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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6:42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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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卫生部与全国妇联共同决定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两癌”检查项目。现将《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2009-2011年为1000万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为120万人进行乳腺癌检查。2009年宫颈癌检查完成200万,乳腺癌检查完成40万,2010年和2011年每年分别完成宫颈癌检查400万和乳腺癌检查40万。

2.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到2010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到2010年项目地区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在2009年基础上提高30%。

4.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1个县(区)开展宫颈癌检查,其中东部30个县(区),中部78个县(区),西部113个县(区),2009年各项目县完成应查人数的20%,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完成应查人数的40%。在全国200个县(区)开展乳腺癌检查,每县每年完成2000人。

(二)项目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1.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

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描述性或巴氏分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醋酸染色检查及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仅限于资源匮乏、没有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条件(包括设备、读片人员等)的地区使用。

1.3阴道镜检查

对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结果可疑者或阳性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1.4 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2.1乳腺临床检查

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2乳腺彩超检查

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进行乳腺彩超检查。

2.3钼靶X线检查

对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钼靶X线检查。

3.人员培训

3.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3.2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3.2.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2.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方法和要点、TBS分类方法、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3.2.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2.4乳腺钼靶X线、彩超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4.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两癌”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共同成立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部长、副主席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妇社司、规财司、疾控局、农卫司、医政司、医管司、科教司及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相关司局,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全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组织制定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其中乳腺癌检查试点项目由卫生部疾控局具体负责。

2.全国妇联配合卫生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两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卫生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阳性人员的随访。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专家技术指导组职责。

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四)项目选点原则。

项目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经卫生部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选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重视,部门间有良好的合作与配合;

2.“两癌”高发、人群依从性较好、贫困地区优先;

3.有工作基础,现有技术条件能满足开展“两癌”检查工作的需要;

4.相关技术单位有开展“两癌”检查的积极性,并能按照项目方案要求执行。

(五)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

1.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须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才能开展相关项目工作。

2.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和仪器设备。

3.从事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医师资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六)“两癌”检查工作流程。

1.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检查流程

2.1宫颈癌检查流程

2.1.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或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集中将固定好的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标本、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及相关联系卡送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开展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可疑者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宫颈脱落细胞的染色和阅片。

2.1.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宫颈细胞学检查表格。对检查出的可疑或阳性病例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2.1.3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2.1.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

2.2.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初筛。由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由受训过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诊医师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阳性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2.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阳性者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如当地卫生院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超声医生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3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七)信息收集和管理。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数据按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将汇总数据分别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中国抗癌协会,经汇总后上报卫生部。

(八)质量控制。

1.卫生部制定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九)经费管理。

1.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2.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卫生部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省、市(地)、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1.宫颈癌检查流程图.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78.doc
2.乳腺癌检查流程图.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79.doc
3.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80.doc
4.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81.doc
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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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修订后的《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黄南州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07〕1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4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州外进州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拖欠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按预先存储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有过恶意拖欠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其加倍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建项目须补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银行出具的施工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未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否则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开户银行要为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建筑施工企业或有关部门需查询存储和支取记录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十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第十条 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编制工资表,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用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将工资发放花名册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银行出具《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开户银行将保证金拨付给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后,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责成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十五日内等额补齐已经启动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其施工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六十日后对未启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意见书》,由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群众举报专查等方式,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责令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施工资质,州外进州施工企业清除出本州建筑市场。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此类单位的详细情况按季通报给州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第十九条 我州其他行业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有自备桑园。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必须占20%以上;并具备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再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有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

(三)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须配备100亩以上桑园,并具有与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蚕具和检验仪器。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2万张蚕种须再配备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六)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冷藏每10万张蚕种须具备能控制目的温度的冷藏库房60平方米,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须具备相应的专用库房。

(二)水电充足,有保障。

(三)有相应的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冷藏一代杂交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蚕种所必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四)新建蚕种生产、冷藏、浸酸的,还应提供由省农业厅出具的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第八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厅审批;省农业厅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由省农业厅统一监制,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厅发有关涉及蚕种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蚕 种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表

申请者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生产基地地点


生产类别

生产规模











注册资本
万元
蚕(蔟)室
平方米

技术人员

催 青 室
平方米

检验人员

低 温 室
平方米

桑园面积

保 护 室
平方米

贮 桑 室
平方米
检 验 室
平方米


冷藏库房
平方米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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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蚕 种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表

申请者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经营类别

经营方式


经营区域









注册资本
万元
营业场所
平方米

技术人员

检 验 室
平方米

检验人员

催 青 室
平方米






























负责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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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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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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