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48:46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 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但各申请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 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

  (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三)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四)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五)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六)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七)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八)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九)申请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续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就收购中承诺的包括履行发起人义务在内的具体事项出具承诺书,并提供履行保证。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 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方案公布前六个月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本次股权变动的证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就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次申请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第十四条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涉及须聘请财务顾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豁免申请

  1-1 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1-2 申请人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1-3 申请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专业文件

  2-1 法律意见书

  2-2 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第三章 相关批准文件

  3-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

  3-2 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外资收购)

  3-3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回购股份)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股份转让协议(如为协议收购)

  4-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3 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4-4 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债务清偿方案(如有)

  4-5 重组方案(如为挽救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而进行的收购)

  4-6 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如有)

  4-7 在合理期限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股份向非关联方转让的解决方案(如申请人为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4-8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9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申请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4-10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8日)
  根据中罗两国最高领导会晤和会谈所作出的关于扩大和加深两国经济和科技合作的决定,以及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扩大和加深两国间的科技合作,以便进一步提高两国科技合作的效果,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贸易合作创造条件,在科技合作迄今取得良好成果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签署本纲要如下:

  第一条 本合作纲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共同努力,首先在机械制造、电工、电子、计算技术、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地质矿产、能源、轻工、农业、食品工业、建筑、水利、物理和核技术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双方感兴趣的科研和工艺开发以及技术进步在生产中应用方面的重要合作项目。

  第二条 为使本纲要涉及的领域具体化,双方通过了本纲要附件规定的长期科技合作课题。附件为本纲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经双方同意,本纲要可以补充新的合作领域和项目。

  第四条 上述领域的科技合作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来实现。

  第五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解决课题中所商定的问题,从中罗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出发,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对口合作单位:
  --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制订并商定工作计划大纲,同时确定包括研究—设计和成果应用整个工作周期的合作形式和目的;
  --通过两国的经济合作,利用本纲要范围内共同取得的科技合作成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监督和协调本纲要的实施。
  双方商定,在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上研究本纲要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纲要范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互利的条件下由双方共享。

  第八条 本纲要经各自一方履行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
  本纲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合作纲要项目略。

  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         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
  中 方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林殷才              迪·拉乌多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