗救助人数和医疗救助费用支出情况,报告本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在没有建立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区实行,至该区建立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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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5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经贸仓储企业是对外贸易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实现整体优化,追求整体效益,仓储企业必须把加强现场管理作为创“五优”和企业管理的突破口来抓,以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完善和专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现代化管理步伐的加快。为使现场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根据经贸部“杭州会议”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仓储的生产现场是指商品的收发、保管和进出库及配套服务作业的现场。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对人、机、料、法、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科学调配。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仓储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要求及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仓储现场管理要求做到:
一、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库区、作业区、生活区按网络化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物流沿着最佳路线运动,以达到安全、方便、高效的目的。库内排除“三废”等设施符合环保规定。
(二)通道畅通。库内各种道路及仓间内通道安全畅通,符合规定。库区、作业区通道严禁堆货、堆物、停车、搭建,并按实际情况对运输车辆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三)标志明显。仓库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库区、库房、场地标志;仓间货位标志;服务指示标志;交通管理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各类标志的设置,位置要合理,标牌要规范醒目。
(四)库容整洁。整个库区、仓间、货场及办公室、休息室环境整洁卫生,窗明地净,排水沟渠畅通,厕所卫生,符合文明要求;卫生、绿化责任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定期清扫。环境舒适文明。
(五)环境优美。因地制宜,统筹规则,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宣传、广告设置合理,固定就位,能保持长期性、完好性、适时性,做到既有宣传气氛,又与整体协调统一。
(六)精神振奋。仓库职工着装文明、仪表端正、接待宾客、主动热情、礼貌服务、谦虚谨慎,职工精神面貌振奋。
二、生产井然。
(一)生产指挥统一。有健全的生产业务指挥系统,有方便货主,有利协调的计划调度组织机构,生产调度指挥中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到生产秩序井然,有条不紊。
(二)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织的形式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劳动成员的配备符合“优化组织”的原则,对劳动者的管理有一套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做到分工清楚,标准明确,事有专职,落实到人,按规定实行考核。
(四)现场定额合理。仓储企业各项业务,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各项定额齐全、科学、合理、目标明确,会同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仓间、班组、个人,组织生产、定期考核,能按时完成。
(五)业务流程科学。从计划编制到商品进出库等作业环节,有科学的业务流程,一切业务活动按规定实行程序管理。
三、物流有序。
(一)定置管理:
1.仓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置管理的原则、对象、范围、内容及各类定置物的分类分色,标志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制定出标准。达到人、物、环境三者优化组合。
2.根据定置管理标准,对各类定置物统筹规划,分别制作仓库、部门、仓间等各类定置图,并安置在有关部位。定置管理平面图应清晰、明了、准确、整洁。对各类定置区域必须按规定划出定置线,设置定置牌。
3.实行按图定置,严格考核制度,仓库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现场定置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装卸文明:
有健全的装卸作业规程或标准,加强督促检查,作业准备充分,装卸方式恰当,机具使用合理,操作符合规范,做到爱护商品、文明装卸、轻搬轻放、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三)堆垛规范:
商品堆码安全、整齐、稳固,无倾斜和危险桩,符合仓储管理制度规定,达到最佳“五优”标准。
(四)进出把关:
有严格的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环环扣紧,层层把关,交接严密,互不脱节,做到商品进出库准确、及时、完好。
(五)帐货卡相符:
1.桩脚卡和桩脚袋的格式、内容、挂法、填制符合统一规范要求,做到总、分桩卡互相呼应,货垛标量和货位与实际相符,按ABC分类法,对超期储存商品作好信号标记,并定期反馈。
2.帐卡齐全,簿记清洁,批注及时,数字正确。
3.坚持“日抽查、月核对、季盘点、年清仓”的制度,保持“三相符”。
(六)养护科学:
有健全的商养工作管理网络,严格执行商品养护和食品卫生制度,仓间养护器材、设施完善,有效地调节和控制温湿度,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和对异状的防治。并对贵重、精养、一般商品推行ABC分类管理和重点养护商品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卫生。
(七)物耗降低:
加强苫垫物料等管理,有严格的检查考核、专人管理、手续齐全、加强核算、节约使用、修旧利废、降低物耗。
四、设备完好。
(一)文明生产。各类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凡规定应有证操作的机械设备,必须持证操作。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机械严格执行出车前“三检”和作业结束交接班制度。操作时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发生事故。
(二)维修保养。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齐全,有具体的考核细则,执行有效,并与奖惩挂钩。设备保养的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根据需要,做好适时维修,各类设备均处于完好状态。
(三)运营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配置、使用各种设备。实行分级运营管理,开展设备的单独核算或单机(车)核算,充分发挥设备的经济效能,利用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工具管理。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分类摆放,清洁保养,保证生产、库存合理,加强保管。
(五)计量管理。各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保证合格,正确使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良好无损。
五、纪律严明。
(一)劳动纪律严明,仓库有严格的库规、库纪和考核规定,职工劳动态度端正,遵章守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生产、工作秩序良好。
(二)操作纪律严明。各项操作制度齐全、完善,并在职工的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安全纪律严明。遵守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各个岗位坚持安全生产。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服务纪律严明。全面落实《仓储服务规范》,建立有效的优质服务监督保障机制,并在现场设意见箱、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措施。对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纠正和处理,服务质量能使货主满意。
六、信息正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建立以信息中心为枢纽的信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有明确的信息流程图,对仓储的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处理归档及各项信息分流上报,初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现场反馈及时。建立了现场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现场各种信息资料能及时反馈、处理和控制。
(三)基础工作扎实。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统计齐全,制度严密。各种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单证、报表、台帐、卡片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字迹工整、表面整洁、传递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法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律实施工作中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对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符合法律精神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别对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对法、检两家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由原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的,要主动会同相关牵头部门研究处理。

清理工作应当于2012年3月底以前完成,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清理结果。

三、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四、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