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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审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1:37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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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审批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4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审批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审批办法》已经2003年7月18日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江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审批行为,优化经济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审批办法。
一、审批原则及要求
1、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设,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分级把关"的原则,严把用地审批关。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依法确定公开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对除属于国家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以外,其余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供应。
4、未明确规划条件的不予以供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明书》。
5、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的,不予办理土地转让、出租等手续。
二、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涉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还应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
3、除需报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外,一律报市政府审批;
4、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涉及经营性用地应告知监察部门;
5、用地单位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6、完善用地和核发证书手续。
三、审批办法
(一)土地供应计划的审批
1、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由市计委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编制,于每年年初报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纳入国民经济运行计划。
2、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制定,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征用或农用地转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查,市政府市长签批后,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方式、供地时间、供地价格等,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决策拟定,用地面积100亩以上或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及重要地段、重点景观、标志性建筑的宗地方案由主管副市长审核,报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批。一般项目的宗地方案由主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2、对房地产开发、商贸、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需求,编制分批次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出让和核发证书手续。土地出让结果及时报告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及主管副市长。
3、对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由城区政府进行前期调查,提出初步方案,市城建、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就土地出让价格、规划条件、拆迁成本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批,列入供地计划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办理土地出让和核发证书手续。
4、对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浔阳区、庐山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分别由两区政府提出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协议出让和核发证书手续。
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地,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批,办理用地和核发证书手续。并将项目用地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5、对经营性用地以外可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市长审批;对特殊的经营性项目确需协议出让的,报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就土地用途、面积、价格及规划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办理用地和核发证书手续。
(五)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审批
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在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对因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批准的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等,需依法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报市政府市长审批或以市政府名义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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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解除其法定义务、确认其资格、资质或特定民事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或单位(以下称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并确定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确定进驻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中心内设置办事窗口,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窗口业务上接受原单位领导,工作上接受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中心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对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使组织、协调、监督、裁决职能。

未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进驻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有关联的,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已在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部门或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未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或单位只对外设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由本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除少数需保密的事项、并经市政府同意外,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审批主体、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审批责任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行政审批的实施达到规范程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的要求。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具体的审批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依照下列五种制度办理: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凡属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凡须经其他部门审核或现场勘查的特殊事项,受理部门应视具体情形做出承诺,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

(三)复杂事项联合办理制:凡基建项目、重大技改投入项目等和其他需三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确定的主办单位为受理的责任单位(进驻中心的项目,联办事项的主办单位由中心确定),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责任单位的工作;

(四)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各部门应当进行前置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限内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各部门不予受理,并应当明确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必须明确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办法等事项,以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各项行政审批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的原则,由监管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已经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仍在审批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越权或违规审批等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9日

关于附发《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总行拟定的利润留成办法改革方案,业径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新的利润留成办法及利润留成办法说明一并发给你行执行。
各行的利润留成比例,待总行收齐各行1987年度会计决算及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后另行下达。在利润留成办法改革后需相应修改《会计核算办法》内部资金核算部分,将另行通知。

附件一:利润留成问题
为了逐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进一步调动各级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对我行现行利润留成办法改革如下:
一、财务体制实行总、省、地、县分支行四级核算。少数基层行如因条件限制发行亏损,可以实行减亏考核,计算提留。
二、按“二、三、四”的比例计算留成比例,即留利额中,利润因素占30%,业务量因素占30%,人员因素占40%。实行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办法以后,利润留成不再划分计划内、超计划和信托等不同比例,改为按一个留利比例留利。
三、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一)确定留成比例的依据。
利润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平均实现的利润数计算(含经批准本行独自经营附属企业的利润,下同);
业务量:存款余额(包括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各项储蓄存款,不包括财政拨存资金)、贷款余额(包括各种拨改贷、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种贷款,各种委托贷款,但不包括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按1986年和1987两年的月平均余额计算,拨款支出按1986和1987两年年末余额计算。
人数:按1986和1987两年年末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平均数计算。
(二)确定留成比例的办法。
1.由总行分别计算出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万元业务量留利额,每个职工平均留利额,作为计算留利比例的参数。计算公式分别为:
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1986、1987全行平均留利数)×30%
÷(1986、1987年全行实现利润平均数)
全行万元业务量留利额=(1986、1987全行平均留利数)×30%
÷(1986、1987全行业务量平均数)
全行人员平均留利额=(1986、1987年全行平均留利数)×
40%÷(1986、1987年全行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平均数)
2.各分行基期留利额和留成比例的计算方法:
以上述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万元业务量留利额、人员平均留利额分别乘各分行1986和1987两年平均的利润额、业务量和人数相加之和,为各行基期留利额,然后除以分行1986、1987年的平均利润数为基期留成比例。
计算公式:
[(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分行利润额)+(全行万元业务量留利额)
×(分行业务量)+(全行人员平均留利额)×(分行人数)]÷[
(各行1986和1987两年实现利润平均数)]×100%=分 行
留成比例
四、留成比例核定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留利比例,由总行核定;各省分行在总行核定的留成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行处(包括金融改革试点城市行、特区行)的留成比例。
五、按“三、三、四”计算的留成比例,从1988年开始暂定三年不变。如果财政部对我行的总留利比例变动,则按升、降率作相应调整,比例由总行当年通知。
六、对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在按三、三、四确定比例后,上调留利比例1%。

