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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4:47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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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人发〔2009〕40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 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 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Dec25,2009104625A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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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我省自去年贯彻国务院扩大企业自主权十条暂行规定和省委[1984]17号文件以来,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生产得到发展,全省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加上不少企业本身素质较差,目前企业仍然缺乏应有的活力。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们必须围绕这个中心环节,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开拓的精神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努力把企业搞活,使企业真正成为
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做到企业效益不断提高,速度稳步增长,技术日益进步,职工生活也相应得到改善。
一、加快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建立一个以厂长为首的具有经营开拓精神的领导班子,是搞活企业的关键。今年内全省企业都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不仅要懂技术、懂专业,更要懂经营管理,具有商品生产观念和强烈的竞争意识;不仅看学历,更要着重实际才干和政治素质。要进一步搞好党政分工,党委书记要积

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厂长要敢于和善于使用中央和国务院所赋予的企业自主权和各项规定,要敢于抵制各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横加干涉。
厂长要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近期和中长期的经营战略规划,使企业有明确的奋斗目标。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国家给厂长权力,厂长要对国家多做贡献,首先要保证完成上交国家的财政任务,同时要保证职工的合法利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效益承担经济的和
法律的责任。对取得显著成绩者,应予奖励。
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彻底打破企业内部的“大锅饭”
搞活企业主要应该面向内部,依靠自己。要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向经营型、开拓型转变,把生产搞上去,把质量搞上去,把效益搞上去。
在企业内部要继续推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通过层层承包,把各项经济指标真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做到奖惩兑现,克服平均主义。要注意落实工程技术、企业管理、供销人员的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奖勤罚懒,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充分调动这
些人员的积极性。
国营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国务院[1985]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今年第一季度各地市要搞好试点,二季度扩大试点范围,下半年逐步铺开。条件不成熟暂不实行这项改革的国营企业,可仍按国务院[1984]55号和省委[1
984]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要把节约能源、原材料作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把降低能源和主要原材料消耗的指标,层层分解,实行多种承包形式。节约有奖,奖金计入成本;超耗受罚,款项不得计入成本。扩大节约奖范围,节约单项奖不限于原规定的十项物资。凡主要原材料
和能源消耗定额低于上年实绩,定额先进,并有科学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考核办法,都可按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提取节约奖。企业年初就应确定节约指标和奖励办法,报有关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国营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
小型工商企业,主要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有的可以承包,租凭或有偿转让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这些企业一律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纳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新增的职工除外)。
四、一业为为,多种经营,扩大横向经济联系
企业根据自已的优势,可以跨行业、跨地区,打破所有制界限,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要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加强军工和民用企业联合以及城乡联合。城市要积极向乡镇扩散产品的生产和零件加工,支持乡镇企业,使城乡经济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各企业要在搞好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将多余的资金、劳力、人才充分利用起来,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尤其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减人增收上闯出新路子。
对企业扩散生产的零部件,按增值税原则征税,不增加企业税负;对企业在保证上交税利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与其他企业联营所得的新增利润,在三年内免征调节税和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与外省市联营的所得利润在二十万元以内的,还可以在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
两年内适当减征所得税。企业多余人员兴办的饮食、服务、修理、科技咨询等行业,免交一年营业税和三年所得税。
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坚决把权放给企业
省直厅局的直属企业,除极少数经省政府批准者外,都必须在今年以上半年下放到企业所在的市县。
国家已明确规定给企业的权力,必须坚决落实到企业,不得层层克扣,不得明放暗收,或上放中间不放。企业下放后,主管部门的任务要转向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要改变企业多头领导的状况,一个企业一般只应有一个主管部门。对于多头领导的企业,由各级经委确定一个主管部门。
今年上半年,要认真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对原来各有关经济部门所设的公司,凡属于经济实体性质的公司,要完善发展,按照国务院“扩权十条”的原则,划分内部职责范围,搞好内部分级分权管理,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要放给所属厂、矿;半经济、半行政性的公司,有条
件的逐步向经济实体过渡,没有条件,而行业管理又必不可少的,可转向行业管理;属于行政性的公司,从行业管理角度看又没有存在必要的,坚决撤销。要允许企业退出所在公司,自找“婆婆”,参加别的公司,或与别的企业联合经营。衡量经济实体的标准是,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地位。对党政机关办的各种公司和企业,坚决按中发[1984]27号文件的精神,认真进行清理和整顿。特别对经营商业的各种公司,要重点加以整顿。从事工业、交通、技术咨询、服务性的,可以继续办下去。但经营方向必须端正,必须按照中央和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人、财物上与机关单位彻底脱钓。
六、下达指令性计划,要给企业留有余地
指令性计划由国家和省计划部门下达,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层层加码。企业要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部门下达产品生产计划,必须建立在供产销平衡的基础上,计划增长部分要合理,给企业留有10%左右的余地,使企业有产可超。凡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计划分配不能保证或市
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提出修改计划,报下达计划的部门审批,报告一月内不予答复时,即作为指导性计划执行。企业在保证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的前提下,执行指令性计划造成产品积压的,经济责任由下达计划的部门负责。计划调拨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
给企业,超产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煤炭按已定分成比例执行。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七、改革物资供应体制
政府的物资部门主要是搞好物资的综合平衡调度,制定方针政策,不直接管物资的经营工作。物资部门的下属公司,一律实行企业化管理,走物资经营商业化、物资企业商店化、物资供应商品化的新路子。
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按照“国家分配指标,企业自行订货”的原则,设立“两库制”,即物资企业的仓库和生产企业的仓库,其他所有中间环节一律取消。并按经济区划组织供货。对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供应量不能减少,质量、品种、规格不能变动,严禁通过转拨计划指标索取
费用。
市场调节部分,要放开搞活,各企业都可以参与调节。各级各部门的物资供销公司,应在经济上与上级机关脱钩,办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供销企业。供应各企业的物资,应按规定计算进销差价。
开辟生产资料市场,各城市要建立物资贸易中心。物资企业和生产企业都可以通过贸易中心挂牌自行交易,任何部门不得垄断。企业积压、超储和超产的产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自行销售,或者通过贸易中心,随行就市,议价销售。
