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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6:07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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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25元提高至30元,在扩大部分项目服务范围、提高部分项目补助标准的同时,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为推动各地规范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oc
http://www.chinapop.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8/20130805102632753.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7月31日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
   (二)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老年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导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专门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
   (五)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六)每次服务后要及时、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纳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五、考核指标
   (一)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居民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完整率=抽查填写完整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抽查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100%。
   六、附件
   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2.体质判定标准表
   
附件1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请根据近一年的体验和感觉,回答以下问题。 没有
(根本不/从来没有) 很少
(有一点/偶尔) 有时
(有些/少数时间) 经常
(相当/多数时间) 总是
(非常/每天)
(1)您精力充沛吗?(指精神头足,乐于做事) 1 2 3 4 5
(2)您容易疲乏吗?(指体力如何,是否稍微活动一下或做一点家务劳动就感到累) 1 2 3 4 5
(3)您容易气短,呼吸短促,接不上气吗? 1 2 3 4 5
(4)您说话声音低弱无力吗?(指说话没有力气) 1 2 3 4 5
(5)您感到闷闷不乐、情绪低沉吗?(指心情不愉快,情绪低落) 1 2 3 4 5
(6)您容易精神紧张、焦虑不安吗?(指遇事是否心情紧张) 1 2 3 4 5
(7)您因为生活状态改变而感到孤独、失落吗? 1 2 3 4 5
(8)您容易感到害怕或受到惊吓吗? 1 2 3 4 5
(9)您感到身体超重不轻松吗?(感觉身体沉重)
[BMI指数=体重(kg)/身高2(m)] 1
(BMI<24) 2
(24≤BMI<25) 3
(25≤BMI<26) 4
(26≤BMI<28) 5
(BMI≥28)
(10)您眼睛干涩吗? 1 2 3 4 5
(11)您手脚发凉吗?(不包含因周围温度低或穿的少导致的手脚发冷) 1 2 3 4 5
(12)您胃脘部、背部或腰膝部怕冷吗?(指上腹部、背部、腰部或膝关节等,有一处或多处怕冷) 1 2 3 4 5
(13)您比一般人耐受不了寒冷吗?(指比别人容易害怕冬天或是夏天的冷空调、电扇等) 1 2 3 4 5
(14)您容易患感冒吗?(指每年感冒的次数) 1
一年<2次 2
一年感冒2-4次 3
一年感冒5-6次 4
一年8次以上 5
几乎每月都感冒
(15)您没有感冒时也会鼻塞、流鼻涕吗? 1 2 3 4 5
(16)您有口粘口腻,或睡眠打鼾吗? 1 2 3 4 5
(17)您容易过敏(对药物、食物、气味、花粉或在季节交替、气候变化时)吗? 1
从来没有 2
一年1、2次 3
一年3、4次 4
一年5、6次 5
每次遇到上述原因都过敏
(18)您的皮肤容易起荨麻疹吗? (包括风团、风疹块、风疙瘩) 1 2 3 4 5
(19)您的皮肤在不知不觉中会出现青紫瘀斑、皮下出血吗?(指皮肤在没有外伤的情况下出现青一块紫一块的情况) 1 2 3 4 5
(20)您的皮肤一抓就红,并出现抓痕吗?(指被指甲或钝物划过后皮肤的反应) 1 2 3 4 5
(21)您皮肤或口唇干吗? 1 2 3 4 5
(22)您有肢体麻木或固定部位疼痛的感觉吗? 1 2 3 4 5
(23)您面部或鼻部有油腻感或者油亮发光吗?(指脸上或鼻子) 1 2 3 4 5
(24)您面色或目眶晦黯,或出现褐色斑块/斑点吗? 1 2 3 4 5
(25)您有皮肤湿疹、疮疖吗? 1 2 3 4 5
(26)您感到口干咽燥、总想喝水吗? 1 2 3 4 5
(27)您感到口苦或嘴里有异味吗?(指口苦或口臭) 1 2 3 4 5
(28)您腹部肥大吗?(指腹部脂肪肥厚) 1
(腹围<80cm,相当于2.4尺) 2
(腹围80-85cm,2.4-2.55尺) 3
(腹围86-90cm,2.56-2.7尺) 4
(腹围91-105cm,2.71-3.15尺) 5
(腹围>105cm
或3.15尺)
(29)您吃(喝)凉的东西会感到不舒服或者怕吃(喝)凉的东西吗?(指不喜欢吃凉的食物,或吃了凉的食物后会不舒服) 1 2 3 4 5
(30)您有大便黏滞不爽、解不尽的感觉吗?(大便容易粘在马桶或便坑壁上) 1 2 3 4 5
(31)您容易大便干燥吗? 1 2 3 4 5
(32)您舌苔厚腻或有舌苔厚厚的感觉吗?(如果自我感觉不清楚可由调查员观察后填写) 1 2 3 4 5
(33)您舌下静脉瘀紫或增粗吗?(可由调查员辅助观察后填写) 1 2 3 4 5
体质类型 气虚质 阳虚质 阴虚质 痰湿质 湿热质 血瘀质 气郁质 特禀质 平和质
体质辨识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基本是
中医药保健指导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生签名


