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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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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修订后的《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府办发〔2008〕3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励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视同利润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企业要求降低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在考核时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比较,占40%。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连续3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00%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任期内的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第1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企业要求降低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薪金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以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资料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控,并及时对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延期绩效薪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基薪由市国资委另行确定(基薪确定办法见附件2)。
绩效薪金以上一年绩效薪金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年度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金即为上一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金:在100%—120%(含120%)和100%—80%(含8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在120%—130%(含130%)和80%—70%(含7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 在130%—150%(含150%)和70%—50%(含5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同时,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任期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在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超额奖励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以100%为基础,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85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与考核结果挂钩兑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内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任期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2.基薪确定办法







附件1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一、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而增加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和因政策性补贴未到位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
二、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国资委协调意见而增加企业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国资委协调意见的相关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之中。




附件2
基薪确定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由市国资委实行一年一定,其确定计算公式为:基薪=(上年全市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上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倍数。倍数依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在4—6倍的范围内确定(工业企业在5—6倍的范围内确定;公用企业在4—5倍的范围内确定)。市国资委在未确定之前,企业负责人基薪可采取按不高于上一年基薪的月平均标准由企业按月预支,待考核兑现时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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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期间粮食生产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期间粮食生产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了适应“七五”期间城乡经济深入改革的新形势和对粮食消费日益增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抓紧郊区粮食生产,攀登新的阶梯,特作以下规定:

关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方针
1、郊区发展粮食生产的方针是:“稳定面积,主攻单产,增加总产”。必须保持粮田面积相对稳定,到一九九○年,粮食耕地面积要保持四百五十万亩。亩产要突破五百公斤,总产争取二十二亿五千万公斤。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农业区划的成果,有计划地稳步进行
。对调减粮田面积实行指标管理。市、县(区)、乡逐级审批,不得突破。平原宜粮耕地一般不要再开辟果园和鱼池。凡宜粮地区未经批准,调减粮食耕地面积而缺粮的,既不减少定购指标,也不增加返销粮指标。
2、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挤占耕地。基本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年度指标管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在一年以上不能施工的由占地单位或交集体、个人种植利用,闲置不种的,要向占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农民
承包土地造成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平均亩产值计算,由乡政府征收,归乡财政,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开垦的荒地,由开垦单位长期使用,三年内免征农业税。烧砖、挖砂石等占用的土地,凡有条件的,都要垦复利用。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3、维护、改造现有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各项水利设施的效益。继续完善机井建设和更新改造,平整土地,积极进行渠道衬砌,发展管道灌溉和喷灌,使一百万亩灌溉面积具有节水工程措施。同时继续搞好大型骨干排水工程和田间排水系统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水利建勤工制度,每
个农村劳动力一年不少于十五个劳动日,不出建勤工的,要以钱顶工。要以法治水,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
4、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一九九○年实现一百五十万亩小麦和八十万亩玉米耕、耙、播、中耕、除草、防治病虫草害、收割、秸秆粉碎等农机作业系列化。强化农机管理体制,乡要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土地多、农机具多的村要建立机务队,实行开放式服务。为了增
强农机站(队)自我发展的能力,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收入,给予免税照顾,其它收入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有计划地进行农机具的更新配套。引进一批先进适用的播种、收割、秸秆粉碎、粮食烘干等机械和设备。
5、培肥地力,用养结合。每亩地必须施优质机肥三立方米以上,订入承包合同之内,并制定奖罚的措施。对种地不养地造成地力下降的,由承包者负责补偿。积极推广秸杆还田,对在田间随意烧秸秆的要给予经济处罚。集体要为承包者拉运肥料提供服务。有条件的村(队)要建立常
年积肥专业队。增施磷肥,调整氮磷比例。“七五”期间,各县要对现有的小化肥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生产各种专用配合肥料。改造大兴磷肥厂和昌平化肥厂,生产氮磷复合肥料。为了缓解当前优质磷肥紧缺的矛盾,三年内市里每年安排进口二万吨磷酸二铵。逐步做到测土配方施肥,
合理施用钾肥和微肥。

