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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6:21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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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经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制定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重要作用。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参照本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尽快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重点支持示范社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目,提高示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搞好示范社宣传,扩大示范社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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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漯河市市属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属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含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一)依法破产的市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没有按规定一次性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二)停产一年以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属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全额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筹集,其中个人负担2%,市财政补助3%。退休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以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70元的补助,个人交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和3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对停产一年以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可先以居民身份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60元的补助,个人交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和3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具有缴费能力后,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参保方式为其全体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参加,组成认定工作委员会,逐单位逐人审核。困难企业补助一年一认定,一年期满后仍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每年的9月底前申报相关资料,10月份集中认定。
  第七条 企业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破产企业法院破产裁定书;(二)破产清偿小组确定的资产分配方案;(三)困难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当年企业职工工资月报表等相关材料;(四)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号码;(五)《漯河市破产和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认定表》。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破产和困难企业,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整体办理参保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过去已按有关规定落实了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再按照此办法重新调整医保待遇。
  第十条 各县区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遵照本办法做好本县区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0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为了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资金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结合东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前两个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三)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七)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复印件。
  (九)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十)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市科学技术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局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科学技术局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市科学技术局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确定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科学技术局将在科技网站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给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所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年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二)市科学技术局实行实地检查或委托服务机构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市财政局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定期报表、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科学技术局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擅自改变创新资金用途的企业,除全额收回创新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创新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依据《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三十四条 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用于项目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