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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49:39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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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8月16日至17日,山东省新泰地区两天集中降雨量达205毫米,引发山洪暴发,加之上游东周、金斗、重兴庄三个水库爆满溢洪,导致汶河东都河床冲垮,17日14时30分许,洪水进入西都曾用于煤矿井下水沙充填的沙井,并溃入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原张庄煤矿)井下。该矿立即组织井下人员撤离。经初步核实,当班下井756人,其中584人已升井,尚有172人被困井下。透水发生后,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指挥部,紧急组织武警官兵、水利部门及邻矿职工1000余人进行堵水;山东省政府紧急调集驻泰安部队以及淄博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的救护大队及大型排水设备驰援。目前河道冲垮口有30余米,溃水量为24000立方米/小时,井下三个生产水平和排水设备全部被淹,失去排水能力。

  接到洪水淹井报告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尽一切努力抢救井下被困矿工,科学施救,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求各地加强防洪防涝防透水措施,严防淹井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已率领有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开展抢险救援。

  为认真吸取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8.17”洪水淹井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雨季“三防”工作,严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要查清塌陷区、废弃井口等与矿井的联通情况,并针对矿井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情况,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疏导措施;填实废弃井口及井田内采煤和采矿塌陷区;煤系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的要做好基底防漏加固处理,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

  二、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季天气形势,加强汛情水害预测预报,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雨、暴雨期间要停工撤人,在停雨之后确认隐患已消除才能恢复生产。同时,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严防淹井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要配备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加强水害事故抢险的演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能够及时到位,努力减少矿井水害事故的损失。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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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
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本市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按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城市饮用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地矿、规划、市容、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
第六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根据水源地所处的位置、水文、地质条件、水体特征、开采方式、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运移特征等进行划定。
第七条 本市灞■(音同产)水源地、沣■水源地、渭滨水源地、西北郊水源地、东北郊段村水源地以及新建的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分别划定保护区。
阎良区和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
城市内单位自备饮用水井,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八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需要设立监控区。
一级保护区是以采水井为中心,在半径五十五米以内划定的,能够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防止病原菌污染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是位于一级保护区以外,能够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的一定区域。
监控区是位于二级保护区以外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监测孔监视地下水质的地带。
第九条 本市城、郊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阎良区及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阎良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做防渗处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护区,利用渗坑、渗井、渠道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二)弃置、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无防渗漏设施的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消纳场所;
(四)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炼油及其他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六)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种植、养殖活动;
(二)进行游乐活动;
(三)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
(四)建立墓地;
(五)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音同产)河、黑河、石砭峪、田峪、沣峪等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四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植被、护岸林以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储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倾倒、排放含有汞、镉、铬、砷、铅、镍、苯并芘、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剧毒废液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清洗装储油类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六)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制革、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游泳、戏水或开辟水上娱乐场所;
(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
(四)放养畜禽;
(五)建立墓地。
第十六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排污口;
(二)露营、野炊、旅游等游乐活动;
(三)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四)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
(五)向水体抛撒杂物;
(六)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责任,监督实施,定期对水环境和污染源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污染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第十八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及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资源的破坏、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施用标准,负责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植被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二条 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水的水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预报,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开采、加工矿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进行审批管理,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其周围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向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倾倒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时观测水质状况,发现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及设施。禁止破坏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监测孔的位置,并组织供水单位或有关排污单位进行设置。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地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饮用水地表水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治理、停业、关闭或者搬
迁的意见,按规定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等强制性应急措施,消除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污染源,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二)、(三)项,第十四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其中储存堆放污染物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的,可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
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五)、(七)项,第十四条(五)项,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四)、(五)项,第十六条(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第十六条(一)项规定,新建、扩建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搬迁,排放污染物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标志和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九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六)项,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分别由水利、农业、林业、地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日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