依靠科学,加强服务
6、综合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要围绕粮食生产开展综合配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定小麦、玉米(水稻)两茬亩产七百公斤以上的综合技术措施,并推广一百万亩。推广应用各种适用技术,抓好中低产田的综合开发。因地制宜,提高复种指数。提高植保服务
手段。加强气象观测网点的建设。建立健全乡、村两级技术、信息服务体系。一九九○年商品粮生产基地平均每一千亩粮田要有一名经过考核合格的农业技术人员。逐步实行乡、村技术人员聘任制,任期内不得随意解聘,其报酬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干部的实际水平。各级技术服务组织,必须
坚持以服务为主,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可以根据各自的服务范围开展相关的经营项目,以物化技术服务群众。
7、加强新品种和选育和推广,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市、县(区)良种场要保证良种繁育任务的完成,国营农场要积极承担良种繁育的任务,各乡要建设常规生产用种繁育基地。要做到统一留种、统一供种。健全市、县(区)种子管理站,在良种繁育、新品种推广和种子经营等方面行
使监督管理职能。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和种子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建立“种子开发基金”,从本市经营种子的单位、个人的销售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点五作为基金,主要用于新品种的成果转让,品种区域试验的补贴以及专业化种子基地建设的补助等。

市、县(区)分别建立备荒良种贮备基金,由市、县(区)财政公别拨款,周转使用,未用种子转商处理的亏损由市、县(区)财政拨补。

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
8、“七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三百万亩集中连片的专业化生产的商品粮基地。其中一百万亩亩产达到七百公斤以上,二百万亩亩产达到五百公斤。第一批先抓一百万亩,作为示范。其条件是:①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基础好;②粮食增产潜力大,商品率高,人均占有
粮食七百五十公斤左右;③投资效益明显;④生产责任制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领导班子强。要把基地建设成为农林牧相结合,种、养、加相结合,高效益的、良性循环的农业生产系统。建立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以
专家为骨干的技术攻关小组,分片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技术措施。有关的县、乡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商品粮基地建设的领导。

增加对农业的投资
9、坚持以工补农的政策。乡镇企业不能和农业脱钩,以工补农的资金要和乡镇企业利润的增长同步增长。以工补农资金的来源是:乡、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一般为百分之二十左右),村各业承包者及从事工、商、建、运、服的个人和联合体上交提留资金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以
及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重点用于改善生产条件,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农业的社会保险基金等方面。
10、用好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七五”期间,每年一千五百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商品粮基地和粮食生产的基础设施,兴建、整治农田水利设施,改造中低产田,繁育与推广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农机具,防治病虫害以及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科研项目。粮食专项资金
由市、县(区)、乡匹配投资。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相结合,专项资金的分配由市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监督,有关业务局同基地县、乡签订合同,保证专款专用。
11、增加对农业的投资。第一步先把水利、农机的专项投资恢复到一九八○年水平,以后逐年增加。鉴于密云、怀柔、官厅三大水库功能转移,城市和农村非农业用水的水费要适当提高,增加的水费作为农业水利投资。安排一定的外汇额度,引进少量优质化肥、农药和先进农机设备


完成粮食合同定购
12、认真执行粮食定购合同,县(区)、乡都要保证完成。对完不成定购任务和委托代购计划的,由县(区)从丰收地区收购议价粮补足,所需差价款由县(区)财政负担。粮食定购合同要与供应平价优质化肥等紧缺物资挂钩。定购以外的粮食,粮食部门要积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为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以倒三七比例价作为保护价。经市、县(区)批准确定的种子繁殖基地,应调减粮食定购任务。

积极搞好粮食转化
13、坚持农牧结合,积极发展饲料加工和食品加工业。乡镇企业从事饲料加工和食品加工的,要从资金、信贷和税收上给予优惠。

积极稳妥调整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
14、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所有产粮的乡、村都要搞好统分结合,加强统的方面,实行统一种植区划,统一耕种,统一良种,统一排灌,统一植保等。承包合同不仅规定提留指标,还必须规定产量指标和各项技术要求。凡不遵守合同规
定的,要制定罚则,直至取消土地承包资格,收回土地转移承包。平原产粮区实行包干到户,平均分地的地方,可以逐步改为“双田制”,有限制地划分口粮田,也可以逐步收回口粮田,实行专业承包到劳。承包土地过于零散的一定要调整过来。要从郊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有领导有计
划地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对粮食生产实行专业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的场、队、组和专业户优先贷款,优先提供良种、肥料和其他生产资料,给予优惠的服务。

