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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5:35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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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鸿运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

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住房装修管理,保障住房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房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对住房或与之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进行非维修性的装修或装饰、装潢。

第三条 本市城镇各类所有制的住房及与住房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进行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住房装修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建、规划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住房装修管理部门做好住房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装修管理部门有权对住房装修进行现场检查,住房装修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六条 住房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对破坏住房结构和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止和举报。

第七条 住房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柱、混凝土梁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挖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装修行为外,其他住房装修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要求住房装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房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提出装修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装修的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如因装修确需变动房屋结构的,还需提交装修设计图纸。住房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和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再向房地产管理处(局)提出申请。

(二)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在接到住房装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通知住房使用人并派人到现场检查,在检查后3日内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并同时发给住房装修许可单。住房装修人必须在领取住房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三)住房使用人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完毕。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装修完毕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处(局)申请延长装修时间。

(四)住房使用人在装修完毕后,应当通知房地产管理处(局),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派人去现场检查,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验收存档。

第十条 在住房使用人装修过程中,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一条 新建的由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在取得合法使用权时,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先发给其临时房屋租赁凭证,经检查未经装修或符合装修规定的,再换发正式房屋租赁凭证;如住房使用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装修的,待其按本规定履行义务后再换发正式房屋租赁凭证。

私人购买的新建住房进行装修而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待购买人按本规定履行义务后,再由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变更租赁关系后,原使用人如拆除经装修的门窗、地板等,必须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因住房装修而损坏异产毗连房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住房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因住房装修而损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房屋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情节严重的,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住房装修,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进行处罚:

(一)责令停止住房装修行为;

(二)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住房装修,但未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且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强行制止,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住房装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因住房装修而严重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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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安局关于印发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核指标的通知

劳动部职安局


劳动部职安局关于印发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核指标的通知

劳动部职安局
19890512

劳安局字(1988)40号


为了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标的考评工作,现将经我部批复和认可的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核企业升级安全指标时,认真掌握执行。批复中与劳安字〔1989〕5号文有矛盾的,按劳安字〔1989〕5号文执行。凡未经劳动部审核同意的,按全企管〔1988〕1号文的规定执行。

【章名】 附:各主要产业部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指标

一、冶金工业部

1.钢铁生产企业(包括普钢、特钢、轧钢、施工、金属制品、铁合金、炭素、机修、耐火材料和独立选矿等)

千人死亡率≤0.09

千人重伤率≤0.3

2.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3.有矿联合企业

这类企业的矿山部分按独立矿山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其它部分按钢铁生产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

计算公式为:

露天矿职工人数×0.12+

井下矿职工人数×0.2+

有矿联合 钢铁生产职工人数×0.09

企业年千=-------------

人死亡率 有矿联合企业职工总数

×100‰

 

有矿联合企业千人重伤率的计算公式,与千人死亡率类同。

4.对考核年度内死亡指标不足一人的企业(即:职工人数小于一万大于等于五千人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一人死亡的,可回推一年进行累计计算。五千人以下的企业,可回推两年进行累计计算,凡是累计计算指标超过行业指标的不准升级。

二、化学工业部

1.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基建施工单位)。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千人死亡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一或千人重伤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三的,原则上不能升级。但千人死亡率虽然超过千分之零点一而死亡人数不超过二人(含二人)的企业,向前推算至上一次死亡事故止,累计平均千人死亡率低于千分之零点一的,可以升级。即一个1000名职工的企业若考核年度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需向前推九年以上一直未发生死亡的事故,才具有升级的资格。

2.化学矿山企业,按百万吨(实物量)死亡率超过二点七(人)或重伤率超过四(人)的不能升级。

3.化工机械制造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千人重伤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三的,不能升级。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5.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6.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时隐瞒事故,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则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7.所有化工企业在考核期和申报期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超过三万人以上的联合企业在考核期累计死亡三人(不含三人)以上的,不能升级。

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原则上是属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小的单位,执行全企管(1988)1号文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二三四条款。但下述两种况作为特殊处理:

1.五千人以上的企业或联合企业,死亡率不大于千分之零点一五;

