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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7:02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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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
依据《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已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自2005年4月1日起,负责收取由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届时,相关电信网码号收费、欠费信息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公布,并在每季度末或次季度初3日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码号资源使用者寄送《收费通知书》,请随时关注码号收费信息,并保证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期间)及时将款项划入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账户名称: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账号:11001070700059019483
即日起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若通信方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局联系电话:66020747 传真:66024197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联系电话: 66017023 66011218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200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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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搞好兽医站的整顿和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畜牧兽医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牧业的现代化,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公社(区)畜牧兽医站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实行社(区)办公助。一般以公社为单位设站,有区的,也可以区设站。
第二条 畜牧兽医站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中西兽医结合,认真做好防疫、检疫、治疗、阉割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三、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科学养畜、养禽和饲料生产的先进经验。
四、改良畜种,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牲畜质量。
五、积极推广畜病合作防治制度。
六、培训防疫员、饲养员、配种员。普及畜牧兽医科学技术。
第三条 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有关人事、财务、业务工作由县(市)农业部门管理。政治思想工作,由公社(区)负责。畜牧兽医站站长要选择懂技术、会管理、有干劲、作风好、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由管理部门任免。
第四条 畜牧兽医站的编制,根据公社(区)范围和畜禽数量由县(市)主管局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集体劳动工资计划。任何单位不得向公社兽医站安排人员。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增加兽医人员,由县(市)主管局会同劳动部门编造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
级劳动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 畜牧兽医站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和财产归畜牧兽医站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经费来源,主要是向参加合作防治的单位及社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未开展合作防治的地方,可收取阉割治疗费。收费标准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报上一级农业部门批准实施。
国家拨给的社办公助经费,主要用于推广合作防治的因农业受灾减少收入的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工资补助;站房维修和较大医疗器械设备的添置。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六条 畜牧兽医站实行民主理财,勤俭办站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审批手续,做到有帐有据,日清月结,按月公布。各项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可参照国家基层事业单位的规定,由县(市)主管局核定。畜牧兽医站的会计,出纳、保管员可在兽医人员中挑选兼
任。
第七条 畜牧兽医站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议分配原则。其工资的级别、标准和转正定级的方法,可参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畜牧兽医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待遇,参照公社(区)卫生院的现行办法执行。凡因公致残以及体弱、丧失工作能力的兽医人员,应根据
一九七九年省计委、省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试行安徽省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死亡抚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要积极组织和鼓励兽医人员为“四化”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帮助有技术专长的老中兽医,搜集、整理畜禽防病治病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并确定专人向他们学习。畜牧兽医站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晋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得抽调畜牧兽医站人员从事非畜牧兽医业务性工作。必须抽调的人员,其工资及一切费用由抽调单位负责开支。
第十条 畜牧兽医站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司和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认真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刻苦学
习、勤奋工作、遵守纪律、成绩显著,作出较大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不守纪律、常出事故的,要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原来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7月23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解放社会生产力的要求,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对于促进我省的资源开发、技术进步和城乡经济共同繁荣,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实现兴黔富民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
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我省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的指导方针和组织原则
一、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要积极发展原材料生产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生产
企业与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联运,等等。这些联合,可以是专业化协作,也可以是人才、资源、资金、技术和商品购销等方面的联合。联合的形式要多种多样
,不搞一个模式。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发展一批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围绕我省“七五”计划的目标、行业规划的方向和重点进行。着重抓好对全省和地区经济有较大影响的拳头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和开发新产品。鼓励城乡联合,特别是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联合,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加快这
类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有关搞活企业的政策与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努力促进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当好发展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红娘”。凡有利于我省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生产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联合,要积极支持;对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能耗高的企业,要帮助,对长线产品,要限制其发展。在联合中要
防止一哄而起,走形式,或借联合之名,拼凑各种所谓的经济联合组织。
四、要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同时,要维护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必须执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撕毁合同、协议,损害联合组织的整体利益。

关于计划管理办法
五、要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的计划指导和管理。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和各地、州(市)每年都要预留一定额度,主要用于短缺原材料生产、出口创汇和增产我省名优产品的联合建设项目。凡按规定程序经省批准联合建设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出口创汇产品和代
替进口产品等重大项目,特别是先进地区到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联合兴办此类项目,根据需要和可能,由省适当补助投资指标。联合组织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投资省、见效快的,在计划上优先予以安排。企业和单位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的,均不计入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经济联合组织将企业和单位的结余专用基金用于联合组织内部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在项目上要优先予以安排。
六、积极引进省外资金和技术。省外企业与我省企业在省内联合投资兴建项目,只要技术先进或适用,产品适销对路,可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上给予照顾。
七、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凡通过企业横向联合,在产量、质量、品种上能够满足需要的,就不要上新的项目。
八、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合同。

