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20:56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

  1、刑事审判必须高度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这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2、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的同时,高度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注重分析和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社会矛盾的成因和态势,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特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等办法,全力化解案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促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视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尽最大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做群众工作的特殊职能机构,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寻求公正的地方。刑事审判既是专业性的司法工作,又是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必须坚持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和经验,使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又体现群众意愿和要求,运用全部刑事审判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严格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充分考虑国情民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着眼于解决现实矛盾,又着眼于实现长治久安,确保裁判结果得到群众的认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4、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各个环节。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再审以及处理申诉、信访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必须做到依法公正履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与此同时,认真分析裁断案件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深入了解当事人实际诉求和案发地群众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恢复社会秩序,实现案结事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司法建议,注重判后回访反馈,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创新,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扩大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5、把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面临的新挑战、新课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刑事法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通过审判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能够激励和反映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刑事审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刑事法官认识和把握工作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的能力,着力增强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总结推广化解社会矛盾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成绩突出的刑事法官给予表彰奖励。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6、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7、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的同时,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

  对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对社会治安秩序没有重大影响的犯罪,要着眼于和谐稳定,下大力气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充分考虑。

  8、精心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对案情敏感、社会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使案件的审理成为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典范。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司法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

  9、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作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在依法妥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同时,借助附带民事诉讼提供的对话平台,积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民事诉求和对刑事裁判的意见,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争取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从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0、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审,化解在裁判生效前。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亲属、朋友在促进调解、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做好调解疏导工作的合力。

  1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要根据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以有利社会矛盾化解,更好慰藉被害人一方。

  12、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四、积极探索和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13、重视发挥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当事人双方充分交流、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有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双方仇怨,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应当积极推进。

  14、积极探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适用刑事和解,既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现阶段,对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应当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同时注重发挥刑事和解对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被告人改造的普遍功能。

  15、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和解。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做好法律、政策释明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动一切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因素促进和解,引导双方以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多种形式达成谅解,及时审查、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监督协议履行情况,确保被害人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五、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16、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后果、情节、性质,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角度正确适用刑罚。

  17、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保证失足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免受歧视,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塑人生。

  18、重视法庭教育和判后跟踪帮教。采取圆桌审判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视情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人员参与庭审,寓教于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确保改造效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六、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19、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充分发挥非监禁刑轻缓、经济、执行多样的优势,使罪行较轻者避免因被监禁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尽可能减少对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

  20、依法正确把握非监禁刑适用的对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对于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21、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适用非监禁刑时,除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外,应注意当地非监禁刑的执行条件、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保证非监禁刑执行到位,避免脱管、漏管。

  七、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22、尽快落实、不断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人民司法的温暖。

  23、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刑事犯罪发案情况相适应的救助制度。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救助的提起、审批、发放、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4、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通过及时救助,舒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情绪,保证案件正常审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注重通过及时救助,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办法》、《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和《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四日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绩效

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升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在具体实施中,重大项目稽查的审计工作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和评价,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重点工作督查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开展稽查的实施意见,财政部门要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审计部门要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实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报送本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结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州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制度,每年选取不低于50%的数量开展稽查和审计。审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必审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监察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效率;

(三)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是指州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项重要工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要工作所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九条 开展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和评价,每年审计和评价资金总额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审计部门负责对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在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保证专项资金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揭露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问题,揭示落实有关政策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常用评价标准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尤其是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办法;

(二)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标准;

(三)公认的或良好的实务标准,如行业或地区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

(四)被评价组织或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如可行性报告、预算、目标、计划、定额、技术标准、产出能力等;

(五)有关利益关系方的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经济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中的节约程度,判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循了最经济的原则。效率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或产出与投入的关系,检查专项资金在安排和使用中是否以一定的投入实现了产出的最大化,或者在取得一定的产出时实现了投入的最小化。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重要工作是指州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项重要工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针对政府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并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督查结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绩效管理评价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管理使用范围,作为对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各级政府应当通报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的结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节俭理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成本控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州财政局负责全州行政成本控制的牵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政府督查部门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编制、人事等部门,对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成本主要控制内容: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

(二)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三)会议、庆典、论坛;

(四)出国、出境、出省考察;