填表说明:
   1.采集信息时要能够反映老年人平时的感受,避免采集老年人的即时感受。
   2.采集信息时要避免主观引导老年人的选择。
   3.记录表所列问题不能空项,须全部询问填写。
   4.询问结果应在相应分值内划“√”,并将计算得分填写在相应空格内。
   5.体质辨识:医务人员应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表(见附件2)进行辨识结果判定,偏颇体质为“是”、“倾向是”,平和体质为“是”、“基本是”,并在相应选项上划 “√”。
   6.中医药保健指导:请在所提供指导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其他指导请注明。












附件2

体质判定标准表
体质类型及对应条目 条 件 判定
结果
气虚质(2)(3)(4)(14)
阳虚质(11)(12)(13)(29)
阴虚质(10)(21)(26)(31)
痰湿质(9)(16)(28)(32)
湿热质(23)(25)(27)(30)
血瘀质(19)(22)(24)(33)
气郁质(5)(6)(7)(8)
特禀质(15)(17)(18)(20) 各条目得分相加≥11分 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9~10分 倾向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8分 否
平和质(1)(2)(4)(5)(13)
(其中,(2)(4)(5)(13)反向计分,即1→5,2→4,3→3,4→2,5→1) 各条目得分相加≥17分,同时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8分 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17分,同时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10分 基本是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 否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二、服务内容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应当结合儿童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时间。
   (二)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
   (三)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儿童中医药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五)每次服务后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五、考核指标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年度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0~36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六、附件
   1.1岁以内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2.1~2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3.3~6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附件1

1岁以内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满月 3月龄 6月龄 8月龄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摩腹、捏脊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附件2

1~2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12月龄 18月龄 24月龄 30月龄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摩腹、捏脊方法
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
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四神聪穴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附件3

3~6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3岁 4岁 5岁 6岁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四神聪穴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填表说明:
   1.印制新表格时可在原“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所列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基础上增加“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2.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请在所提供服务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其他服务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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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行政补偿制度是由财产权的保障和平等原则导出的一种法理。在日本,行政补偿制度既是行政救济法体系,亦是国家补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损害赔偿的制度;损失补偿的制度;行政不服审查和行政案件诉讼在内的行政争讼制度;行政救济法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制度之外的“苦情处理”制度以及行政上调整利害的各种制度。
  日本行政补偿的制度定位

  在日本,行政补偿制度既是行政救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国家补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救济法体系中的行政补偿。《日本国宪法》将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性权利加以保障(序言),并为贯彻落实该宗旨,针对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规定了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团体”即地方政府)的赔偿责任(第17条),针对因公共目的而利用私有财产的情形规定了必须予以正当的补偿(第29条第3款)。进而,在程序方面,不仅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行政不服审查),而且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还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争讼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法院法》第3条第1款)。

