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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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第五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职责。”
四、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后,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七、删去第三十条。
八、删去第三十一条。
九、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件,因事故致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凡办理保险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先行负责垫付,并依法追偿; 未办理保险手续的,由其单位或者家属负责垫付,并依法追偿。所垫付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向水上交通事故逃逸者追偿。”
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过往事故现场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救助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有关船舶证书、证件二至四个月。”
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或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舶有关证书、证件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一)破坏现场,或者销毁、转移证据的。
“(二)事故船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尽力救助遇险、遇难人员,致使人员伤亡扩大的。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向海事管理机构谎报事故情况或者隐匿不报的。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扣留事故船舶、船员、船舶牌证和当事人有关证件,或者扣留、毁坏船舶设备和货物的。”
十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五、将条例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布27项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7号
公布27项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27项煤炭行业标准,现予公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16项,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1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二、1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1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标准性质 实施日期
1 MT218--2002 水泥锚杆 杆体 MT218--1990 强制 2002.9.1
2 MT219--2002 水泥锚杆 锚固剂 MT219--1990 强制 2002.9.1
3 MT146.2--2002 树脂锚杆 金属杆体及其附件 MT146.2--1995 强制 2002.9.1
4 MT146.1--2002 树脂锚杆 锚固剂 MT146.1--1995 强制 2002.9.1
5 MT902--2002 煤矿用电动锚杆钻机电动机 强制 2002.9.1
6 MT76--2002 液压支架(柱)用乳化油、浓缩物及其高含水液压液 MT76--1983 强制 2002.9.1
7 MT911--2002 矿灯灯泡 强制 2002.9.1
8 MT68--2002 矿灯充电架 MT/T68--1992
MT129--1985 强制 2002.9.1
9 MT912--2002 煤矿用下运带式输送机制动器技术条件 强制 2002.9.1
10 MT914--2002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强制 2002.9.1
11 MT317--2002 煤矿用输送带整体带芯 MT/T317--1992 强制 2002.9.1
附件二:
1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标准性质 实施日期
1 MT/T903--2002 煤矿用气动凿岩机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2 MT/T904--2002 焊接结构软岩钻杆与钻头 推荐 2002.9.1
3 MT/T905--2002 煤矿锚杆钻机用回转钻杆 推荐 2002.9.1
4 MT/T375.6--2002 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 锚杆托盘 推荐 2002.9.1
5 MT/T907--2002 煤矿用隔爆型多功能灯铃信号装置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6 MT/T908--2002 矿用防爆电动激振器 推荐 2002.9.1
7 MT/T15--2002 X型筛下空气室跳汰机 推荐 2002.9.1
8 MT/T493--2002 矿用刮板输送机型式与参数 MT15--1991 推荐 2002.9.1
9 MT/T493--2002 顺槽用破碎机 MT/T493--1995
MT/T494--1995 推荐 2002.9.1
10 MT/T909--2002 无链牵引链轨第2部分:无链牵引轨座型式和尺寸 推荐 2002.9.1
11 MT/T910--2002 悬臂式掘进机 履带行走机构设计导则 推荐 2002.9.1
12 MT/T913--2002 矿用液压螺母及其高强度紧固件尺寸系列和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13 MT/T915--2002 工业型煤样品采取方法 推荐 2002.9.1
14 MT/T916--2002 工业型煤样品制备方法 推荐 2002.9.1
15 MT/T917--2002 工业型煤结渣性测定方法 推荐 2002.9.1
16 MT/T918--2002 工业型煤视相对密度及孔隙率测定方法 推荐 2002.9.1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3]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为做好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接本通知后,请即着手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或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报考条件未做更改。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滚动);报考2科(免试2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三、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四、请严格按照试卷预定单格式填报试卷订数,并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试卷预定单(附件2)一式两份,报我中心。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考试时由各省级人事考试中心给每位考生配发2张16开草稿纸,考后收回。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
六、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组织实施。请按要求及时做好评卷工作,并于2004年7月底前上报成绩信息。
七、有关考试教材的事宜请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
八、考务费暂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8]1060号)规定每人每科8元的上缴标准执行。
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各地请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告我中心。考试期间,有关考务问题与我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培训部联系。
联系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4401052,64401087;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培训部(010)88364988,68346982
附件:1.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3110301.doc
2.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