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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5:58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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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依据《纲要》精神安排好“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请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使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并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经济、科技、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要进一步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需要有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科学
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全国人事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国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原则和要求,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推动“八·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及需求分析
(一)继续教育工作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继续教育工作得到稳步发展。
——继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已成为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
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经济生活繁荣和社会进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服务;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领域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地方和部门已基本落实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中国科协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企业和农业方面的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半数以上的地方和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了继续教育的行政规定或工作规定;1989年10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第一部地方继续教育专项法规。将近半数的地方
和有关部门开始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了多层次、多种形式和多种内容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逐步加强,经济效益和效益逐步显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人数逐步增加;继续教育内容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开展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地区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加强,已形成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民用工业部门、科研部门等跨地区、跨行业继续教育协作组织。高等学校和培训基地的继续教育协作组织正在筹建之中。这些组织在交流信息、探讨问题和协调开展继
续教育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继续教育的国际联系日益加强。中国的继续教育事业已成为国际继续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际继续教育组织和人士的赞誉。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派出十几个团组出国考察继续教育情况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1989年,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第四次世界继续工程
教育大会,增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继续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日益发展,继续教育的社会意识环境逐步改善。许多地方和部门创办了继续教育信息、简报、杂志,并正在形成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在宣传继续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基础上,继续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正在积极展开。


在继续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同时,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的是:
——一些单位对继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许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时间得不到保证。
——继续教育的配套措施不够健全,激励机制不完善,经费等保障条件不足。
——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继续教育任务还极不适应。
(二)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及其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截至1989年底,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委、工青妇系统)总数为2314.6万人。其中:自然科学方面为1031.1万人,社会科学方面为1283.5万人。与1980年相比,整个队伍净增1330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9.96%。整个队伍的学历
结构为:本科及以上占15.04%,大专及相当于大专占19.35%,中专及相当于中专占36.84%,高中占12.71%,初中及以下占16.06%。能级结构为:高级职务占4.04%,中级职务占23.16%,初级职务占56.93%,未聘职务占15.87%。由于
历史的原因,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八、五”和“九、五”期间,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相当数量的人将陆续退出工作岗位,人员更迭集中,专业技术骨干的衔接补充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行业中的分布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专业结构也不尽合理,继续教育工作要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着眼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衔接补充的突出问题,为培养大批中青年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接班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
(三)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八五”和今后十年,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在产业、行业、地区、对外发展等方面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提出要求:
1.调节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改组改造加工工业,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以适应经济增长和消费结构变化的需要。

