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15:54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199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市人民政府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事务。
  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法制部门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事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各级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七)使用暴力伤害公民身体的;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和叶集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追究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责任追究机关。
  第八条 责任追究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现执法过错后,由责任追究机关批准立案;
  (二)成立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其程序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法认定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经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四)因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责任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失误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第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行政追偿,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应予行政追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追偿。
  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有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责令其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被责令限期整改(或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改正)的;
  (四)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过错责任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责任追究机关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或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第五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历年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见《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附件3)。

  第六条: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二)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三)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四)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第七条: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存档机构是指我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101109314740980054.doc
附件2: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101109314741224792.xls
附件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101109314741281997.xls

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是从丹东域外引入各类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等)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丹东域外、国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等。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500万元;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五)项目在市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六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体工业项目,按5‰予以奖励后,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对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5‰基础上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进无偿捐赠资金(以现金形式)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奖励,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对外借款以5000万元为起点,3年以上使用期,用于市财政统筹列支的公益性项目,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基准和资金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根据融资额度的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包括利用政府信用担保借入的资金)。每降低人民银行同期利率1个百分点,再增加降低部分10%的奖励。
(一)5000万元(含本数)—5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5‰;
(二)5亿元(含本数)—1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6‰;
(三)10亿元以上奖励0.7‰。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落户税收征缴所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对从丹东域外、国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且具备岗位条件的,其中的1人可不受编制限制免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当事人填写《丹东市招商引资待遇申报审批表》,经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批,1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确定建设前,由项目和资金引荐人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并送市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以及捐赠资金到位后,提交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考核认定程序予以兑现。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事项。
(一)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二)引进外资按固定资产验收全部合格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奖励资金为税前额,被奖励人要依法按章纳税。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丹政发[199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