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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21:16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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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省扫除文盲工作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省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个人脱盲标准为: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为: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必须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将扫除文盲工作落实到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将扫除文盲工作再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
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应协助当地开展扫除文盲工作。
第五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三年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育可以采取业余的、半日制的或全日制的班级、庭院小组及包教包学等多种教学形式。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的教学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聘请能胜任扫除文盲教育的教师,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单位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和做好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在农村,应当办好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有固定的校舍和必要的教学设施。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单独
设校,也可以依托小学,不断充实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教育事业编制,配备和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教学和管理。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由省、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专项拨款;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农村征收的部分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比例,并予以保证。
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县级扫除文盲经费应占教育事业经费实际支出的2%以上。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或建立扫除文盲教育基金。
第十一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
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除文盲工作应当列为县、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扫除文盲工作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扫除文盲规划的落实情况,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完成,对失职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扫除文盲对象的情况规定脱盲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如期达到脱盲标准。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有责任扫除本单位职工文盲,属文盲对象的职工必须限期脱盲。
第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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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平民化法律解决方法

王胜宇


法的平民化真正实现起来最大的难处莫过于:1.费用过高;2.法律知识稍嫌生涩不为普通百姓所熟悉,要想真正推行法的平民化就要做到;
  一、费用平民化
  很多案例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受到侵害权利的当事人们,往往费用上伤脑筋。首先是律师费的高昂,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的现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居民的经济能力普遍偏低。而被侵犯合法权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别说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的律师费,连千元的诉讼费都不一定给的起。
那么,经济上的窘迫自然带来了法律上的弱势。当然,法律援助政策可以帮助不少人,但这只是部分人,相当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没有被援助到。而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较为烦琐。所以,费用的平民化是法律平民化的前提。
  如何降低法律费用?首先,法律援助能否成为一种很基本的社会保障,将法律援助的面扩大,让法律援助这个让普通人感觉神秘的事物平易一些?其次,能否借鉴保险的模式,设置“法律保险”,并将这种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还有,律师是否也该平民化一些?现在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那么能否给律师分个级别,借鉴“程序工人”,为社会培养一批“法律工人”,多培养一些技术工人类型的,素质要求低一些的平民化律师,来解决平民的案件?
  二、法律知识的平民化
  中国讲普法这么多年,可真正的效果如何呢?就我所知,中国很多人还处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法律认知阶段。假如连法都不懂,或者就一个半法盲,怎么能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的普法,并非在普法日之类的发发小册子,也并非是学校请几个警察法官之类办个讲座,任学生在下面睡觉聊天。
  首先,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地位就应该提升。从小学法,从简单开始,以保障自身权益的中心进行普法教育。而且,关键是把法律课成为必修课,而不是临时的讲座。
  其次,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尤其是农民,城镇底层居民等弱势群体中,展开系统的,通俗的普法教育。不能生搬法律条文,要转化成教育程度不高者听的懂的语言。
再有,根据居民社会分工的不同,所在职业的不同,所处领域的不同,分别进行针对性强,有实际意义,  有实用价值的普法教育。
  最后,加强书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
  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平民化的根本,应该屏弃之前带有形式主义色彩的普法。
也许有人会说我这里提到的法律知识的平民化跟我上文所说的司考专业化自相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司考专业化强调的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要专业,而这里所说的更侧重于让百姓了解法律,知道在受到侵犯是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足矣。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关于开展民爆行业打击违法非法建设生产销售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民爆行业打击违法非法建设生产销售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安函[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至7月,开展民爆行业打击违法非法建设生产销售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民爆行业“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爆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坚决打击民爆企业违法建设生产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提升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为迎接建党90周年创造良好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环境。

  二、行动范围和重点内容

  行动范围:全国民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重点内容:将无证生产民爆物品、民爆企业超量生产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打击重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民爆企业超出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行为。

  (二)民爆企业超出许可品种、数量的销售行为。

  (三)民爆企业无证生产或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行为。

  (四)民爆企业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的建设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企业自查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中旬)

  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民爆行业实际情况,各省(区、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的行动实施方案,并及时向辖区内的民爆企业动员部署,明确任务。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对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安排专人、专门机构负责认真、全面地开展自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防范措施。各企业应在5月底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整治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下旬)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行动的重点内容,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情况严重的,应责令立即停产整改。要设立专项行动举报电话、信箱及电子邮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请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民爆行业“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我部。

  (三)督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方式,对各省(区、市)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行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民爆行业“打非”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爆安全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作为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各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层层分解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民爆行政管理及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严禁对所属民爆企业非法行为默许、隐瞒甚至纵容行为,严禁越权许可审批、违规行政处罚、徇私舞弊等行为。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对“打非”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屡次违法违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今后,凡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对其实行重点安全监管,并在政策上对其实行相关限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将该项工作与行业日常安全管理相结合,与行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使其成为促进行业安全、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支撑。要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将该项行动中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的作法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坚持。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Ο一一年五月三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