2.改善经济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用先进技术装备改造传统产业和现有企业,以内涵方式为主扩大再生产,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3.紧紧围绕工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科技保证。加强应用研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稳定发展基础研究对人才成长也提出了紧迫要求。
4.积极跟踪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进程,努力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力争在某些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6.在地区发展中,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适应能力、开发能力、创造能力提出突出要求。
提高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进步成分,专业技术队伍肩负着重要使命。继续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素质提高的要求,将人才培训重点放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与研究开发能力上。
二、“八五”期间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遵循实事求是、因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为导向,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重点服务领域,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服务,为振兴大中型
企业和科技兴农服务,为基层生产科研服务,为建立灵活反映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职业发展、职业转换机制服务。
(二)总目标
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完善有规划、有制度、有组织、有经费、有考察的工作体系和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力,以使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基本适应
“八五”期间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围绕“八五”期间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和创新,高新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科技兴农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科技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员继续教育:
1.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
2.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紧密结合其所承担的项目和任务,采取研修班等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使他们适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提高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所从事的专业,补充增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他们的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拓展和提高,同时适应学科交叉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和专业知识,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对可能成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接班人的中级青年人员要特别重视,下力量从
中培养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之符合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3.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瞄准世界高新技术和学科发展的动向,围绕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培养一大批中青年技术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重点产业和大中型企业要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以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研究、攻关、学习相结合等方式培养一大批中青年专业技术带头人、高级设计专家、高级工艺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专家。小型企业要紧紧围绕生产的实际需要,通
过厂校厂所挂钩、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攻克技术和工艺难关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乡镇企业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改进管理等方面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应变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以适应市场竞争需求。
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重大课题和项目,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成果推广能力的农业专业技术队伍。
老少边山穷地区要根据当地发展规划,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使他们具有吸收、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的能力。提倡经济科技发达地区和老少边山穷地区在继续教育方面的联合活动。
4.对变换到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新的专业知识、管理科学和交叉学科知识的继续教育,拓宽知识面,使之成为适应新岗位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要普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提高口语交往能力和外经、外贸专业知识水平。
5.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本着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的原则。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从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本行业、本单位选聘一批理论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并富有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兼
职教师队伍。
6.加强对继续教育的业务指导。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指导行业、地方和部门适时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各行业、各地方和各部门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大类专业、行业专家积极探索,编写一批符合继续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科目指南和参考资料。
7.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注重继续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活动水平。
三、实行“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措施
“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要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础,突破难点,面向基层,推动全局,采取综合的有效的措施,保证“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1.加强继续教育宣传,为继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继续教育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介绍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报导国内外继续教育发展动态和信息,进一步提高各层次领导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面对
继续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2.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目标管理。
将继续教育任务纳入单位及其领导的任期目标,列为考核内容。各地方、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效益评估,并实行相应的奖励办法。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适时总结继续教育工程情况,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统计制度,逐步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制定鼓励发展继续教育的政策。
4.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要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事部门要主动取得组织部门的综合指导。地方、部门主管机构要认真指导所属单位积极而有效地开展工作。中国科协、中国继续工作教育协会等综合性和专
业性的群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作用。
5.筹建全国继续教育中心。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集中各方面的条件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积极开发先进的
教学手段,重视和发展电化继续教育。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形成全国继续教育施教网络。
6.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在动力。
要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创造条件,使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有机结合起来。要经常了解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和意见,注重通过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来增强继续教育的吸引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继续
教育动力问题。
7.加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要对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继续教育的总体情况,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研讨问题,提高政策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促使广大继续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勤恳工作,不断
提高工作水平。
8.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筹措继续教育经费。各级人事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各级财政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支持和扶植。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掌握和运用好现有的经费政策和经费渠道。积极探索、开拓联合办学、集资办学的途径,增强继续教育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
流,争取国际资助。
9.加强继续教育的国内外信息交流,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理论和方法研究。
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种继续教育专门刊物和刊登有继续教育内容的出版物,促进信息联网和信息共享,巩固和发展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继续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继续教育组织的联系,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基础上,深入研究继续教育的基
本理论和方法,积极开发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技术,不断总结我国继续教育活动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外继续教育的有益经验,探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继续教育道路,促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199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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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2004年 北京

(国管房地[2004]85号,2004年4月24日印发)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简称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

1.0.3 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4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宜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

1.0.5 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专门规程(如火灾后安全性鉴定规程等)的规定。若本标准的规定与设备更新合同特定的规范有不一致时,按特定规范执行,但其安全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是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维修方案、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2 术 语



2.0.1 系统

由若干成分(如分系统、子系统、子项和构件、部件等)相互间有机地组合成能履行某种综合功能的集合体(如办公用房系统)。

2.0.2 可靠性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0.3 适修性

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0.4 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本标准规定的在正确、合理选择适宜材料的前提下,正常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应使一项工程无需进行大、中修即可按其预定功能使用的预期年限。

2.0.5 系统集成

将智能办公用房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基本规定



3.1 维修及其分类原则



3.1.1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3.1.2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3 维修分类:办公用房作为一个具有现代办公综合功能的系统,宜由下列9个分系统组成,其维修分为房屋本身维修和设施维修两大类:

1 房屋本身维修:

(1)承重分系统的维修;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3)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

2 设施维修:

(4)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

(5)供热、采暖分系统的维修;

(6)空调通风分系统的维修;

(7)电气分系统的维修;

(8)电梯分系统的维修;

(9)智能分系统的维修。

3.1.4 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3.1.5 为方便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又可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修两类: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中修以上的维修。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被综合评定为全系统中修以上的维修(详见本标准第13章)。

3.2 维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3.2.1 新建办公用房竣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任书、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3.2.2 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除应长期保存第3.2.1条规定的档案文件外,还应随时收集历次维修、加固及改造的有关资料(包括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进行建档。