铁道部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
铁道部

总 则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直接行车设备,是向电力机车、电动车组等安全可靠供电的特殊输电线路。
接触网沿铁路露天布置,线长点多,工作环境恶劣,使用条件苛刻,又无备用设备,一旦故障停电,将中断行车。接触网主管部门必须做到常备不懈,及时出动,迅速抢修,尽快恢复供电,保证行车。
接触网抢修要遵循“先通后复”和“先通一线”的基本原则,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和及早恢复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在抢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行车和高空、电气安全作业等有关规定和防护措施,防止扩大事故范围和发生意外事故。
本规则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和其它事故引起的接触网修复配合工作。
各铁路局可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抢修组织
第1条 为了加强接触网事故抢修工作的领导,做到临阵不乱,指挥得当,有条不紊,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供电段和领工区均要成立接触网事故抢修领导小组。
供电段接触网事故抢修领导小组由主管段长任组长,组员包括技术、安全、材料、总务室主任及生产调度。
领工区接触网事故抢修领导小组由领工员任组长,组员包括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及各工区工长。
第2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应以比较熟练的工人为骨干组成抢修组,组长由工长或安全技术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人员担当,组内应明确分工,有准备材料工具的人员、防护人员、坐台联系人、网上作业人员和地面作业人员等。抢修时工作领导人和防护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各司其职。平
时作业应尽量按抢修组的分工组成作业组,以加强协调配合,一旦故障停电,可以配套出动抢修,当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3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在夜间和节假日必须经常保持一个作业组的人员(至少12人)在工区值班。工区应有值班人员的宿舍和卧具,并经常保持清洁、安静,保证值班人员休息好。
第4条 对于较大的接触网事故,主管段长、领工员及事故抢修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抢修工作
第5条 制定抢修方案,应本着“先通后复”的原则,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必要时可采取迂回供电、越区供电和降下受电弓通过等措施(详细参考附件一),尽量缩短停电、中断行车时间,随后要尽快安排时间处理遗留工作,使接触网及早恢复正常技术状态。
在双线电化区段,除了按上述“先通后复”的原则制定抢修方案外,还要集中力量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通一线”尽快疏通列车。
故障范围较小,抢修时间不长,无需分层作业,则应抓紧时间一次抢修完毕,恢复供电、行车。
第6条 电气化区段的所有职工,无论任何时候发现接触网故障和异伏,均应立即设法报告分局(或供电段,下同)电力调度或列车调度(若列车调度先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电力调度),并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清故障范围和破坏情况,必要时在事故地点设置防护措施。
第7条 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都必须牢固地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所有事故无论是否供电责任事故,都要从全局出发,千方百计采取措施,迅速地恢复供电和保证行车。
第8条 分局电力调度得知接触网发生故障,首先要迅速判明故障地点和情况(当故障探测装置失灵时,可采取分段试送电、派人巡视等方法查找),尽可能详细地掌握设备损坏程度,立即通知就近的接触网工区和供电段生产调度,并报告分局主管部门和铁路局电力调度。铁路局电力
调度及时报告铁道部电力调度。
为避免扩大事故范围,在未确认符合供电和行车条件,作业人员已撤至安全地带时,不要盲目强送电。强送电前应撤除重合闸。
第9条 接触网工区接到抢修通知后,应按抢修组内部的分工,分头带好材料、工具等,白天15分钟、夜间20分钟内出动。工区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出动时间、情况报告分局电力调度、供电段生产调度和领工区。
第10条 抢修车辆出动前,分局电力调度应将车号及到达的地点通知列车调度,列车调度应优先放行,使之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第11条 抢修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组长(即抢修工作领导人)要组织人员全面了解故障范围和设备损坏情况,制定抢修方案,并尽快地报告分局电力调度,征得分局电力调度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当有两个及以上抢修组同时作业时,应由供电段事故抢修领导小组指定一名人员任总指挥。如牵涉变电设备、试验等多工种作业,由分局电力调度负责组织协调,按时完成任务。
第12条 所有参加现场抢修的人员都必须服从抢修组长的统一指挥,任何人不得干扰。各级领导的指示也应通过电力调度下达,由抢修组长集中组织实施。
第13条 抢修方案一经确定一般不应变动,确属必须变动者要经过分局电力调度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14条 在配合行车事故救援时,接触网抢修组长应服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调动。对接触网进行停电、拆除或修复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事故现场负责人。事故救援结束,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事故现场负责人的
命令向分局电力调度申请办理接触网送电事宜。
当用吊车作业必须拆除接触网时,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工作量最小,又容易恢复的方案。
第15条 在铁路局(分局、段)分界附近发生事故时,相邻的铁路局(分局、段)应积极协助抢修,在参加抢修中服从事故所在分局(或段)电力调度和抢修组长的指挥。
第16条 在接触网抢修过程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与分局电力调度经常保持通讯联络,向电力调度随时报告抢修进度等情况,同时电力调度员将各级领导的指示和电力调度的命令传达给接触网抢修组长。
分局电力调度要将事故抢修进度和预期完成时间等情况随时向分局领导、路局电力调度报告,铁路局电力调度要及时报告铁道部电力调度。
第17条 接触网修复过程中,对关键部位要严格把关,确认符合供电行车条件后方准申请送电,送电后要观察1~2趟车,确认运行正常后抢修组方准撤离事故现场。