  日本行政救济法体系大致由如下四种制度构成:其一是损害赔偿的制度;其二是损失补偿的制度;其三是包括行政不服审查(相当于中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诉讼在内的行政争讼制度;其四是在上述被称为行政救济法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制度之外的“苦情处理”制度(类似于中国的信访制度)以及行政上调整利害的各种制度。行政补偿制度是行政救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国家补偿法体系中的行政补偿。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在没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合法的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害(损失)所给予的弥补,除行政补偿外,还包括立法补偿,司法补偿等。最初的国家补偿一般指行政补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补偿的范围也得以逐步扩展。随着国家作用或者与之有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失日益增多,国家补偿法体系中不仅呈现出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统一化,而且包含了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补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的结果责任形态。根据对其原因和结果的法律评价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基于合法行为的行政损失补偿(或称公法上的损失补偿,简称损失补偿或者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的财产带来特别损失(特别牺牲)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平等负担的原则,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该损失予以填补的行为和制度。损失补偿以集体主义思想为背景,以社会性公平负担原则为其基础理念。

  第二,基于违法行为的行政损害赔偿。根据《日本国宪法》第17条和《国家赔偿法》等的规定,对基于违法行为的行政损害,可以向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请求赔偿。行政损害赔偿以近代个人主义思想为背景,以个人道义的责任观为其基础理念。

  第三,基于损害(损失)结果的补偿。无论国家活动是否违法,只要造成损害(损失)并且认为该损害(损失)不应由国民来忍受时,国家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刑事补偿。《日本国宪法》第40条规定:“任何人,在被拘留或者拘禁后接受无罪审判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其补偿。”从责任构成的法律要件看,刑事补偿采取无过失责任主义,或者说是基于结果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属性和特征

  行政补偿的属性。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这一点使其与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区别开来。行政补偿主要是对财产上的侵害予以补偿,这一点使其与不仅以物质侵害,而且以精神的、身体的痛苦为对象的刑事补偿不同。行政补偿是对“特别损失”(特别牺牲)的补偿,这一点使其与以“一般损失”为内容的课税权相区别。

  行政补偿的特征。行政补偿是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依据财产权的保障原则和“公平负担”的原理,对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补偿的前提是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实施的合法行为引起损失。这是行政补偿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区别于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为前提的行政赔偿最基本的标志。值得注意的是,原因行为并不限于行政行为,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合法行为,都有可能引起行政补偿责任的发生。

  二、行政补偿的对象是无义务的特定的国民所遭受的特别损失。首先,是无义务的特定人。如果当事人本身负有行政法上义务,如因违法行为受处罚等,国家不予补偿。其次,是特别损失。国家对于一般人因普遍遭受的损失或者大家因公平负担而承担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负补偿责任。

  三、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失发生之前先行补偿,有时还要求必须先行予以补偿。有些行政损失补偿的程序是协商前置,通常是以当事人事前的协商一致为前提的。例如,收用土地、房屋等个人财产时,经常采用事前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四、行政补偿的原则是“正当补偿”,即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的范围一般由法规范加以规定。

  五、行政补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金钱等经济补偿外,还可以从生产、生活和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加以妥善的安置。

  六、行政补偿的资金来源是业者负担。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确定国家以外的行政补偿责任主体,一般以“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

  七、行政补偿实行个别支付的原则。如土地收用补偿,原则上必须分别向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支付。只有在难以分别计算各人的补偿费时,才例外地允许进行一揽子支付。

  八、行政补偿的性质是国家和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只要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都必然地伴随着予以行政补偿的义务。

  行政补偿的必要性

  行政补偿与财产权的保障和平等原则。在近代宪政国家,虽然强调并实际上以宪法、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但是,宪法、法律又承认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事业的需要,增进公共利益,可以强制取得私人的财产[1],或者有权命令相对人就其财产的利用方法及方式等服从有关限制[2]。当行政主体为了公共事业而合法地、有意识地收用或者限制特定人的财产权,迫使特定私人作出“特别牺牲”,就应该通过社会全体负担的方式,来填补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以求得有关利害的调整。行政补偿制度是由财产权的保障和平等原则导出的一种法理。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合理布局。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