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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21:09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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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强化储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储蓄工作健康、稳定、顺利地发展,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使各行了解收费标准确定的依据,随文附发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8月3日调整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该表总行财会部已转发)。
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
一、为加强储蓄服务,统一全行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储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属储蓄所、储蓄专柜、储蓄联办所、储蓄代办所(简称:储蓄所,下同)。
三、储蓄服务收取的费用可分为两种:
1、手续费:是储蓄所向客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用;
2、邮电费:是储蓄所通过邮电部门为客户办理凭证邮寄、电报划转等服务而收取的工本费。
四、凡开办所列服务项目的储蓄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五、手续费和邮电费一经收取,便不能退回。
六、手续费和邮电费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券代保管的储蓄服务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八、储蓄所开办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一律按照人民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项 目 │手续费│ 邮 费 │ 电 报 费│ 备 注 │
│ │ ├──┬──┼──┬──┤ │
│ │(每笔)│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存款凭证挂失│ 1.00 │ │ │ │ │ │
├──────┼───┼──┼──┼──┼──┼────────────┤
│储蓄异地托收│ 1.00 │ │ │ │ │异地托收按往返邮程收费, │
│ 邮寄划回│ │1.00│1.60│ │ │如附寄的单证过多,可按邮 │
│ 电报划回│ │0.50│0.80│2.10│4.20│局规定标准加收超重邮费. │
├──────┼───┼──┼──┼──┼──┼────────────┤
│同 城 划 款 │ 0.50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1990年8月3日调整)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汇 │ 银 行 汇 票 │ 0.50 │0.50│0.80│ │ │银行汇票和信、电汇的转汇,其费 │
│ ├─────────┼───────┼──┼──┼──┼──┤用可以向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 │
│票 │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1‰ │0.50│0.80│ │ │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
├──┼─────────┼───────┼──┼──┼──┼──┤ │
│汇 │ 信 汇 │ 0.50 │0.50│0.80│ │ │ │
│ ├─────────┼───────┼──┼──┼──┼──┤电汇用途字数超过3个字的,按超过│
│兑 │ 电 汇 │ 0.50 │ │ │2.10│4.20│的字数每字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 │
├──┼─────────┼───────┼──┼──┼──┼──┼───────────────┤
│委托│ │ │ │ │ │ │委托收款按往返邮程收费,如附寄 │
│ │ 邮 寄 划 回 │ 1.00 │1.00│1.60│ │ │的单证过多可按邮局规定标准加收│
│ ├─────────┼───────┼──┼──┼──┼──┤超重邮费如发生全部拒付或无款支│
│ │ │ │ │ │ │ │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
│收款│ 电 报 划 回 │ 1.00 │0.50│0.80│2.10│4.20│费后退给客户. │
└────────────────────────────────────────────────┘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 本 票 │ 0.20 │ │ │ │ │ │
├────────────┼───────┼──┼──┼──┼──┼───────────────┤
│ 支 票 │ 0.20 │ │ │ │ │ │
├────┬───────┼───────┼──┼──┼──┼──┼───────────────┤
│ 户│ 信 件 查 询 │ 0.50 │0.50│0.80│ │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
│ ├───────┼───────┼──┼──┼──┼──┤收到款项的查询,查询如已查复的,│
│主动查询│ 电 报 查 询 │ 0.50 │ │ │2.10│4.20│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未在银行│ 1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 │ │ │ │不足1角的收取1角. │
│开户的 ├───────┼───────┼──┼──┼──┼──┼───────────────┤
│个人汇款│1000元(含)以上│ 10.00 │ │ │ │ │ │
├────┼───────┼───────┼──┼──┼──┼──┼───────────────┤
│ 退 │ 信 件 退 汇 │ 0.50 │0.50│0.80│ │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 │
│ ├───────┼───────┼──┼──┼──┼──┤取现金,也可以从汇款中扣收,并出│
│ 汇 │ 电 报 退 汇 │ 0.50 │ │ │2.10│4.20│具收费收据. │
├────┼───────┼───────┼──┼──┼──┼──┼───────────────┤
│ 挂 │ 银 行 汇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不足1元的,收取1元. │
│ ├───────┼───────┼──┼──┼──┼──┤银行汇票,收款人要求通知对方行 │
│ 失 │ 现 金 支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注: 1.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以外,凡是计息的帐户应另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2.专业银行双设机构地区跨系统转汇款项 , 汇出行收取的信、 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3.人民银行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 比照上表的收费标准收费;
4.邮电部门规定的邮电费附加,由银行按附加标准向客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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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以法行字第14号函向我院请示的芦金城购买济南市石佛屯红炉社方铁欠款一百九十元未付,担保人丁金杯是否应负偿还责任问题,你院曾以(56)东高法办字第354号函答复过该院,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债务人到期不还欠款,担保人应依照原来约定履行法律义务,也就是代债务人清偿欠款。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欠款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偿还他已经代为清偿的欠款。
至于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芦金城并承认偿还此款”就不能再让丁金杯负责还款的看法是不对的。只要债务人还没有清偿,担保人就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此复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3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0年5月23日
一、任命郑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温业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李道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李鹿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任命施承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德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90年6月22日
任命夏道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刘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