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
15、市、县(区)、乡、村要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把粮食生产的各项指标作为考核县(区)、乡、村岗位责任制是否完成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各部门,计委、经委、科委、财政、税收、银行、物资、粮食、商业、供电等部门都要积极制定支援粮食生产的具体
措施,特别对商品粮基地的建设要给予优先支持。



1986年8月1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卫生统计定期报表业已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类编码

1.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CD-10编码。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中心公布SAR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中文译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ICD-10临时编码为U04.9。我国等效采用U04.9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临时编码。相应调整卫统5表(出院病人调查表)产出表中173项疾病分类编码范围,将U04.9列入“总计(序号为001)”和“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序号为002)”中。由于正式编码尚未确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暂不列入“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下设的各类传染病中。排除疑似病例按确诊后的疾病名称编码, 疑似病例不应作为最终诊断结果。

2.从今年起,医院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5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表(卫统8表)。卫生机构分类使用新的22位代码,废止旧的18位(门诊部及以上卫生机构)和12位(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分类代码。

二、执行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任务有关问题

1.根据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对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执行修订后的《制度》。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4年2月底前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报送下列数据:

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4表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1、2、3)和120家样本医院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及各县/区汇总表;卫统7表各县/区汇总表;卫统8表死因调查点汇总表和1/3原始资料数据库;卫统9表省级汇总表。

3.按照《制度》规定,基层卫生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和主要设备变动情况随时报送所在地县/区卫生局。今年不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2003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库》、《部分卫生机构设备数据库》。

三、《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未做修改, 业务统计调查表由我部有关司局布置。基层卫生单位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送2003年卫生业务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业务统计调查表。

四、推迟2002年第二次年报上报时间。由于各级卫生部门忙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2002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卫统2表)和《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的上报时间由《制度》规定的6月底推迟到8月底,填报范围和报送内容不变。

五、各基层卫生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数字,不得拒报、虚报和迟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卫生法规及军队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部门报送有关卫生统计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统计法规和《制度》,从召开布置会、组织人员培训、深入基层检查等环节入手,扎扎实实搞好年报准备工作,力争圆满完成2003年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调查表》

1. 卫统1表第1.7项(设置/主办单位)和卫统7表第1.4项(设置/主办单位):将“1政府”分为“1卫生部门”和“7其他政府机关”,产出表“政府办”包括“卫生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整相关代码数据库。

2. 将卫统1表第六项(资产与负债)、第七项(年收入与支出),卫统3表第八项(购买价格),卫统4表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卫统6表第三项(年总收入与支出)中的“万元”改为“千元”。

二、《调查表》说明

1.卫统1表和卫统2表(人员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2.卫统2表(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由地方医疗机构聘任的、有军官证而无身份证的军人,其临时身份代码由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编制。军人临时身份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基本相同,即:行政区划代码(6位)+出生日期代码(8位)+顺序代码(3位) + 效验码(1位)。

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即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国家标准代码。出生日期代码为8位,依次为年(19XX)、月(01-12)和日(01-31)。顺序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即001-999,以识别行政区划、性别和出生日期相同者,顺序代码第三位表示性别,单数为男性、双数为女性。效验码为1位,统一用英文“J”表示,以区别居民身份证。

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仅作为《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中卫生人员的唯一身份标识,不得发证。同一县/区内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不得重复。

3.卫统4表:妇幼保健院从2003年起填报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内容。

三、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和用户要求,调整并完善了产出表及《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程序,加快了系统运算速度。补丁程序已在创智公司网站公布(www.powerise.com.cn/pis/),用户可自行下载。修改和增加内容主要有:

1.卫统1表和卫统4表: 将“疗养院”从“医院”中划出,作为一大项统计;资料类别增加“卫生部门”和“直属单位”。

2.增加卫统1表与卫统6表之合并表,卫统6表增加按“市县”分组栏等。

3.增加卫统7表-1(产出表)乡级录入、审核、汇总功能。

4.增加功能有:一览表查询及打印,基层单位上报卫统1表、卫统4表、卫统9表,卫统5表产出表数据导入导出等。

5.修改审核条件和产出表汇总检索条件。

四、修正2002年数据

1.修正数据前,备份原有代码数据库、年报数据库及汇总产出表(Excel表)。

2.修改2002年卫统1表和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中“设置/主办单位”有关编码。我部已完成各地区2002年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修改,由创智公司负责反馈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按照程序提示将调查表数据中有关“万元”改为“千元”。

4.重新汇总2002年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