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石秀诗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对197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替代的39件规章(附件一),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265件政策措施(附件二),予以废止。
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3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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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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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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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3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
│ │法 │ │
├──┼────────────────────┼─────────────────────┤
│ 4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4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5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6月│
│ │ │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 │
│ │ │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
│ │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6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办法 │ │
├──┼────────────────────┼─────────────────────┤
│ 7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8 │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 │1993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9 │贵州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0 │贵州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3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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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2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1992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3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6月│
│ │ │27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
│ │ │局发布 │
├──┼────────────────────┼─────────────────────┤
│14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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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贵州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 │1991年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规定》细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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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91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92年1月14日贵州省农业厅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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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
│ │ │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
│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18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9 │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1989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
├──┼────────────────────┼─────────────────────┤
│21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 │
│ │ │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 │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2 │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 │
│ │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
│ │ │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3 │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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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8月│
│ │ │1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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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贵州省维护工交企业生产秩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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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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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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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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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贵州省企业法人登记分级管理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
│ │ │10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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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1 │贵州省非食用含醇化学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87年9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0 │
│ │ │月5日贵州省工商局、物资局、化工厅、标准计 │
│ │ │量局发布 │
├──┼────────────────────┼─────────────────────┤
│32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0月24日贵州省交通厅、经委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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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1月29日贵州省电子工业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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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1987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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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 │1986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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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5年7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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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9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条例 │1982年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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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
(26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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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日期、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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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我省进口化肥配额 │1999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问题的批复 │黔府函[1999]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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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用户购买云雀轿车免交教育附│199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加费等费的通知 │黔府函[1999]3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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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的│1998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知 │黔府办发[199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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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37号 │
├──┼──────────────────────┼──────────────────┤
│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加强对乡镇煤│199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矿维简费集中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44号 │
├──┼──────────────────────┼──────────────────┤
│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1998年10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黔府办发[1998]93号 │
│ │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
│ 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1998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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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96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6]46号 │
├──┼──────────────────────┼──────────────────┤
│ 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1995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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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199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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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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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1995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厅关于征收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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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 │1994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黔府发[199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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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 │1994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4]54号 │
├──┼──────────────────────┼──────────────────┤
│15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通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1994]60号 │
├──┼──────────────────────┼──────────────────┤
│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 │1994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导小组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9号 │
├──┼──────────────────────┼──────────────────┤
│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机械设│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备成套局关于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实行委│黔府办发[1994]105号 │
│ │托承包服务报告的通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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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1993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等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3]16号 │
├──┼──────────────────────┼──────────────────┤
│19 │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七五”三线调迁企业继续享│1993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 │黔府函[1993]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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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理顺│1993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地县外贸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2号 │
├──┼──────────────────────┼──────────────────┤
│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关于办理贵阳空港│1993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际联检限制区临时通行证件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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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超计划出口收汇全额留成问 │1992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题的批复 │黔府通(1992)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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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酒类产品临 │1992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时生产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1号 │
├──┼──────────────────────┼──────────────────┤
│2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技术市场 │199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请示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2号 │
├──┼──────────────────────┼──────────────────┤
│2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行 │199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贵州省企业定价证》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92号 │
├──┼──────────────────────┼──────────────────┤
│26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1991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副食品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5号 │
├──┼──────────────────────┼──────────────────┤
│2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外贸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1)22号 │
├──┼──────────────────────┼──────────────────┤
│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财务包干 │1991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1991)40号 │
├──┼──────────────────────┼──────────────────┤
│29 │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三项资金搞好压贷挂钩 │1991年10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49号 │
├──┼──────────────────────┼──────────────────┤
│3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生 │1990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产扶持费标准的通知 │黔府(1990)15号 │
├──┼──────────────────────┼──────────────────┤
│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贵州省商业、供销企业 │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90)黔府通20号 │
├──┼──────────────────────┼──────────────────┤
│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厅关于进一步 │1990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搞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90)32号 │
├──┼──────────────────────┼──────────────────┤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1990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33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通知的 │黔府办(1990)63号 │
│ │通知 │ │
├──┼──────────────────────┼──────────────────┤
│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企业参加省商品 │199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交流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90)81号 │
├──┼──────────────────────┼──────────────────┤
│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工效挂 │199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钩企业效益工资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90)134号 │
├──┼──────────────────────┼──────────────────┤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有 │198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1989)5号 │
├──┼──────────────────────┼──────────────────┤
│37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 │1989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9)14号 │
├──┼──────────────────────┼──────────────────┤
│38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 │198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理的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51号 │
├──┼──────────────────────┼──────────────────┤
│39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 │1989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 │黔府(1989)64号 │
│ │通知 │ │
├──┼──────────────────────┼──────────────────┤
│40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 │198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属管理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69号 │
├──┼──────────────────────┼──────────────────┤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地区实行粮食稳征、减 │1989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购、压销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89)黔府通125号 │
├──┼──────────────────────┼──────────────────┤
│4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彩色电视机│198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实行专营管理(试行)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黔府办(1989)15号 │
├──┼──────────────────────┼──────────────────┤
│4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物资部关于确保│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一九八九年上半年指令性物资调拨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1989)17号 │
├──┼──────────────────────┼──────────────────┤
│4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矿石 │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25号 │