2.大中型非金属矿地下开采的企业,死亡人数不得超过一人。超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单位,企业管理不能进等级,也不能评为国家级文明生产等级单位。

四、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指示。

2.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厂长在任期目标中要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凡受聘中层以上干部及工段长、班组长从受聘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率达100%。

3.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暂时整改不了的必须有临时性的防范措施和计划并予实施,计划期内必须完成。

4.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内和申报期间,凡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含一次事故死亡一人伤多人,或无死亡伤多人)一次,不能升级。无上述事故发生考核年千人死亡率;年千人重伤率;年千人负伤率。

(1)船厂:年千人死亡率0.09‰以下

年千人重伤率0.4‰以下

年千人负伤率7‰

(2)造机、武备、蓄电池厂:无死亡

年千人重伤率0.4‰以下

年千人负伤亡率5‰以下

(3)仪表厂:无死亡

年千人重伤率0.3‰以下

年千人负伤率3‰以下

5.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以下的事故二次的不能升级。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属实不影响升级或考核:

(1)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

(2)坏人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伤亡。

五、航空工业部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制度。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并不断充实、完善。做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均有章可循,并严格执行。

2.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凡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并作到持证上岗。各级领导干部(中层以上)的培训率达到100%。

3.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开展尘、毒作业及各种有害作业的治理工作,合格率达到80%。

4.有计划地消除事故隐患。凡重大隐患均要做到有计划、有技术方案、经费落实,如期实现。在实现之前,有可靠的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企业在升级考核申报期间,在生产工作岗位,凡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的责任事故,年死亡率低于0.05‰,年重伤率,万人以上的企业低于0.25‰,五千人至万人的企业低于0.4‰,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低于0.6‰。

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可以不影响升级。

(1)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2)与地方或外单位联营等新经济形式派出的,经济上与本单位独立的企业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

6.企业在考核申报期间,如果在批生产线上,由于管理不善或违章行为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不能升级。

7.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限期一年内整顿达标,一年内仍达不到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六、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企业升级考核说明:

1.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当年不得上等级;

2.表中指标不包括交通事故和非因工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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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类 型 | 特级 一级 二级

--------------|---------------|-----------------

|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08 0.15 0.20

死亡率(‰) | 基建、露天矿山 |0.05 0.10 0.10

| 重冶、轻冶 |0.03 0.05 0.03

| 加工、机械、地质、勘察、稀有|0.02 0.04 0.06

--------------|---------------|----------------

|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20 0.50 0.65

重伤率(‰) | 基建、露天矿山 |0.15 0.35 0.50

| 重冶、轻冶 |0.12 0.25 0.35

| 加工、机械、地质、勘察、稀有|0.10 0.25 0.30

--------------|---------------|----------------

| 联合企业、大型矿山、井巷工程|85 80 75

粉尘合格率(%) | 基建、大型露天矿、中小矿山 |80 75 70

| 重冶、轻冶 |70 65 60

| 加工、机械、地质、勘察、稀有|85 80 75

--------------|---------------|----------------

| 加工、稀有、矿山、机械、 |93 85 70

污染物综合排放达标率(%) | 重冶、轻冶、联合企业 |90 8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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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率、重伤率均指年累计指标;

4.职工因工死亡率和岗位粉尘合格率为主考指标;

5.长期安全生产好的企业偶然发生一次非重大责任事故和基础薄弱,但领导重视,伤亡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可适当放宽,但须报总公司安环部批准。

七、中国包装总公司

1.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批准后,可以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企业暂时性派人到外单位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企业,应由外单位负责的。

2.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3.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总公司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伤亡事故及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4.各企业升级的安全工作必须按以上规定进行认真考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取消其升级资格。

八、水利电力部

1.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内,未发生由于本企业责任而造成的结构倒塌、设备损坏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发生由于本企业责任而造成的火灾、爆炸等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或两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

2.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内,属本企业责任而发生的因工死亡率和因工重伤率应符合下列考核指标的规定:

因工千人死亡率不超过0.2;