申请送电时要向分局电力调度说明列车运行应注意的事项,电力调度要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必要时向司机和有关人员发布命令周知。
第18条 注意保存事故及抢修工作的原始资料,电力调度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通话应进行录音,待事故分析后再保存一个月方可消除。
接触网抢修组长要指定专人写实事故及其修复的情况包括必要的拍照,有条件时可进行录相,收集并妥善保管故障拉断或烧坏的线头、损坏的零部件等,以利事故分析。
对典型事故的照片、报告、损坏的线头,零部件等供电段应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第19条 为保证抢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在分局、供电段和领工区必须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抢修人员的饮食供应,必要的御寒衣物等要及时送到事故现场。遇到较大的事故,需要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安排替换人员。
第20条 供电段对每件事故除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牵引供电事故管理规则》的要求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止措施,逐级上报外,同时还要分析抢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好人好事要及时表彰和奖励;对贻误时机,工作不得力者要严肃批评;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者要
给以处分。对抢修中采用的先进方法、机具等应及时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完善抢修组织、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安全作业
第21条 在整个抢修工作中,特别要强调作业安全。要严格遵守《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设置行车防护。防护人员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传递信号。
第22条 在攀杆、登梯和车顶上高空作业时,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要特别强调在接触网上整个作业过程中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戴好安全帽。
第23条 抢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作业命令和验电接地,方准开始作业。抢修作业组长(工作领导人)在抢修作业前要向作业人员宣布停电范围,划清设备带电界限。对可能来电的关键部位和抢修作业地段,要按规定设置可靠足够的接地线。
第24条 在拆除接触网作业时,要防止支柱倾斜,线索断线、脱落等;在抢修恢复作业中,对安装的零部件特别是受力件要紧固牢靠,防止松脱、断线引起事故扩大。

第四章 机具材料
第25条 为保证接触网事故抢修指挥人员能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供电段应配备事故抢修指挥车。
第26条 各供电段应配备接触网检修作业车、轨道车(包括相应的平板车,下同),在分局管内适中的供电段还应配备架线作业车、放线车和轨道吊车组成一组抢修列车。
第27条 接触网工区应配备轨道车或汽车,重要区段和重车方向运量在4000万吨以上的繁忙干线的工区可改配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沿线靠近公路的工区可改配公铁两用接触网检修作业车。
第28条 供电段和接触网工区的抢修、交通机具是能迅速出动抢修的先决条件,均应有专人管理,做好日常维修保养,时刻处于良好状态,保有足够的燃料,随时能出动抢修,夜间及节假日应有司机值班。
第29条 接触网抢修列车、作业车、汽车、轨道车,必须停放在能够保证迅速出动的指定地点,如必须变更停放地点,工区值班员要及时报告分局电力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
冬季取暖的地区,车库应有采暖设施,保证及时出动。
第30条 分局电力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必须随时掌握抢修列车和各接触网工区交通工具的停放地点、整备情况,交接班时进行交接,接班后要复查。
第31条 供电段、接触网工区及抢修列车上应按附件二的标准配齐抢修材料、工具、备品、通讯和防护用具等,并随时注意补充。
第32条 抢修用料、具应尽量组装成套,并与日常维修用料分别造册登记,分库存放。对较小的零部件(如线夹等)应集中装箱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33条 接触网工区值班员处应有材料库的钥匙,交接班时交接并清点抢修用料、具,以便随时取出抢修用料、具。用后抢修组长应负责将料、具及时放回原处。消耗的材料、零部件列出清单,交给值班员和材料员各一份,并共同确认。对抢修用料、具,接触网工区工长每旬检查一
次,领工员每月检查一次,供电段材料室、安全室应组织抽查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34条 供电段要加强对抢修队伍的日常演练,开展事故预想,使每个人都能掌握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法。发生事故时做到人员齐、工具材料齐、出动快、修复快。每半年组织各级抢修领导小组成员、工区抢修组组长进行一次轮训,讲解事故抢修知识,学习有关规章命令,分析典型案
例,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组织、指挥事故抢修的能力。
第35条 各工区应充分利用工余时间,发挥老工人传、帮、带的作用,经常进行各类事故抢修方法的训练,每季组织一次事故抢修出动演习(包括按时集合、整装出动和携带的工具、材料等)。
领工区每半年组织管内各工区进行一次事故抢修演习。
供电段主管段长对上述规定的工作应经常督促检查。对在学习、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要适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36条 为做好事故抢修的日常演练,供电段及接触网工区应设有供训练用的场地和必要的实物。

