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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19:33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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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国土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为统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规格、制发、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专用章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专用章为圆形,尺度与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一致。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其中“×××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土地登记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直行。
四、专用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印章,可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五、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应严格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人民政府的委托书才能刻制。
六、专用章制发后,由人民政府授权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的,送政府主管领导或经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然后填写土地登记卡(簿),确定土地权属;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在证书相应位置加盖专用章。
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专用章如需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其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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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管理。撤销市房管局所属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管局挂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原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市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核准,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危险房屋和房屋装饰工程的安全鉴定和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参与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规划。

 (八)负责直管公房的接管、撤管及权属变动等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缴和使用。

 (九)研究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十)负责全市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确认和居民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房改售房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负责拟订全市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条件,依法定程序确定购买人。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信访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政务督查、保密、安全保卫、文书档案和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二)房政处

 拟订全市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房政管理和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落实有关房产政策;负责直管公房的接管、撤管及资产变动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房屋年报和住宅发展规划、房屋租金标准测算工作;负责房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房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三)产权市场管理处

 拟订房屋产权产籍、租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中介机构、交易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和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的统计及信息调研工作。

 (四)物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和房屋装饰工程的安全鉴定和统计工作;负责白蚁防治工作。

 (五)住房改革处

 研究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各县(市)房改方案的审核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省驻济单位房改单批方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确认和居民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参与制定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政策;负责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档案的建立和调整住房的审批工作。

 (六)住房保障处

 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参与制定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负责制定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条件,依法定程序确定购买人;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单位集资建房方案的审查;负责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七)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厄瓜多尔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9年12月24日,我常驻联合国代表陈楚大使和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尔沃诺斯大使在纽约签署两国建交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O年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厄瓜多尔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赏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国家主权和发展民族经济所做出的努力,并支持厄瓜多尔政府和人民维护二百海里海洋权的立场。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对方的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商定,将在短期内互派大使,并将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立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