因工千人重伤率不超过0.5。

以上两项指标,如果在考核年度内超过上述规定,可连续上推两年(包括考核年度在内三年)进行综合平均考核,如不超过指标规定,可以定为符合标准要求。

九、铁 道 部

铁道部企业升级人身安全考评指标。

十、中国民用航空局

1.民航运输企业申报国家二级企业,其飞行安全指标为:(1)每万运输飞行小时机毁或机毁人亡事故(即现行的二等、一等飞行事故)发生率为0.025;(2)每亿客公里旅客死亡人数为0.08;(3)每万通用航空飞行小时机毁人亡事故(即现行一等飞行事故)发生率为0.09。凡超过上述指标者,不得申报国家二级企业。考核时,拟连同考核年度前10年的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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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二 级 企 业 |国家一级企业

---------|------------------------------|------

|1.杜绝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大职工伤亡事故; |

|2.杜绝一次死亡、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的职工多人伤亡事 | (暂缺)

铁路局、铁路分局 | 故; |

|3.年度职工千人死亡率控制在0.06以下,职工千人重伤率控制|

| 在0.12以下。 |

---------|------------------------------|------

|1.杜绝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大职工伤亡事故; |

|2.杜绝一次死亡、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的职工多人伤亡事 | (暂缺)

铁路工程局、工程处| 故; |

|3.年度职工千人死亡率控制在0.17以下,职工千人重伤率控制|

| 在0.6以下。 |

---------|------------------------------|------

|1.杜绝职工死亡事故; |

铁路工厂 |2.年度职工千人重伤率控制在0.2以下。 | (暂缺)

-----------------------------------------------

 

2.在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凡发生责任性运输飞行等级事故(含一二三等事故),通用航空二等含以上事故、劫机和破坏事件,以及因管理不善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千人死亡率超过0.1‰,或五万元(含5万元)以上无人员死亡的重大地面事故二次以上,十万元(含10万元)以上无人员死亡的重大地面事故一次以上。不得升级。

4.凡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民航局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运输飞行机毁或机毁人亡的重大事故,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十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因工年千名职工死亡率为0.07‰。

2.因工年千名职工重伤率为0.2‰。

3.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有一项达不到者,即取消申报资格。

十二、林 业 部

1.林业国营木材采伐运输企业安全考评指标为职工千人死亡率,四川、陕西两省为0.3‰;其它省、自治区均为0.15‰。

2.林业国营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机械制造、基本建设企业,按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3.千人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控制人数取整数计算。国营木材采运企业上年度无死亡事故的,千人死亡率可与上年度累计合并计算。

4.任何企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伤亡事故,即不能升级。

十三、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的综合指标拟定为千人死亡率为0.06‰;千人重伤率为0.35‰。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油田、勘探企业(从事石油钻探与开采的企业,即各石油管理局、勘探局)

千人死亡率≤0.013

千人重伤率≤0.35

2.物探、管道和运输辅助企业(包括: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石油管道局、石油运输公司)

千人死亡率≤0.09

千人重伤率≤0.25

3.基建施工、机械厂等企业(包括一六七八工程公司,石油机械制造,加工厂)

(一)6000人至2000人的企业

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二)2000人以下的企业

(1)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和上述1、2两条之情况。

(2)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重伤事故不得超过两人(含二人)。

4.关于上述安全考核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在统计计算千人死亡、重伤率时,只取两位小数。小数点后面的第三位数,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进行处理。如某企业的千人死亡率0.145则该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应将0.005收上为0.15,如果0.144,则舍去0.004,为0.14。

(二)在物探管道、运输企业中,当企业人数不足一万,按千人死亡率考核指标计算死亡不足一人、重伤不足三人时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的计算,可以将前两年的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与本年相加,取其平均值,并结合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如果安全管理好,指标又未超过,则可准予升级。

(三)企业实际千人死亡率在考核指标的60%以下,而千人重伤率未超过考核指标的40%,且该企业的安全管理比较好,亦可升级。

十五、交 通 部

1.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全国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本规定所考核的企业、单位的职工伤亡事故,必须符合国家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对《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说明,以及劳动部劳字〔1988〕87号《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要求。原始资料必须完整准确。

