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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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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落实农村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促进县级政府及其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推动县域教育的均衡、协调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各类教育的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基本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原则。督导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反映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
(二)监督激励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全面履行教育职责,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县域经济、教育基础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点督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三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机制。 2、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3、制定本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将教育工作重点列入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分年度逐项予以实施。 4、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为教育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奖惩兑现。 5、建立和完善县级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为教育办实事制度。党政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以“控辍保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为重点,切实抓好“普九”攻坚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 2、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县要按规划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抓紧抓好“普通高中发展性督导评价”和“示范高中建设工程”。 3、促进学前三年教育发展,要按规划逐年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班)率。 4、构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全面实施“科教兴村、科教兴乡、科教兴县”工程。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5、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为根本,切实抓好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实施,大胆创新,稳步推进各项教育改革。 6、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做到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逐年提高教育经费在县级财政中的支出比例,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3、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4、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做到优先安排。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和保学金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制度,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 6、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的有效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学校公用经费、教育专项经费和学杂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调控。
(四)办学条件 1、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和本县实际,科学调整本县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按照国家及省定标准,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及时消除学校危房,确保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3、因地制宜,积极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按照全省安排及要求,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现代远程教育设备设施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五)教师队伍建设 1、依法理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管理职能。 2、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及时补充缺编教师,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明确,管理有效。 3、完善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校长负责制和考核奖惩制。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各类中小学校长,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岗位培训。 4、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教师行为规范合格率达到98%以上。 5、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高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教师的工资待遇。
(六)教育管理 1、实施科学的教育管理,建设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县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教育执法情况报告。 2、完善各类教育管理体制,使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确保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对乡(镇)教育工作及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4、加强家庭、社区、社会各界和学校的沟通与合作,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年度工作目标,按照省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12月份进行自我评估。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复查。市级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评审所辖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对未按要求进行自评的县(市、区)督促其重新组织自评。3月10日前,组织市级督学和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导检查结果每年3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另发),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结果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市级推荐和省级随机抽定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全省四分之一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系统评价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督导评价报告。全省第一轮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分四年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反馈。省、市政府督导评估结果要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四、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协调配合,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县政府都要成立工作协调领导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筹安排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具体事项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02〕13号),并一起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要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授予教育工作先进县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山西省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2004年—2007年督导评估规划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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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改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1994年6月1日

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筹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益,支持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省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股份制试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本办法的具体规定,维护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内部发行股票,是指筹资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的行为。内部发行股票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筹资者和投资者(指内部发行对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认购股份。
第六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有一定规模的净资产,并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第七条 凡内部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程序是:申请内部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先将有关材料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联审办公室审查,由联审办公室依据试点企业情况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时,应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股份制企业的文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凡是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单位必须持有省财政税务厅下达的资产评估确认书);
(六)经领导小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的财务报表;
(七)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发行股票的协议;
(八)企业内部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九)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股票票面格式应按管理机关的规定设计,并在管理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条 股票发行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即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公司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每一手发出一张股票。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
第十二条 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股票公司的名称、注册地;
(二)标明普通股或优先股的字样;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数量及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记名股票股东名称或姓名;
(八)发行股票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九)管理机关批准发行本次股票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应委托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承销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印鉴办理认购股票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认购股票。
第十六条 企业须按批准的内部发行股票数额发行,不得擅自增加。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可在特定范围内转让、继承、抵押、捐赠。国家股和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股的处置,必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转让、继承、抵押、捐赠,应到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受委托办理内部发行股票登记和过户手续,可按人民银行省分行和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内部发行股票企业的财务和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其内部发行股票资格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