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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08:05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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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解决商业预付卡市场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确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对本地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和较大规模的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在同一连锁品牌下跨法人发卡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进行管理,并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商务部拟出台《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估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数量多、差异大等难度,本着“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抓紧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重点是通过建立重点发卡企业业务报告、定期检查等制度,动态掌握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规范发卡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对于其他商业企业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也要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三、督促商业企业严格规范发卡行为
  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单用途预付卡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商业企业尽快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操作办法,落实以下制度:一是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单用途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召开相关行业座谈会,消除企业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疑虑和担心,指导和督促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重点行业协会,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的自律管理,把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列入相关行业信用评价重点指标。要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支持配合管理工作、政策落实到位的企业,要予以宣传表彰;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商业企业,可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在2011年8月底前,启动对重点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购卡实名登记制、非现金购买制、限额发行制等规定落实到位。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商业企业,要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使违规滥发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为在2011年中秋、国庆前得到初步遏制。对检查后仍违规发卡的商业企业,要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要充分利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商务部将于2011年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全面整顿治理和强化管理,使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工作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取得明显成效。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郑文渊 魏子力
  电话: 010-85093311 010-85093319
  传真: 010-85093329
  邮箱: xinyong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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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检察机关经过恢复重建30年来的发展,检察事业和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面临难得机遇和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教育培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一)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的根本保证,也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检察教育培训是关系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只有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培训学习,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不断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二)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七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检察工作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有效服务和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必须把教育培训纳入检察事业整体布局、提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和实践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组织和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检察业务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进一步提高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三)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紧迫任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检察队伍人员结构、知识层次有了较大改善,但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总体状况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地方专业人才缺乏、检察官断档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教育培训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工程,是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解决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按照专业化建设要求,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大幅度提高检察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明确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以领导骨干和业务一线检察官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大规模组织正规化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大力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着力加强西部和基层教育培训工作,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目标是:检察教育培训规模进一步扩大,正规化培训覆盖全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实效性进一步提高,质量全面提升,效果整体优化。基础建设明显加强,培训投入逐年加大,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持续发展的后劲切实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体系、制度日渐完善,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养成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过四年努力,全面实现从学历教育向能力教育的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从一般法律课程、讲座向多形式、多层次的岗位培训的转变。

  (三)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把政治理论教育学习贯穿于各级各类检察教育培训始终,努力使检察教育培训成为宣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

  ——坚持把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作为核心。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培训。重点加强检察领导能力及检察业务领域必需、急需的各种法律监督技能的训练培养。

  ——坚持以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实际,围绕各类检察人员岗位工作实际开展培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学用一致。坚持质量为先、规模与效益并重,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坚持全员培训,分级实施。规范培训职能分工,突出重点,保证培训的全员覆盖。高检院重点培训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州市院和基层院检察长、省级院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拟任检察官和晋升高级检察官人员、高检院干部;省级院重点培训本地区其他检察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及拟任检察官和晋升高级检察官人员;分州市院按省级院部署培训基层院检察人员;基层院抓好在岗学习,发挥岗位实践锻炼培养人才和业务骨干在带动业务发展、人才成长中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深化制度机制创新。重点改革完善教育培训的体系模式、内容方式、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检察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面向一线、倾斜基层、加强西部,逐步实现检察教育培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加大政治理论教育培训力度,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

  (一)持之以恒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训。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切实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教育引导队伍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建设、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自觉性。

  (二)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必修内容融入各类培训,健全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理论学习与岗位践行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教育引导队伍端正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教育培训,帮助广大检察人员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坚定坚持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三)不断加强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各级各类检察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专门安排,逐步建立起具有检察特色的廉政教育常态机制。坚持廉政教育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相融通、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新进人员及拟任检察官人员的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廉洁从检意识,增强职业自律能力。

  (四)突出加强领导干部政治轮训。分主题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轮训,促进政治轮训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重点抓好地方三级院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着力强化党性观念、全局观念、政治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政策理论修养,提高廉洁自律、抵御风险、拒腐防变能力。从2009年开始,高检院每年结合年中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对省级院检察长和高检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政治轮训。

  四、全面推进正规化岗位培训,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一)深化正规化培训体系建设,实现岗位培训的全员覆盖。完善和巩固以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为基本类型的岗位培训体系,坚持系统内自主培训与选派参加系统外培训相结合,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每年定期培训制度;配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分级分类实施的正规化培训体系。

  (二)着力强化领导素能培训。加强领导科学、管理科学等内容的培训学习,提高领导干部领导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带队伍、促业务”、做群众工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高检院在2008年完成分州市院检察长轮训的基础上,2009年轮训完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2010年底前轮训完基层院检察长,2012年底前轮训完省级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省级院2011年底前轮训完分州市院、基层院的班子成员,2012年底前轮训完分州市院、基层院业务部门负责人。有条件的分州市院可按省级院部署轮训基层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后备干部培训。

