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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25:34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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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7]43号)、《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反馈意见书》(公信安检字[2011]05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迅速普及,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全面加快,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日益增强,信息资源已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但由于信息网络安全漏洞的客观存在,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始终是信息系统运行的严重威胁。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国际、国内形势复杂严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对我国信息网络系统的攻击、渗透活动日益猖獗。同时,受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属经济区护渔维权行动等影响,农业部门信息网络面临的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因此,要切实提高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以良好的信息网络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

  今后凡新建、改建、升级的信息系统,要首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依据所定级别,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标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认真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各项要求,不符合信息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不应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同时应以信息网络安全工作为突破点,借助金农工程等信息化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信息资源配置,逐步整合现有信息资源,以降低单个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成本,提升信息网络整体安全水平,力争将农业电子政务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协作,形成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合力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我部将强化农业行业信息安全指导,组织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定级咨询、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体系设计等信息安全服务。省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公安、保密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省以下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的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要充分借助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推动力强的优势,以查促查、以查促改、以查促管,切实抓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四、尽快完成信息系统定级整改工作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要抓紧完成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评定和报备工作,并按对应等级防护要求实施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在第三级(含)以上的信息系统,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要求,适时聘请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网络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实施进一步整改。测评整改情况应及时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按公安部要求,各行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制度。请你单位明确一名处级干部担任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并于5月3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见附件),通过传真方式报送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人:徐佳男  王平

  电话:010-59191507、59191614、59192395(传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信息化推进处

  

  附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报名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联络员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盖章):

   姓名
职务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E-mail




  注:请于5月31日16:00前,将报名回执传真至010-59192395


附件:
农办市〔2012〕1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5/t20120525_26366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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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3〕1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成员单位:

  《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1、讨论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规章草案;

  3、讨论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三、市政府办公厅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5天前,在《厦门日报》和政府网站(域名:www.xm.gov.cn)发布公告。

  四、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的公告发布后4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开具的证明,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报名。每次旁听人数安排在20人以内。市政府办公厅主要依据报名顺序,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于会前1天通知相关公民旁听会议。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凭证按时进入会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六、本市荣誉市民申请旁听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关于通报外经贸部部门规章、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通报外经贸部部门规章、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外经贸法字[20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2000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部对发布的有关外经贸、外商投资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部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截止到2001年12月27日,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部文件12个,废止部门规章和部文件356个。

  目前,各地方也正在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的精神,便于地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法律政策的统一性,现将我部的部门规章和部文件清理情况(见附件)通报给你们,供你们在清理工作中参考。上述清理情况也可以在外经贸部网站(www.moftec.gov.cn)的"外经贸法律法规"栏目下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中查询。

  地方的清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办发[2001]22号文件和外经贸法字[2001]14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对于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请及时与外经贸部(条法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部门规章和部文件清理情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外经贸部部门规章和部文件清理情况

  一、新制定的部门规章

序号
名 称

1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号



  二、修改的部门规章和部文件

序号
修 改 前 名 称
修 改 情 况

1


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
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政发481
号)
关于印发《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会、外经贸部发布,贸促
展管[2001]3号2001年2月15日

2


关于印发《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
649号文 2000年12月4日

3

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美蜂蜜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
贸农函[2001]513号 2001年8月21日

4


关于严格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
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统[2001]93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5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
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6


关于重申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7


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8

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
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
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1号2001年8月

9


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
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
号)
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头部(议标)许可暂
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
行、财政部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

10


关于下放塞班、关岛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权取消
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在塞班、关岛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外经贸合
发[2001]571号2001年11月5日

11

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修改为《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2001年第28号部令颁布

12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出口商
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
11号部令颁布



  三、废止的部门规章及部文件

  共三批废止了356件部门规章和部文件,分别见2001年第13号、第30号和第3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