附件一:故障判断查找和临时供电抢修方法
根据接触网多年的运行经验,并参考苏联交通部颁发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细则》,列举了一些故障的判断查找和临时供电抢修方法,鉴于线路条件、设备类型、故障情况均不尽相同,各单位可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随机应变,灵活机动地采取相应最佳措施,本附件供参考

一、故障的判断与查找
1.永久接地:变电所断路器跳闸,重合闸和强送均不成功,可能由于接触网或供电线断线接地、绝缘子击穿、隔离开关引线脱落或断线、较严重的弓网故障、机车故障、吸流变压器短路等。
2.断续接地:变电所断路器跳闸重合成功,过一段时间又跳闸,可能是接触网或电力机车绝缘部件闪络、货车绑扎绳等松脱、列车超限、树木与接触网放电、接触网与接地部分距离不够、接触网断线但未落地、弓网故障等。
3.短时接地:变电所跳闸后重合成功,一般是绝缘部件瞬时闪络、电击人或动物等。
4.查找故障应根据季节、设备所处的环境有针对性的进行,例如大雾、阴雨及雨雪交加时易发生绝缘闪络故障,应重点查找隧道及污秽严重的处所。当发现火花间隙击穿时对该支柱上的绝缘部件要仔细检查或更换。
二、抢修方法
为了缩短抢修时间,尽快恢复供电、行车,一般应采取过渡措施,但事后要最快地恢复设备正常状态,例如:
1.吊弦间距可增大一倍,承力索上可暂不装线夹,滑动吊弦可用普通吊弦临时代替,但吊弦的倾斜度应能适应过渡期间的温度变化。
2.绝缘子闪络但未击穿,擦净后有把握送上电或绝缘子局部破损但能送电,均可暂不更换。
3.当个别定位装置或腕臂损坏时,只要接触线布置符合行车要求,承力索可暂不固定,接触线可通过一串悬式绝缘子用2~3股直径为4毫米的铁线绑扎在支柱上。若承力索必须固定,也可比照接触线的做法。
4.软横跨的横向承力索、固定绳均允许有接头,接触线和承力索的接头数量及间距可以适当超出规定标准。
5.区间中间支柱折断:可用轻型临时支柱代替。若是混凝土支柱折断,根部还剩一段,可将杉木杆临时固定在其上,若必须挖坑立杆时,直线区段可不打拉线,曲线区段根据支柱受力情况可用锚钎打一个临时拉线。
6.锚柱折断:用金属支柱代替锚柱或借助附近其它支柱下锚,但均需在承力索和接触线下锚方向做拉线。若该锚柱有两个锚支,其中一个下锚在临时支柱上,另一锚支可临时固定在其它锚段的承力索上,若系土挡处的锚柱可借助附近其它支柱下锚。
7.中心支柱、转换支柱折断:可利用金属支柱,也可用两根杉木杆做成人字叉杆,埋深1米左右,视受压或受拉决定其倾斜方向,受拉的打拉线,受压的可在人字杆外侧用一根杉木杆斜顶住,当两悬挂间不能保证规定的绝缘距离时,可暂不作绝缘锚段关节用。
8.锚段关节处支柱折断或接触网损坏:也可采取两个锚段合并,取消一个中心锚结的方法临时供电。
9.隧道内埋入杆件破坏:
(1)在直线上,或曲线上个别悬挂点或定位点损坏时,只要接触线不超出受电弓工作范围时,可将悬挂和定位装置甩开,绑扎牢固、不侵入限界,调整好接触悬挂,可暂时送电开通。
(2)若必须修复悬挂、定位装置、杆件等可用铁线将绝缘子固定在原杆件上,恢复悬挂和定位,若埋入杆件整体脱出或已松脱,可用高标号的快干水泥灌注。
(3)对短时间难以修复的事故,可将隧道内接触网吊起或断开,使列车降弓通过,或在列车尾部加挂一台电力机车,推进运行疏散列车。
10.承力索或接触线断线破坏严重,不需换线,可临时将线索绷紧、吊起,降弓通过,对载流承力索和接触线须做分流线。加强线、供电线等均可比照上述做法。
11.对个别避雷器、吸流变压器损坏时,可暂时撤除运行。
12.当隔离开关及分段、分相绝缘器损坏时,经过分局电力调度批准可暂不恢复。对常闭的隔离开关可甩开开关将引线连通,对绝缘器可用电联接线将分段导通,但必须保证变电所的保护装置能够可靠动作,必要时调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对常开隔离开关,甩开引线绑扎牢固即可送
电。
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暂时撤出运行期间,必要时应通知有关站段停止相应的作业。
(附件二略)



198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