关于物资的横向流通
九、物资管理部门应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省、地(州)、市都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有条件的城市要办好物资贸易中心,吸引生产、物资、商业、外贸企业参加。推动物资企业之间、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以及仓储、运输、装卸环节之间的横向联合。开展物资协作
、串换,搞活物资流通。物资部门要积极参与生产性的联合,建立稳定的原材料基地。
十、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军工企业)的物资供应,仍按原渠道下达,各级物资部门每年还要从计划外组织的物资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支持经济联合组织。
十一、大宗的经济协作物资,都要经省经委和铁路运输部门综合平衡,纳入运输计划。省际之间通过联合协作的物资,以及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物资调拨,运输部门要给予安排。
十二、经济联合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物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产品,除国家 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要根据谁投资、谁提供物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分享增加的这部分产品。凡不属于国家和省投资或计划供应原材料的,由经济联合组织自
行支配。凡由省投资或计划供应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必须由省支配,否则停止原材料供应或扣减下年度原材料分配指标。
十三、经济联合组织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生产建设任务所需要的计划分配物资,随生产建设计划渠道下达。生产建设任务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的,物资分配计划也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生产建设任务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有关企业的,物资分配计划指标也下达给有关企业。分配给经济联
合组织及有关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的物资,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划转分配指标,由当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关于生产和科技的结合
十四、积极发展生产和科技的密切结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的联合,可以采取从单项技术协作到组织联合体等多种形式。联合领域包括技术改进、产品开发、技术开发、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广泛内容。联合可以以科研单位为主,吸收生产企业参加;也可以以生产企业为主,吸收科
研单位参加。参加联合的科研单位可继续享受原来的纳税优惠,其事业经费的增减不受影响。
十五、科研单位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推行实用技术、对加速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税收、银行贷款、物资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十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进行的中间试验,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税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关于资金融通
十七、专业银行在规定范围内可以跨专业、跨部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组织银团贷款。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和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
十八、经济联合组织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
十九、经济联合组织开发能源、交通、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利用外汇所需国内配套资金,要给予优先贷款,其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
二十、对与省内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联合的经济组织,给予优惠贷款。
二十一、为逐步建立资金市场,可先在贵阳、遵义、都匀三个试点城市和其它有条件的市试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然后逐步推开。
二十二、积极推行银行票汇、本票、旅行支票、同城保付等结算方式,方便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交换。

关于调整征税办法
二十三、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应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二十四、对经济联合组织不要重复征税。对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对生产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财政部正式办法颁布之前,可先试行增值税;对其他需要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由经济联合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地税务局审核,省税务局批准,也可试行增
值税。对跨县的联合,又暂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可实行产品按比例分成或税收返还办法。
二十五、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新增加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三年;新增利润免征调节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十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鉴定认可的,商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经省税务局(或转报税务总局)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分别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企业因扩散产品新增加的收益部分,免征调
节税,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十七、省内企业和单位与县以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其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关于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之间的联合
二十八、大力提倡和积极扶持军工企业和省内民用企业、乡镇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对军工和民用企业的经济联合组织,除执行国务院、省有关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规定外,还要实行一些更加灵活的措施。
二十九、军工和民用企业联合组织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短缺原材料,要分别纳入各地区和部门计划。对军民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在生产定点、资金安排、外汇使用、材料供应上给予扶持。
三十、从事开发能源、紧缺原材料、出口创汇产品、优质名牌产品的军民联合组织,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联合开发新产品的,按有关规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三十一、军民联合组织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省、见效快的项目,在贷款上给予保证,企业贷款的自有资金不受规定比例限制。项目规模不受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指标控制。
三十二、军民联合组织产品出口创汇外汇留成,比省原规定比例适当提高。
三十三、军工企事业单位派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支援民用企业,受援单位可适当发给津贴,津贴数额由受援单位自行确定和支付,每月津贴费用不超过五十元的不列入奖金税征收范围。

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的审批、登记、统计和纠纷仲裁
三十四、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建设项目,无论是基本建设还是技术改造,都仍按原有程序审批。
三十五、经济联合组织是企业性的。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都要搞好经济和技术可行性论证,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省直接组织的大型经济联合组织由省政府审批。省内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按联合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归口,由各级经委(和主管部门)审批
。凡跨省区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各级外协办审批。经济联合组织都要报各级外协办备案。
三十六、经济联合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联合组织登记前的咨询服务。所有经济联合组织都要遵循《统计法》,按照有关办法填报统计资料。统计部门要如实反映联合组织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

三十七、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审批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