  (三)大力加强任职资格培训。严格实行凡进必训,规范晋级培训,做到非经培训不能上岗任职、不能晋级。重点加强和完善初任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及新进大学生、军转干部等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强化新任领导干部适应性任职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任前未接受培训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组织补训或参加相关培训。针对拟任岗位特点和履职需要,探索转岗培训和其他任职培训。

  (四)全面加强专项业务培训。以执法业务骨干为重点,大规模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着力加强从事各项检察工作必需、急需的专门技能培训,注重培养做群众工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上级院业务部门对下级院业务工作与业务培训的指导,推动业务工作与业务培训相互促进、全面发展。从2009年开始,高检院每年举办15-20期全国性专项业务培训,培训地方和高检院业务骨干20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培训人数应不少于辖区检察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五)认真组织岗位通用技能和综合知识培训。适应网上办公办案需要,开展电子检务培训。广泛组织司法语言、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和外语等岗位通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综合知识培训,引导检察人员努力学习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理论和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改善知识结构。

  (六)深入推进岗位练兵活动。研究检察机关全员岗位练兵与业务竞赛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指导,推动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制度化和长效化。推广岗位练兵成熟经验和可行模式,尊重和发挥地方各级院首创精神,摸索岗位练兵新模式。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推行主题式岗位练兵,开展案例研讨评析、审讯庭审观摩点评、技能演练交流等活动,突出实战、实务技能训练。着力加强基层院岗位练兵,保证全员参与。分级组织业务竞赛。

  (七)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提高自主学习、创新学习能力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引导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大兴学习钻研之风,坚持岗位学习、自主学习,倡导多形式团队学习,营造崇尚学习、精研法律、精研业务和自我充实、自我提高的良好氛围,不断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

  五、继续强化高层次检察人才培养,加快构建检察人才战略高地

  (一)进一步规范检察人才选拔评审工作。根据各类检察业务工作特点,针对具体检察业务实践需要,研究和细化、完善检察人才选拔评审办法。探索按业务类别和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分类培养评审检察人才。在继续考察检察人才必要的理论素养、研究能力同时,更加注重考察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和业务实绩。

  (二)造就一批检察业务专家。今后4年,高检院组织评审2批共150名左右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达到200名左右。各省级院培养选拔的省级检察业务专家达到30至50名。

  (三)培养一批检察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今后4年,结合业务工作实践、业务竞赛、业绩考核、人才评审等,各市(地区、自治州、盟)分别培养选拔30名以上的检察业务尖子,各基层院培养选拔一批办案能手。

  (四)积极培养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抓紧培养一批拔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努力培养检察技术人才、检察管理人才和检察工作所需的其他人才,改善检察人才队伍结构。

  六、着力加强西部和基层教育培训,进一步解决检察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

  (一)深入推进西部、基层培训工程。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西藏、新疆和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检察业务骨干300人以上,同时保证全国性培训班次西部地区骨干参训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定向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东中部地区加大代培代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等对口支援力度;试行西部地区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支持。支持、帮助培养藏汉、维汉、蒙汉等“双语”人才300人。力争到2012年,西部、基层检察队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培训辖区四分之一的基层检察人员。

  (二)加强西部和基层巡回培训。高检院组建全国检察业务讲师团,选派优秀教师、检察业务专家、骨干赴西部地区开展现场教学,每年巡回培训2次以上。省级院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的基层巡回培训。

  (三)不断增强西部、基层教育培训自主发展能力。引导西部地区检察院用好外援、内挖潜力、加强培训基地和培训质量建设,增强自主培训能力。西部、基层检察院组织外出参训人员就所学内容交流传学,实现一人参训、普遍受益;充分发挥岗位练兵提高业务能力的作用。

  七、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质量

  (一)创新完善培训内容、课程与教材资料体系。开发形成由政治教育、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等构成的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模块。根据培训需求设置各类培训和具体班次教学内容。加强和规范培训课程、教材资料建设,力争在2012年底前初步形成检察业务专题讲授课程体系和检察业务培训教材体系,努力实现主要培训类型中同类培训在教学目标、内容、课程、教材与考试考核上的规范统一。

  (二)改革完善培训教学方式。实现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坚持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法研究、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灵活采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培训机构建立检察业务教学案例库。

  (三)大力实施网络培训工程。开发优质网络培训课程、课件,建立远程教学资源库。开设检察专网教育培训专栏、开辟网络学堂、开展网络直播授课。国家检察官学院组建中国检察官培训网,重点为西部、基层检察人员提供网络学习机会。高检院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就新政策新法律、新司法解释等组织高层次专题讲授。

  (四)改进和加强师资建设。出台加强和规范检察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推动检察教官制度建设。强化专职教师培训培养,从优待教,有计划安排教师挂职锻炼、参加业务会议、参与案件咨询等活动。坚持专兼结合,选聘领导干部、检察业务专家、业务骨干及优秀法官、优秀警官、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兼教;大力挖掘内部资源,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应积极参与培训教学活动,轮流在培训机构从事一定时限专题授课,保证培训效果。2009年起,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安排一批检察业务骨干脱产半年担任检察教官。建立兼职教师的考核、管理和激励机制。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一批专职教师和系统内兼职教师。评选检察教育名师。建立全国和省级检察教育师资库。

