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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2:56  浏览:9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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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国家的支持下,省政府决定,利用国家拨给我省的和地方各级的农业发展基金,对我省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和稳定耕地面积,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农业发
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确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阶段,是从制定规划到项目前期工作结束的过程。
(一)立项原则。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在服从全省农业开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财力、物力和开发重点等实际情况确立;
2、以增加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
3、以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
4、对资源条件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开发;
5、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按着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短后长的顺序进行立项开发,开发一片,见效一片,立项时不留缺口,不搞半截子工程;
6、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立项程序
1、项目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省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市(地、州)、县(市)或省级有关单位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县(市)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2、项目报批程序。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计划、财政、科技、农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认真筛选、评估论证,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
组申请立项;各市县向省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银行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立,以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同时抄送省农口行
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向农业开发办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领导小组审批。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市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确立的子项目,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向当地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报送,最后由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
3、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科技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
和综合效益分析;项目的组织领导,包括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五份,同时抄报计划、财政、银行和本系统主管部门一份,作为立项开发的备选项目。

各有关部门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4、设计任务书。市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到项目所在市县和单位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达到项目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如组织领导力量和技术保证情况,配套资金物资筹集准备情况,帮助制定子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等。提出考察报告
,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
5、项目评估。所有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在取得大量数字资料的基础上,对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科学技术保证、投资计划、财务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总评价,提出较
为详细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项目的决策依据。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开发项目承包协议书。所有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之前都要层层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明确规定签字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力,明确开发项目的效益目标,实行投资、目标效益、组织领导者工作责任相互挂钩责任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开发项目市县主
管领导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签订开发承包协议,业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子项目实施,由市县与建设单位实行承包。
(二)加强计划管理,坚持定期调度情况。在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市县要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资料,编制下年的开发计划,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开发市县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季调度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开发市县要于每季末,将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项目年度开发计划的调整,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金管理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中的国家和地方各级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资金下达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项目进行组织拨款,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偿投放的农业发展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农发基金有偿投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分,由市县财政统一管理,搞好承借承还。还款期限,一般应在借款二年以后开始回收,对到期不还的,市县财政负责归还。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占用费。有偿投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借款总额的60%。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属于国家
和省级的农发基金借款存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属于市县级的,存入市县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实行按效益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不搞按行业、按市县分条切块。资金投放要体现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支援农业的政策,树立三个效益观念(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与耕地占用税、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进度挂钩,与农业发展基金预算安排落实情况挂钩,与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与项目完成和借款加收情况挂钩。当年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到期借款不上交的,相应扣减省级拨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
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市、县以下农业综合开发子项目拨款,要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留10-20%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
5、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可以与贷款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回收后,继续用于综合开发。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要按项目实行独立核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和物资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物资的领报、核算管理手续制度,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开发市县的审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物资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五)组织领导。农业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实行市县政府承包实施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规划指导、科技咨询服务相结合,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市县政府行政领导为主。凡立
项开发的市县,都要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从计划、财政、银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土地、畜牧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负责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六)开发项目档案。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市县,要对所有开发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详细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建设情况。
三、项目峻工验收与总结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和开发市县要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事后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项目的成败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全面具体的审核意见,肯定正确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失误的原因,及时进行追踪反馈
,为以后的开发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提供经验教训,为提高开发项目质量和开发工作管理水平积累资料。
(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基本生产条件改善指标。包括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增加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项目,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2、新增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
3、具体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
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5、对项目的总评价与总结。
(三)国家在我省的农业开发总项目的验收,由国家派人组织进行;省级综合开发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子项目验收由市县组织进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派人参加。
(四)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经组织验收单位批准。
(五)对验收不合格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的项目,要追究项目承包单位组织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用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199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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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4年起,设立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用于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劳务输出培训补助、经济薄弱乡镇劳务输出奖励和全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考核。现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市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农村劳务输出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各市(区)财政也要按规定和要求,设立本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劳务输出培训补助以及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与国家、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㈠对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㈡对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给予奖励。

㈢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选定的培训机构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按现行核准培训价格每人降低150元,由财政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00元,市财政补贴25元,市(区)财政补贴25元。经当地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每人降低3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市(区)财政补贴50元。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每年新增劳务输出在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市财政给予每人10元的奖励金,其中:奖励金的50%奖给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50%奖给其他相关人员。