(四)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是国家级企业的主要考评指标,具有否决权。

2.考核指标

(一)行业分类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见附表)。

(二)符合规定考核指标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大伤亡事故,该企业不得升级。

(三)属于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附表序号所列1——10的行业中的企业,其六千人以下(含六千人)两千人以上(不含两千人)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一人(指死亡超指标,重伤符合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该企业升级。

①该企业、单位在此次事故前已连续三年无职工伤亡事故;

②非生产岗位发生的死亡事故;

③非本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死亡事故。

(四)两千人以下(含两千人)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无死亡事故,但重伤一人(指重伤超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升级:

①该企业单位在此次重伤事故前已连续三年无重伤事故;

②非生产岗位发生的重伤事故;

③非本企业责任造成的重伤事故。

(五)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并指令限期整改而又没有如期整改的企业单位,根据其对不安全隐患的预整改程度,评定其升级与否:

①在计划整改之中,并且已有实施方案,给予宽限整改期,允许企业、单位升级;

②虽有整改计划,但无实施方案,可延缓企业、单位升级期;

③无整改计划的企业、单位,不得升级。

(六)未发生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3.附则

(一)企业、单位升级考评工作,须有行业人事劳动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参加。

(二)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沿用的安全生产指标同时废止。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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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二级企业 |

序号|行 业 分 类|-----------| 备 注

|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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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远洋运输 | 0.1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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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沿海运输 | 0.12|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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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沿海港口 | 0.14| 0.60|沿海港口职工人数中包括农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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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河运输 | 0.20| 0.40|换工时,两项指标均乘以1.2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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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河港口 | 0.14| 0.55| 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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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航务工程 | 0.1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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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航道工程 | 0.1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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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路工程 | 0.20| 0.45| 包括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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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汽车运输 | 0.17|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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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救助打捞 | 0.20|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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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汽车装卸搬运| 0.06|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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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船舶制造修理| 0.08|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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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港机制造 | 0.07|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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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筑机制造 | 0.08| 0.40| 包括航标及汽车保修机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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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燃料供应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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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物资供应 | 0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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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外轮代理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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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企业 | 0.07|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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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 业 部

水产行业捕捞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

万吨鱼死亡率指标为0.4;

万吨鱼重伤率指标为1;

十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管理部

鉴于全军企业工厂,难以制订统一的标准。我们意见,凡升国家级企业的军队工厂均按国家各部、委制订的同行业安全指标考评。各部委安全指标未包括的部分行业工厂即按全企管〔1988〕1号文件中的其它条款规定进行考核。十八、轻 工 部

按全企管〔1988〕1号文中的条款进行考核。十九、中国烟草总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的情况,总公司不另制订安全考评指标,企业升级中安全工作按照全企管〔1988〕1号文中对生产工作环境危险程度小的行业统一规定进行考评。

二十、商 业 部

按全企管〔1988〕1号文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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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
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 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不得兼任所驻企业以外的任何实职。资产经营公司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省政府和委派单位负责,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建议;
(二)对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行情况;
(四)对资产经营公司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省财政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必须在资产经营公司作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一)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行债券;
(四)资产经营公司增减资本;
(五)资产经营公司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六)资产经营公司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七)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行联签:
(一)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发行债券方案以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二)资产经营公司大额资金流动,包括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不得无理拒签。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事后必须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一)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结果;
(二)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情况;
(三)年度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和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审核意见;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派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在同一资产经营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到有直系亲属任资产经营公司或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资产经营公司任职。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之一,省财政厅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滥用财务总监职责的,委任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省财政厅作出述职报告。省财政厅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委任、聘用、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公司经营损失,或公司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
省财政厅受理资产经营公司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并可组织调查及要求财务总监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补贴和奖金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相当副厅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予以审定;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并按国家社会保障规定办理;
(三)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标准拨付派驻公司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拨付、发放的财务总监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办公、出差、用车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回原单位或另行推荐工作;如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六章 选拔聘用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公开选拔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公开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选拔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财务总监职位空缺制定选拔计划,并报省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选拔公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选拔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数、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时间;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财政厅报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履历证明接受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国家财税法律法规、企业财务管理、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
(五)考核。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定期对聘用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称职者可予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财务总监联签、报告、考核等工作制度,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市、县对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