3.2.3 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检查一般分为三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考察。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中修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大修前检查)。

(3)专门检查: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 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体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 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的小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 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 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3.2.8 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中修或大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9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改装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10 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备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修性评估报告,参考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更换的围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中维修、改造和更新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 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4 承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一般规定

4.1.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查1次;使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 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态、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 检查

4.2.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 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件的详细检查,分为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1 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4.2.3 承重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应在其结构构件详细检查基础上,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3所列项目和要求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检查。



4.3 评定

4.3.1 承重分系统结构构件安全性和使用性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4.3.2 承重分系统各子单元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4.3.3 承重分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应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8章的要求进行。

4.3.4 承重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4.3.4确定。



表4.3.4 承重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使用性等级

安全性等级
使用性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安全性检查

评定结果
A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BSU级
小修
小修
中修

CSU级
中修
中修
大修

DSU级
大修
大修
大修


4.3.5 对确定为大修的工程,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3章和第10章的规定进行适修性评估,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1 对评为Ar、Br和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和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个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以确定是否修复;

3 对评为CSU-Dr、DSU-Dr或Cu-D′r、D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注:本节条文中所用的GB50292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相当于本标准中的“分系统”和“子系统”。



4.4 维修

4.4.1 承重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2 承重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 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同时组织实施。

4.4.3 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3 《钢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4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5 围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 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及围护分系统时;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火灾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的检查。



5.2 检查

5.2.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5.2.2 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称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和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1 围护构件可靠性检查,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及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围护系统正常使用功能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围护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B.0.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5.3 评定

5.3.1 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5.3.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2-1999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5.3.3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5.3.3确定。



表5.3.3 围护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围护分系统使用性等级

承重分系统安全性等级
使用功能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结构安全性

检查评定结果
ASU级或B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CSU级或DSU级
中修或大修
中修或大修
大修或更新


注:表中“中修或大修”是指应按结构维修可能损坏围护分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5.4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5.4.1 围护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4.2 围护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分系统的修缮、更新,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 围护分系统的更新,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能。

5.4.3 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016;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 62。



6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2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大修或更新工程,其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表6.1.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序号
子系统名称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1
抹灰工程
外墙抹灰工程6;内墙抹灰工程12

2
门窗工程
外门窗工程6;内门窗工程12

3
吊顶工程
6

4
轻质隔墙工程
12

5
饰面板安装工程
12

6
饰面砖粘贴工程
12

7
幕墙工程
12

8
涂饰工程
6

9
裱糊与软包工程
6

10
细部工程
6

11
地面工程
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面工程12;

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

地毯3


注:本标准的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子分部”。

6.1.3 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修或大修。

6.1.4 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中修和大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同时安排。



6.2 检查与评定

6.2.1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6.2.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 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

序号
子系统名称
外观检查
功能检查
安全检查

1
抹灰
3年
3年
3年

2
门窗
1年
1年
1年

3
吊顶
3年
——
3年

4
轻质隔墙
3年
需要时
——

5
外墙或内墙饰面板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6
外墙或内墙饰面砖
3年
3年
3年

7
幕墙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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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46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实践,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医药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标准。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医药标准项目建议,拟订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及组织中医药标准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中医药标准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中医药标准制定咨询、论证等工作,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及建议。

             第二章 中医药标准立项

  第五条 局各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局标准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中医药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六条 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可向局标准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中医药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的名称、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及经费预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立项建议,组织专家组召开会议,进行立项论证。
  第九条 立项论证时,应当优先考虑和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或者对中医药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正在操作进行完善中的项目。
  第十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在专家组立项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局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草案,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局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中拟申报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后,由局标准管理部门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中医药标准起草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中医药标准项目由计划确定的承担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医疗科研教育机构或学术团体起草。
  第十三条 中医药标准的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按时报送局标准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中医药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要,能否实现立项目的;
  (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衔接情况;
  (四)能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存在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
  (六)其他有关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
  审查意见应当以会议纪要、函审结论形式,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五章 中医药标准批准与发布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标准报批稿及标准编制说明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作主要说明,局标准管理部门简要介绍审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标准报批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编号、发布,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国家标准报批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标准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实施的中医药标准需要修订的,应当列入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参照本规定的程序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标准的出版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