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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关于建立互惠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1:53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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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关于建立互惠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爱尔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关于建立互惠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爱尔兰总理恩达·肯尼于2012年3月25日至29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肯尼总理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会见。

  双方领导人回顾了1979年两国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及各领域合作的丰富成果,一致认为拓展和深化中爱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两国务实、有效和富有成果的合作,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双方决定在现有良好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涵盖政治、经济、贸易、投资、食品和农业、文化、科技、教育、旅游和服务业等领域的互惠战略伙伴关系,并在今后重点加强以下合作:

  一、双方一致同意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并强调其对双边关系的重要引领作用,扩大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等在各个层级上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不断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深化平等互信的政治关系。

  双方将加强政治和经济领域对话,并推动中国外交部和爱尔兰外交和贸易部开展更为密切的磋商与合作。

  双方表示,尊重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以及对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和关切,确保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爱方重申,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损害中国领土完整的言论和主张,不支持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支持中国实现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愿在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治国理政、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交流。

  二、双方强调,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深化两国经贸务实合作,优势互补,扩大双向贸易投资。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爱经贸科技混委会作用,为两国企业交流合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拓展中爱服务贸易领域合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双方中小企业合作,鼓励有实力的本国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兴业,并为对方企业提供便利。

  三、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科技、卫生及农业(包括食品和农业经济)、信息通讯技术、软件业、金融服务等重要产业的合作,在生命科学领域共建中爱产学研合作联盟。

  四、双方致力于进一步扩大两国人文交流。鼓励两国文化艺术机构开展互惠交流合作;继续加强双方在语言教学领域的合作,支持本国学生赴对方高校学习;促进双方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博士和博士后),欢迎两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究。爱方欢迎并支持在爱设立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

  五、双方致力于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爱方支持欧盟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重申爱尔兰坚持自由贸易的坚定立场。考虑到欧盟现有相关机制及近年来欧盟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爱方表示支持旨在解除欧盟对华军售禁令的努力。中方赞赏爱方坚持自由贸易的立场,期待中欧关系在爱尔兰2013年上半年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取得新的发展。

  六、中方注意到爱尔兰近年来为应对和解决爱主权债务问题挑战所采取的建设性举措,欢迎爱方促进其经济复苏的努力。

  七、双方完全支持建立在公平、公正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国际体系,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支持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在国际事务中均发挥建设性作用。双方主张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双方愿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合作,赞赏对方积极派员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并表示愿就此加强沟通与合作。中方支持爱尔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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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安哥拉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和教学;
  二、根据各自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保持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传统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发展两国图书馆间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制订两年一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及有关费用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钱其琛           阿丰索·范迪嫩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市委办〔2004〕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改善和提高金华江水环境质量,确保金华江两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1、2005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区)主要江段控制在Ⅴ类水以内。
  2、2006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稳定达到Ⅲ类水,永康市、武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区)不能出现超Ⅴ类水的指标。
  3、2007年底前,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主要江段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水质,控制在Ⅳ类水以内。
  4、2008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5、2009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三、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和局班子成员。
  四、考核标准
  金华江流域各县(市、区)主要江段水质状况以监测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标准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考核组织与方式
  1、考核组织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的考核由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2、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按全年水质监测数据综合评价确定。
  六、奖励和处罚
  1、奖励。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考核在80-89分为良好,考核在70-79分为完成。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给予奖励。
  2、处罚。考核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对该县(市、区)政府处罚50万元,作为金华江流域管理基金上交,并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七、奖励金额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