附件二:利润留成办法说明
我行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各行经营管理和全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在经济改革的推动下,1985年我行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把行政事业单位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改为收支挂钩利润留成的企业管理体制,向企业化迈进了重要一步。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办法,贯彻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留利多少同各行经营好坏挂钩,同各行的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密切关联,它促使全行进一步重视经营管理,增强了成本、利润和经济核算观念,提高了经济效益。从1985年到1987年,三年全行共实现利润100亿元,其中大部分上交了国家财政,一部分补充了信贷基金,少部分留作了发展基金,在为国家增加积累的同时,也支持和促进了全行事业的发展,改善了职工福利。实践证明前一阶段我行财务体制的改革是成功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通过三年实践,我们也看到现行财务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算单位和利润留成办法没有落实到基层,不能充分调动广大基层行的积极性。现行财务体制,全行实行总行、省行(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行三级核算,县支行未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目前除少数省对县支行实行利润留成试点外,绝大多数县支行仍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批,这种收支不挂钩的办法,干好干坏一个样,不能奖勤不罚懒,缺乏调动广大基层行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和活力。二是利润留成比例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在客观上还起到助长增人的弊端。现行利润留成比例是按人均留利额为基数计算的,没有考虑创利额和业务量这两个重要因素,形成人多利润少的留利比例高,人少利润多的留利比例低,虽然总行采取超计划利润分成比例进行调节,但仍不能彻底改变利润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三是留利计算手续繁锁。现行留利比例分为基本业务利润计划内留利比例,超计划部分留利比例,信托业务利润留利比例等等,这种一个行按多个留利比例留利的方法,不仅计算留利比例复杂,会计核算手续也很繁锁,而且不利于计划管理,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矛盾尤为突出,留利比例低的,为了能取得超计划部分的高比例,把计划利润尽量压低,留利比例高的,为了避免超计划部分的低比例,把计划利润打得很高,影响财务计划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基层行的经营活力,克服现行财务体制的弊端,要继续深化改革。当前,实行全行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尚需创造条件.因此这次财务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的改革,是在财政部对我行仍然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条件下,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改革完善,目的是通过进一步合理分配利润留成,鼓励各行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给予基层行独立核算和留利的权利,更好的调动全行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体制,由现行的总行、省行、地(市)行三级核算,改为总行、省行、地(市)行、县行四级核算。县支行实行独立核算是因为它是基层行,我们基层行的机构最多,人员最多,全行的大量工作靠基层去完成,基层行经营管理的好坏,对全行来说至关重要。基层行实行独立核算和利润留成,将会充分调动他们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为我行的发展和企业化创造条件。基层行实行独立核算后,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个别基层行暂时是亏损的,管辖行可以在上级行核定的留利范围内实行减亏考核的留利办法。
二、留利比例的计算方法,由现行单纯按人均留利额与利润额相比核定留利比例,改为按利润额占留利额的30%,业务量占留利额的30%,人员占留利额的40%与利润额相比核定留利比例。为什么要按照二、三、四的比例呢?这是考虑尽量照顾到全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把留利分配得比较合理,使各行不至于差距过大,而又能鼓励经营管理好的行,鞭策经营管理暂时差的行,如果只按利润额分配留利,不仅各行之间差距太大,而且我行有许多业务收入很少甚至完全没有收入,显然只按利润额是不行的,还必须考虑业务量,那么只用利润额和业务量两项指标分配留利行不行呢?也不行,因为利润额、业务量,除了主观努力的因素外,更主要是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所以在留利分配上,当前对人员数量的因素也是不能缺少的,而且必须占一定的比例,所以确定目前按三、三、四比例计核留利比例。为了防止一年的利润额、业务量和人数变化太大,在具体计算时,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的平均额,其中存款、贷款为防止年度间变化过大,准备按月平均余额计算,使大家都不占便宜或吃亏。
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留利比例后,即按这一个比例核算留利,改变过去那种按基本业务计划利润留利比例、超计划部分留利比例和信托业务利润留利比例的核算留利办法。
留利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1.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基本方法
以1986年和1987年的财务决算报表的数字为依据,由总行根据财政部核定全行的总留利比例,算出全行的留利总额,分别按30%计算出全行万元利润留成额,按30%计算出全年万元业务量利润留成额,按40%计算出全行每个职工的利润留成额,再根据各省分行两年的平均利润额、业务量和职工人数,计算出各省分行的留利基数,然后与两年平均利润额相比,确定各省分行的留利比例。
2.计算留利比例有关数据的口径
(1)利润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的平均利润计算。
(2)业务量,包括各项存款、贷款余额和拨款支出数。各项存款余额(包括财政存款、企业性存款、各种储蓄存款的余额,但不包括财政拨存资金),各项存款余额(包括拨改贷、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种贷款余额、委托贷款余额,但不包括地方财政委托贷款余额),存、贷款余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各月的平均余额计算。拨款(包括中央、地方基建和地质勘探预算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拨款)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年末的平均拨款支出计算。
(3)职工人数,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年末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临时工)的平均数计算。
3.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区的情况,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民族自治区分行的留利比例后,给予上调留利比例1% 。云南、贵州、青海省分行比照办理。
4.为了适当平衡各省分行留利额,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的留利比例和留利额后,对人均留利特别高的少数分行适当下调留利比例,下调留利比例不超过1.5%。
5.新的留利比例核定后,准备从1988年起三年不变,改变过去按年核定留利比例,核定时间晚工作被动的局面,让各省分行心中有数,给予更多的发展余地,以进一步调动各行的积极性。但由于各行的留利比例受财政部核定全行总留利比例的制约,因此如果财政部对全行总留利比例变动,总行按升、降率对各省分行的留利比作相应的调整。
6.按三、三、四比例核定留利比例的办法,适用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分行对辖属行处核定留利比例可以比照这个办法,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补充核定留利办法,但全省留利例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留利比例。
实行新的利润留成计算办法后,原由总行核定的特区分行和十三个金融改革试点城市行(不含计划单列市)的留利比例,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