├──┼──────────────────────┼──────────────────┤
│4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198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64号 │
├──┼──────────────────────┼──────────────────┤
│4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1989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65号 │
│ │的通知 │ │
├──┼──────────────────────┼──────────────────┤
│4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茧丝绸收购和出口实 │1989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9)69号 │
├──┼──────────────────────┼──────────────────┤
│4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放工业生 │1989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黔府办(1989)71号 │
├──┼──────────────────────┼──────────────────┤
│4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石油公司关于整顿 │1989年10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石油市场加强成品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9)136号 │
├──┼──────────────────────┼──────────────────┤
│5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彩电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黔府办(1989)152号 │
├──┼──────────────────────┼──────────────────┤
│5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贵州省关于征收电 │1988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1988)14号 │
├──┼──────────────────────┼──────────────────┤
│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 │1988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8)18号 │
├──┼──────────────────────┼──────────────────┤
│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21号 │
├──┼──────────────────────┼──────────────────┤
│5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 │1988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黔府(1988)37号 │
├──┼──────────────────────┼──────────────────┤
│55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 │1988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40号 │
├──┼──────────────────────┼──────────────────┤
│56 │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通知│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8)84号 │
├──┼──────────────────────┼──────────────────┤
│57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198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批│(88)黔府通244号 │
│ │复 │ │
├──┼──────────────────────┼──────────────────┤
│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编报利用外资项 │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目建议书的通知 │黔府办(1988)26号 │
├──┼──────────────────────┼──────────────────┤
│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关于 │1988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62号 │
├──┼──────────────────────┼──────────────────┤
│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当前以电 │198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力供应为标准调整高耗电产品建议的通知 │黔府办(1988)87号 │
├──┼──────────────────────┼──────────────────┤
│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化工 │1988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厅、经贸厅关于贵州轮胎厂、贵阳市花溪化工 │黔府办(1988)113号 │
│ │厂申请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请示的通知 │ │
├──┼──────────────────────┼──────────────────┤
│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协办《关于│198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用铝锭串换物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0号 │
├──┼──────────────────────┼──────────────────┤
│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外资企业 │1988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品运输问题请示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8号 │
├──┼──────────────────────┼──────────────────┤
│64 │关于切实加强国营工业企业设备调剂出省管 │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8)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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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集体工 │1987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黔府(19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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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上等级活动的实施 │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意见 │黔府(19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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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 │1987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7)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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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审批 │198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程序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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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98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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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化肥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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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物价局│1987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苧麻及其系列制品内贸收购和外│黔府办(1987)61号 │
│ │贸出口收购实行最高限价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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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 │198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外汇留成额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7)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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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市场用 │198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煤经营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7)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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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化工厅、省经│1987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74 │贸厅关于遵义市第二化工厂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黔府办(1987)262号 │
│ │请示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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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 │1986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整顿我省酒类商标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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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小化肥实行临时降 │198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价、免税及补贴的紧急通知 │黔府(198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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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98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黔府(198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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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 │198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补充规定 │黔府(198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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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几项规定 │1986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6)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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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尿素等化 │198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肥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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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 │198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搭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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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 │198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规定 │黔府(1986)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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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198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于加强录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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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严格│1986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控制出口畜产品外流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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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机电产品出口净创│198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汇结算及外汇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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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转发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药 │1986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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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遵义地区行署《关于供销社│1986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深入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6)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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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化肥产销 │1986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6)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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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经营改革几个问题的通 │198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知 │黔府(19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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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食购销政策和价 │1985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格的通知 │黔府(198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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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 │1985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查的通知 │黔府(198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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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我省石油产品 │1985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经营业务划转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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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 │1985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监督检查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黔府(198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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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食 │1985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品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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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紧俏 │1985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耐用消费品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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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外贸出口工作会议 │1985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纪要的通知 │黔府(1985)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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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 │198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试行) │黔府(198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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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省人民政府批转《贵州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1985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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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85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1985)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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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1985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企业登记管理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198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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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关于严禁出口推迟收汇和进口提前付汇的紧 │198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急通知 │黔府(198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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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 │1985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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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独山东峰锑矿生产炼 │1985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锑交外贸出口的通知 │黔府办(1985)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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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Gz乳化汽 │198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85)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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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5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0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具备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条件的意见;建议将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部门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解读法规草案。
第二十一条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和法规草案解读,准备审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该次会议表决。
内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付该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由主任会议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该次会议表决的,先在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然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认为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动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表决。
搁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在会后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一天前,应当将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全体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修正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和理由。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时,有修正案的,先审议、表决修正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提出法规案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制定该法规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协调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或者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五十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并具备提请审议条件的,可以在表决的六个月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二条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和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法规解释,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及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法规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