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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0:27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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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4]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药学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两网建设,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号局长令)规定,现将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药学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努力培养一批农村药学实用人才,为加强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切实方便群众购药,加强用药指导咨询,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培训对象
  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
  (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
  (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三、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编写、印制的《县以下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要求,培训内容由药事管理法规与药学职业道德和药学服务知识与技能两部分组成。

  四、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面授、函授、远程教育、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在确保培训质量和成效的前提下,为药学从业人员提供经济、方便的培训形式,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工学矛盾。

  五、培训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及考核办法,并按照《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及考核工作。要注重考核内容的统一,保证培训及考核质量。
  (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首次培训应当完成60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以后每年应当完成30个学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及有关要求见《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大纲》中自主选取、安排首次和后续培训的内容。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学时数及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大纲》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四)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从业。
  (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2.为消费者进行用药的咨询和指导消费者选购、使用药品;
  3.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4.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5.指导其他从业人员的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可以成才、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农村药学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激励农村药学实用人才快速成长,建立健全农村药学实用人才服务体系,为加强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两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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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区作部门的领导人要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加强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位轮换(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
展这项工作,务求取得成效。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本市职位轮换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主要是指具有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时,要从锻炼培养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职位轮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职位轮换: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二)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的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三)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办法,由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具体的职位轮换方案,并对拟列入职位轮换的对象进行考察。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部门领导人向轮岗的国家公务员宣布职位轮换决定;轮换对象按本部门作出的职位轮换决定及时到位任职。
(四)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职位轮换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职位轮换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决定的,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公务员职位轮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职位轮换情况,分别报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方,并取得相应的交换价值(包括有价证券)。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
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同时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遵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
,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1993年6月通过部分改制方式以其拥有的部分资产为主体独家发起设立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原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和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用以购买配股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
,应依据上述精神处理。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