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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36:52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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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采购政策和制度、确定实施步骤、进行检查监督等政府采购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计划,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国家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内容为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用部分非财政性资金拼盘的项目)安排的设备购置、工程建设、大额消耗和服务性支出等项目,具体按照国家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目录,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开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采购人负责提出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调整建议、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验收工作,并参与采购。具体包括: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适时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
  (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取得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第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包括:
  (一)受理政府采购委托材料;
  (二)根据《政府采购委托书》确定的采购项目,会同采购人制作《政府采购项目标书》;
  (三)根据标书向社会或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标书;
  (四)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
  (五)会同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共同组织合同的实施;
  (六)整理、装订、保管政府采购项目资料;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政府采购报表等有关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应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采购人在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内容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按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有关政府采购的预算报表,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单位经费预算的同时,核定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核定的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物品的规格、型号等清单,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无采购预算的不得申请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职能的变化、事业发展计划的调整、单位资金来源的增减等因素而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的程序,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的调整事宜。
  第十五条 各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采购人应按照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或者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竞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对部分时间紧迫的专项采购项目,通过对三个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后,直接确定价格较低、服务较优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只能从某一供应商获得,或属于专利技术,或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分期分批通知采购人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包括:(1)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提供包括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的采购清单;(2)市财政部门对照预算和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清单;(3)对审核无误的采购清单,市财政部门进行分类汇总,并分期分批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通知书,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等项工作。
  (三)采购人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对采购的货物、工程等进行验收,并与供应商衔接售后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市财政部门凭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销售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办理货款的直接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市财政部门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尽量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市审计局应当不定期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市财政改革领导小组。在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市监察机关应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向其支付资金;市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采购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通过分次采购等方式,而未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规避采购监督的;
  (二)不按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五)拒绝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采购人和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对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市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确定的招投标程序及有关方法可以提出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违反招标、评标等有关规定的,在获知情况后15天内,可向市财政部门投诉。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比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政办发〔1998〕142号《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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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抚政发51号文发布]
[1989-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一)市区。新抚、望花、露天地区和顺城区管辖的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不包括农村)。

(三)建制镇。清原县的红透山镇、斗虎屯镇;新宾县的南杂木镇、永陵镇。

其它新建制镇暂缓征收。

二、等级与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不同等级的土地每平方米每年税额如下:

一级:站前地区四元;

二级:永安地区三元;

三级:抚顺城、新华、东公园地区二元五角;

四级:将军、新抚、福民、粮站、葛布、瓢儿屯、和平、光明地区二元;

五级:河东、永济路以北、建设、新民、东洲、老虎台地区一元五角;

六级:新屯、万新、龙凤、刘山、南花园、阿金沟、高尔山地区一元;

七级:古城子、五老屯、田屯、演武、工农、将军铁路以北、葛布新区、榆林、华山、南阳、平山、新太河、搭连、张甸、章党、施家沟地区八角。

县城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一元;建制镇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五角。

每个等级的地段具体界限,以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等级为准。

职工居民的住宅、宿舍占地,在房租未改革之前不论座落在哪个等级中,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律按五角征收。

三、免税范围

下列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认真申报占地数量,不得隐瞒。凡使用的“永久性占地”,均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数量申报,每年分别在三、八两个月份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报表格式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刷。

五、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税款在四月份内、下半年的税款在九月份内缴纳,纳税期限各为一个月。

六、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9〕18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激发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是省厅为表彰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机制、制度和方法措施等方面的创新成果而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 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评选坚持自愿申报、集中评选,实事求是、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结合省厅对各市司法局年度综合考核进行。
  创新奖项目由各市司法局于每年12月上旬向省厅综合考评办公室集中申报。
  第五条 申报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二)在全国或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首创并独立自主开展;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成效;
  (四)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 申报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文件;
  (二)《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申报表》;
  (三)3000字左右的创新项目经验总结材料;
  (四)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包括证书、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资料和领导批示等。
  第七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逾期不补或补充不齐全,以及申报项目明显不符合评选标准的,不提交评审。
  第八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初审后,根据申报项目所涉业务类别,送交省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评,由业务处室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处室初评情况,对照创新奖评选标准,提出参评项目名单。
  第十条 厅综合考评办公室召集由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和综合评估分析,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厅党委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名单,研究确定当年度创新奖获奖项目。
  第十二条 创新奖获奖项目数量根据当年度各地市申报项目质量确定。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年度司法行政创新奖的项目,按《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