八、扩大企业对外经营权
产品出口,要广泛推行代理制。企业有权选择代理单位,主要委托本省出口机构代理。如本省出口机构无力推销产品,或价格过低,企业也可以委托外省出口机构代理。
凡外贸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应严格履行,单方中断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外贸部门要向生产企业公开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及时通报市场信息,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统一对外。外贸部门还应组织有出口产品的企业参加对外贸易业务洽谈,出国考察,了解信息。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直接输出口业务。
要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地方分成外汇原则上一半留给省,另一半属于工业品的留给企业,属于农副产品的留给县和收购单位。创汇单位有权使用外汇,也可以通过银行进行有偿转让。市和行署对本市(行署)内所有企业和县的外汇额度可以协调。
要简化技术引进的审批手续。省和地市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制度,由计委、经委和外经委按分工分别牵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定期碰头,统一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九、放宽政策,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
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决策权在企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服务,要在技术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算、布局是否合理等方面给予指导,防止失误。技术改造的项目一般作为指导性计划,只有个别项目是指令性的。谁的积极性高,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谁的项目就优先审批安排。
技术改造项目用税利还贷部分可暂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视为上缴利税,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实行浮动。
对提高产品质量、改变产品结构,以及老项目填平补齐等一些本身不能新增能力的项目,由省市县财政各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贷款贴息。
银行对于企业申请贷款的项目,要简化手续,择优积极扶持。对于优质名牌和开发新产品的要优先予以扶持;对于产品定向准确,并有发展前景的,要大力扶持;对于本企业效益不好,但社会效益好,财税部门应采取贴息贷款或减免税收等办法给予扶持。对于本企业和社会效益都不好
的不予扶持。银行要大力开展实物租凭业务。
对技术改造项目提倡实行招标承包,本企业职工中标承包的,其收入可以从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企业原规定上交的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从一九八五年起全部返还给企业。在保证财政上交的前提下,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低于百分之四的可再提高百分之一点五,低于百分之五的可再提高百分之一,高于百分之六的维持原来的水平。
十、改革企业从事劳动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开发
企业的科技和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招聘制。要打破资历、学历和干部、工人身份的界线,不拘一格用人才。招聘由厂长(经理)负责。凡在本市、县范围内,科技和管理人员可由企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向主管的人事部门备案;工人调动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自行招收
计划外的季节工和临时工。
打破人才的地区、部门“所有制”,疏通人才合理流动渠道。凡用非所学或使用不当的技术人员,企业应积极予以调整,否则,允许本人辞职,接受其他单位聘请,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企业要重视智力开发,加强职工培训,可以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到大专院校定向培养,教育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特别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职工教育所需经费,可由各企业根据经济能力,从企业后备基金中提取一部分,与其他途经提取的教育经费捆在一起,统筹使用。
搞活企业涉及面广,难度很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并确定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省直各部门,都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自己的工作切实转移到为企业服务的轨道上来,满腔热情地支持企业改革,千方
百计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造血”功能。省直各部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于三月底以前拿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各级经委和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财税、审计、银行、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切实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巩固和发展我省经济工作的大好形势。



1985年3月4日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18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在不具备法定公开招标投标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在新闻媒体或者相关交通运输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向邀请对象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并提供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线路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分标准;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是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中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必须符合《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资格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三)接受投标过程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三)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四)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

(五)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

(六)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交招标人签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的;

(三)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必须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并应当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比例不得少于评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派驻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线路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分标准应当包括企业资格条件和经营规模、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运行方案、经营方式、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近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并负同等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一项为零分。

投标人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有的内容和评分项目均计零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参加;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上网的计算机及其它可对外实施通讯的设施;

(五)评标委员会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结束后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评标报告中应载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的结果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候补中标人中得分最高的一个取得中标资格。

(一)逾期不签订《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

(二)逾期未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因招标人、招标机构过错导致招标失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二)不得接受投标人或者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四)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做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

(五)不得接受投标人拜访;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的规定。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组织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候补中标人的得分高低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