  (五)规范和强化培训基地建设。省级院均应建立培训基地,有条件的省级院可建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不断健全培训基地体系,扩大培训能力。充分发挥本系统培训基地的培训功能,系统内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应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和地方检察官培训基地举办。出台加强和规范培训基地建设与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的检查考核评估,确保基地为培训所建、为培训所用。2012年底前,高检院将结合培训机构教学检查,组织进行一次培训基地综合考核评估。加强国家检察官学院建设,发挥其在教育培训中的“龙头”示范辐射作用;规划和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承办全国性培训的功能。探索检察业务实训基地建设。

  (六)健全强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院应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检察经费总体预算,并按合理比例单独列支,确保满足培训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建立计划内的培训由财政分级解决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积极争取重要培训项目专项经费。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七)健全落实管理机制制度。推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探索干部自主选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研究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质量评估办法。推行培训学习学分和档案管理制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每年参加各类脱产、集中培训学习不应少于110学时,其他干部每年参加各类脱产、集中培训学习不应少于100学时。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八、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组织保障水平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院党组要担负起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把教育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审定培训规划,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坚实的人力、物力和组织保障;教育培训部门干部人数应与本地区检察队伍人数保持合理比例、满足大规模培训工作需要。检察长要把教育培训作为必抓的“一把手工程”,对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带头重视、亲自过问。分管院领导要直接负责、抓督促检查、带头上讲台。政工部门要具体负责、抓组织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到培训机构讲课、作报告、同学员座谈的制度。教育培训的工作情况要列入地方各级院年度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考核指标。

  (二)完善工作格局。增强高检院、省级院宏观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功能,省级院要确定专门机构主管教育培训工作。省、市级院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职责分工明确、沟通合作有力的工作机制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进一步理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的职能关系,发挥主管部门管方向、管政策、管指导和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的作用。

  (三)科学规划统筹。省级院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要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执行《检察官培训条例》、《“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工作协调发展、任务全面完成。

  (四)加强学风建设。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措施常抓不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着力在教学活动中引导、帮助解决学员思想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避免照本宣科、无的放矢。把联系实际组织教学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考核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严肃培训纪律,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学员培训学习情况的考核和管理,使学员真正做到严格自律、勤奋好学、严谨求学、刻苦钻研、学有所获。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2〕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公司董、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临时报告,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现予发布。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阅读并予以运用。具体格式指引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所将根据监管实际,适时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

二○○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

目 录

第一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第二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
第三号 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
第四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格式指引
第五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
第六号 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第七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第八号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
第九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号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二号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增发)获准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四号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报备)

第一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特别说明: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应在本格式指引的基础上按照105号文要求进行补充后,根据105号文规定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收购、出售或债务重组;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及其他负担等)
是否为关联交易及关联股东回避事宜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产权权属、债权人的意见、附加条件等)

一、交易概述
1、简单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以黑体字在本公告重要提示中予以提示。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指在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方当事人)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可以实际控制交易对方经营管理的人。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最近五年之内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说明;有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说明(包括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简要介绍其他与本次交易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情况。如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参照前款第1、3条有关规定详细披露该债权人基本情况,以及债权人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否有权豁免上市公司所欠债务等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在该项资产上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和有无涉及该项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所在地、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折旧年限、目前能否继续投入正常生产、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如为公司股权的还应按照本条第2款披露。
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点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
3、如交易标的经过评估,应披露评估事务所名称及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并以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如评估前后有较大增值或减值,应说明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如交易标的经过审计,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
4、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对转移的债务,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
5、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特指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偿债、减免债务、停息或减息、改变债务条件等),应参照本条前款有关债权债务转移的要求披露,并说明本次债务重组对公司本期损益和未来经营的影响;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应参照本条前款规定详细介绍有关债务情况,并参照本条第1-3款有关规定披露用以抵债的资产的状况。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介绍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交易金额、支付方式(现金、实物、承债、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等)、交付或过户时间、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如该协议附带有任何形式保留条款(如约定将来某种情况发生时资产需返还原状等),应予以特别说明。
2、如交易涉及债务重组,还应介绍债务重组协议的有关内容,包括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债务重组方式为修改负债条件的,应当披露延长还款的期限、利率降低的幅度、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或减少本金的数额等。
3、定价情况。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回避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
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如上市公司因这些安排导致交易对方成为潜在关联人的,还应当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
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如属于出售资产情况,应披露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属收购资产情况,应披露收购的意图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中介机构对本次出售、收购资产交易的意见简介
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主要意见。
八、如属于关联交易,同时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披露;如属收购无形资产,还应当按照本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九、备查文件目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