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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9:28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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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应急工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三)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四)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

(一)抢险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二)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抢险工程由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进入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日常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抢险、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单位。

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为3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6个以上。

第十一条 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抢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余额在经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同步审批,并可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对应急工程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第十四条 应急工程的审批部门对于尚欠部分批准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不需要设计的小型应急工程或按照原设计标准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开始施工作业时,可按概算的30%拨付工程预付款,其余资金按进度核拨,施工期间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属于重新设计后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时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阶段,其后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新建的应急工程,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审批程序的具体简化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和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关于抢险、应急工程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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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2012年8月3日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当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遵循“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通过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和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城管办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食品安全及食用油脂的使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条 中标单位在市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废弃物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必须使用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统一提供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套建设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及时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二)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项目招标、审批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其工艺路线和设备设施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报市行政执法、建设、质量技监等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市建设、农业、环保、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由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行政执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工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工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的通知

民办发〔2000〕4号 2000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就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发出通知。为切实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在民政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民政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民政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往往会引发一些紧急重大事件。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操作规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当前,特别应当把以下情况列人紧急重大情况或事件范围:重大灾情、疫情;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安排、行政区划调整、村委会选举、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不落实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边界冲突;各类非法结社和非法社团的活动,以及取缔非法社团引发的较大规模聚集;民政系统内部的各种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等。凡发生上述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及时做好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国务院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今后,凡有紧急重大情况,除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这一主渠道之外,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同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由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各级民政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或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或民政部办公厅。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如实地向上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要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要害部门,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未雨绸缪,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要加强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派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值班,一旦出现重大紧急情况,单位领导要注意带班,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值班。要不断改进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传输手段,努力实现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和传输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民政部办公厅将不定期地对各级民政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予以通报。

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民政部值班室,电话:(010) 65135333  6513533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