(五)楼堂馆所建设。

第五条 行政成本控制目标: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2010年,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压缩20%。2010年以后,行政成本的控制目标由州财政局根据本州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成本控制约束机制,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明确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目标和考核办法,于每年4月1日以前报上级政府备案。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标完成行政成本控制任务。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的机构“三定”方案,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一律不得超编进人。聘用临时人员必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能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综合预算,改进预算编制手段,加强预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年初预算准确性;逐步公开部门预算,全面规范行政机关收支活动。完善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控制管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原则上不得新购高油耗、高配置越野车,提倡购买低排量、环保型轿车。严格执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制定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举办庆典论坛,应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应当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会议召开方式,大力倡导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有效控制会议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和用汇额度,建立团组计划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和经费,坚决制止因公出国(境)旅游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出省考察,严禁组织目的性、针对性不强的考察,切实减少出省考察团组和人数。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楼堂馆所新建。因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新建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办公楼维修改造,达到使用年限、确需申请维修改造的,应严格按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程序,按照现行办公楼维修改造标准审核控制投资预算,严禁超标审批和安排有关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将政府直接承担的如信息网络服务、培训教育、机关后勤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逐步转为向市场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服务供应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公务支出,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日常公务开支,并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州直部门公务卡使用管理,在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全面推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坚决取缔“小金库”。加快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标制定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政府督察部门和同级牵头部门备案,确保完成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向同级政府督查、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各级政府督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重点行政成本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机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成本控制方案、行政成本控制情况,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建设效能政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要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为重点环节,提出相应监督措施。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一)涉及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的岗位;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审批权力的岗位和环节;

(三)涉及食品药品质量、教育收费、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使用和管理的岗位;

(四)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

(五)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

(六)各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至少确定3个以上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除涉密事项外,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

(一)排查。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4月1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

(二)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由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三)评价。各级行政机关于每年7月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每年12月1日前,由政府监察部门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明确行政行为监督具体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第九条 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资源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的重点是:

(一)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交易;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三)政府商品采购。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建立相应信息库,全面、及时记载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等有关信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履约跟踪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对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在2010年7月1日前,州、县(市、区)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交易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与交易分离、受理与经办分离、监督与服务分离。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向本级政府上报1次监督检查情况,并抄送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完善各自行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交易活动计划,指导、监督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

2010年底前,州人民政府和西双版纳州便民服务中心(景洪市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建成电子政务监察系统。2011年7月1日前,勐海县、勐腊县建立健全便民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实现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和群众诉求”三位一体的电子政务网络监察。

2010年7月1日前,对具备进驻便民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面进入各级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通过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法,实行电子监察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推进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由州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每年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政府及其部门和领导,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政纪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务实开展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能力提升应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确保行政能力提升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州人事局负责指导全州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提升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围绕下列重点内容,积极开展行政能力建设:

(一)规范行政行为;

(二)强化目标管理;

(三)创新工作机制;

(四)搭建信息平台。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学习的针对性,强化学习实效,努力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范行政行为的推进工作。

第七条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对具备进驻便民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者在本部门实行1个窗口对外办理。整治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此项工作应当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事项,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已公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州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规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各自适用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幅度档次,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上述2项工作应当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 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推进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检查、行政复议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手段办案,加大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力度,探索运用和解、调节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结果合法合理。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受理、不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

(二)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不告知原因,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条件;

(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事项,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不立案,不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履行职责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实施目标管理。通过落实目标进度、时间程序,强化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一)要确定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重要工作推进方案,并制定精细明确、责任到位的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督查、监察部门备案。

(二)要将所承担的重要工作目标实现情况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共同审核后,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州级行政机关每半年要对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州人事局。州人事局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对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每年末,州级行政机关要对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州人事局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选择50%的省级行政机关进行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并对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行政机关重

要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1日前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标时限和质量要求,最大限度简化、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对重要工作目标的全过程倒逼管理。各级政府督查、监察部门,要对重要工作目标进度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能按照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推行一线工作方法,做到“决策在一线制定、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努力改善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一)决策在一线制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民主、科学和依法的原则,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决策、项目和敏感事项,要积极采纳群众意见,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针对性、科学性,拓宽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渠道。

(二)工作在一线落实。各级行政机关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和部署,建立一线工作联系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一线指挥协调,现场解决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落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问题在一线解决。各级行政机关要围绕群众关注的急、难、愁问题,建立一线工作联动制度,形成以职能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构建协作合作、流程通畅、高效快捷的一线公共服务体系,确保群众提出的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四)创新在一线体现。各级行政机关要创新工作思路,在一线发现经验,在一线总结经验,在一线推广经验,在工作落实中实现制度、体制、机制的创新,实现工作载体、途径、形式、手段和方法的创新。

第十三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由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2010年7月1日前,西双版纳州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州、县(市、区)行政机关网络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行政审批项目上网办理。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整合网络、电话和便民服务中心,推进1个窗口办理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畅通电话、传真、网络和信函等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对行政能力建设方面的投诉、检举、控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督查、监察和法制等部门,负责对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1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