三、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经费,采取有关部门联合上报、联合审定、联合下达的方式进行。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计委、农业、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上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人数及补助资金方案等,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市财政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配套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奖励经费,采取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定下达的方式进行。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各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核经济薄弱乡镇劳务输出任务的完成情况,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定。市财政根据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情况,下达奖励经费。

四、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市(区)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专户。培训补贴经费按规定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市(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确认的培训机构。报帐单位申领培训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培训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市将组织抽查。对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有关市(区),将扣减下年度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各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宣传,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

第十二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市将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市(区)可按照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它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文件规定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办理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办理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现就财政机构办理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库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4%,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持满三年实行保值贴补,按到期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贴补额,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库券可以记名、挂失,但不流通转让。发行期结束后可随时到原销售单位兑取现金。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1)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
(2)持有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年利率9.36%计付利息;
(3)持有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11.34%计付利息;
(4)持有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按年利率12.42%计付利息。
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1998年3月1日以后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3.凭证式国库券从三月一日开始发行,七月三十一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库券,可以在原承销额度内继续发售,但要严格禁止超发。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库券仍按面值发行,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199
8年7月31日终止计息。
4.凭证式国库券以一百元为购买起点,整数发售。
二、发行方式
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采取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承销后面向社会广泛销售。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承销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地财政厅(局)同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并同各地(市)、县级经办单位直接签订分销协议。各级财政部门承销凭证式国库券的发行
数额,应于2月底以前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2.凭证式国库券采取填制“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附件一)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行组织印制,并于三月一日前调运至各分销网点。
3.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手续
(1)购买人认购凭证式国库券应填列“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库券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客户,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的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卖出)序时登记簿”。根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4.凭证式国库券买卖手续
(1)发行期结束,购买人提前兑取时,应持收款凭证(第二联)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原经办单位办理,原有印鉴的,持单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单位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号码抽出原卡片联(第三联),将有关内容核对相符,按本办法规定计算
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年利率”、“计息天数”、“应付本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兑付本息交客户,收款凭证留存。
(3)营业终了,根据收款凭证第一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买入)序时登记簿”。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4)凭证式国库券再次卖出时,操作手续比照发行办理;到期还本付息时,比照提前兑取操作手续办理。
5.凭证式国库券承销后,财政部按照各承销单位各次实际缴款金额,分别从1995年3月1日至7月1日开始计息,1998年到期时,财政部分别按年利率14%,加到期当月(3-7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分次还本付息。
6.发行期结束后,凭证式国库券的买、卖业务转入各经办单位自营证券业务处理。
三、发行款的缴纳与上划
1.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款的上划,采取分次缴款办法,即:4月-8月的5日前,分别将承销额20%的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出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办事处
帐 号:0149062-064
汇款用途: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款
2.各承销单位对承销的凭证式国库券应保证按期完成,并按承销协议规定的缴款进度缴纳发行款。发行结束时,多发款项一律上划财政部;发行量小于应缴金额时,应用自有资金补齐差额。滞缴发行款,财政部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从发行手续费中抵扣违约金。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4.7‰,财政部每次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支付手续费。各分销单位手续费比例由各承销单位自行商定。
2.凭证式国库券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国库券发行中发生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不列入业务收入。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财政部门累计发行数额汇总后,于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此类推,节假日顺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债司各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在报送发行进度时,增设联网代号:财政部门507。
附件一: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1-3)
附件二:财政机构经办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三: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计息办法

附件一: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
1-1
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
××省财政机构 购买日期:1995年 月 日 No.0000000
-----------------------------------------------------
| 帐号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 |
| |第
|缴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经收单位签章 |一
| |联
|年利率 % 计息天数: 天 |
|---------------------------------------------------|经
|持| | 兑取日期:199 年 月 日 |备 |办
|单| |----------------------------------------| |单
|人| | |万|千|百|十|元|角|分|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注 |位
|印| | 利 |-|-|-|-|-|-|-|本 息|-|-|-|-|-|-|-|-|-| |会
|鉴|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 | | | | | |计
| | | 息 | | | | | | | | | | | | | | | | | | |凭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
-----------------------------------------------------
兑取时:经办 复核 出纳 记帐 购买时:经办 复核 出纳 记帐
1-2
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
××省财政机构 购买日期:1995年 月 日 No.0000000
-----------------------------------------------------
| 帐号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 |
| |第
|缴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经收单位签章 |二
| |联
|年利率 % 计息天数: 天 |
|---------------------------------------------------|给
|持| | 兑取日期:199 年 月 日 |备 |缴
|单| |----------------------------------------| |款
|人| | |万|千|百|十|元|角|分|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注 |人
|印| | 利 |-|-|-|-|-|-|-|本 息|-|-|-|-|-|-|-|-|-| |
|鉴|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 | | | | | |
| | | 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兑取时:经办 复核 出纳 记帐 购买时:经办 复核 出纳 记帐
1-3
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
××省财政机构 购买日期:1995年 月 日 No.0000000
-----------------------------------------------------
| 帐号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 |
| |第
|缴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经收单位签章 |三
| |联
|年利率 % 计息天数: 天 |
|---------------------------------------------------|给
|持| | 兑取日期:199 年 月 日 |备 |经
|单| |----------------------------------------| |办
|人| | |万|千|百|十|元|角|分|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注 |单
|印| | 利 |-|-|-|-|-|-|-|本 息|-|-|-|-|-|-|-|-|-| |位
|鉴|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 | | | | | |留
| | | 息 | | | | | | | |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兑取时:经办 复核 出纳 记帐 购买时:经办 复核 出纳 记帐

附件二:财政机构经办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1.会计科目的设置。各经办单位办理凭证式国库券业务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代发行证券”、“国库券买卖”、“预付国库券利息”、“现金”、“银行存款”;
(2)负债类:“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应付帐款”;
(3)损益类:“投资收益”;
(4)表外科目:“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买、卖)序时登记簿”、“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单”。
2.经办单位办理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后,按实际承销金额(面值)入帐,借记“代发行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
(2)发行时,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实际发行金额记帐,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并逐笔登记“序时登记簿”,结出本日使用收款单份数,登记“未发行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
(3)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缴发行款,按照实际上划金额借记“代发行证券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发行期结束,帐务结清后,按照未售出凭证式国库券金额借记“国库券买卖”,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5)发行期结束,购买者提前兑取,按兑取本金借记“国库券买卖”,按应付利息借记“预付国库券利息”,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再次卖出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国库券买卖”科目。“国库券买卖”科目不应出现贷方余额。
(6)凭证式国库券期满三年到期兑付时,财政部拨入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代兑付债券款”。
(7)购买者到期兑付时,按提前兑取时会计核算办法处理。兑付终了结平各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借记“代兑付债券款”,贷记“应付帐款”(购买者应兑未兑本息)、“国库券买卖”、“预付国库券利息”,根据“代兑付债券款”科目发生额与上述各贷方科目金额之差贷记“投资
收益”。
3.各地经办凭证式国库券业务,可以各经办机构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也可结合财政证券机构规范管理的要求,县级机构作为代办点,由地(市)营业部或省级公司统一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比照上述办法制定。“投资收益”可以在到期还本付息时一次结
转,亦可在月末、年终按照理论价格分次结转。

附件三: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计息办法
一九九五年凭证式国库券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发行,7月31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购买者可随时到原经办单位兑取现金,经办单位对发行期内未售完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的部分,仍可继续发售。提前兑取及到期兑付计息办法如下:
1.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库券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持满三年后逾期兑付不再加计利息。兑付时按年利率14%加到期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如1995年4月5日购买凭证式国库券10000元,在1998年4月5日或以后的任何一天兑付时(假设1998年4月保值贴补率为4%):
计息天数:3年
应付利息:10000×(14%+4%)×3=5400(元)
2.凭证式国库券提前兑取时,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利率,按实际持有时间对月对日计算计息天数,计付利息(1995年4月5日买入,1995年10月5日为满半年;1996年4月5日为满一年;1997年4月5日为满二年;1998年4月5日为三年期满
)。实际持有时间一年按360天计算,一月按30天计算,月以下按日(算头不算尾)计算。
如1995年4月5日购买凭证式国库券10000元,1997年8月18日提前兑取时,实际持有时间2年4个月零13天,满二年不满三年,适用利率12.42%。
计息天数:2×360+4×30+13=853(天)
应付利息:10000×12.42%/360×853=2942.85(元)
3.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库券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1998年7月31日终止计息。由于持有时间不可能满三年,所以不予保值。
如1996年8月10日购买凭证式国库券10000元,1998年7月31日及以后的任何一天兑付时,实际持有时间1年11个月零21天,满一年不满二年适用利率11.34%。
计息天数:360+11×30+21=711(天)
应付利息:10000×11.34%/360×711=2239.65(元)



19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