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0:21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已经作了具体部署,各地正在努力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认真开展监督工作,推动我省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深入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文件,在廉政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有计划地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住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视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弄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贪赃枉法等重大案件,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特
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清问题,写出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代表深入基层,联系选民,广泛征求各阶层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正之风的批评和意见;要选择重点行业和部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评议活动,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进行评议。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直接听取评议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研
究解决,逐件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状况,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有严重不正之风的,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行业不正之风纠正不力或消极抵制的,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对应当撤职和罢免的,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或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有关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要有专人负责,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责成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对重大问题要限期办结,严肃处理,并报告结果。
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一府两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行政措施;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使各行各业的廉政建设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1990年11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注销登记。第八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四)核准登记。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房屋共有或房屋所占土地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图纸。1990年以前建成房屋的,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所在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房证明,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依法发生转变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应由土地部门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依法准予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四)依法应当暂缓登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请不实的;(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转移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的1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后的2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证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9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和工本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参照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换证工作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换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

  当前,夏粮收购正处在高峰期,早籼稻收购也已逐步展开,收购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区出现仓容紧张的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的顺利进行,还将影响到下一步秋粮收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保证储粮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入市收购,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资源。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市场粮价没有明显回升前暂不安排销售。

  二、主销区要积极按最低收购价到产区采购粮食,充实地方储备和商品库存。粮食主销区要结合地方储备粮轮换和增加储备规模,积极按最低收购价到主产区买粮。要主动引导和组织各类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食,充实企业商品库存,主销区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存放在主销区的中央储备粮轮换,也要积极从主产区组织粮源,以缓解主产区仓容压力。粮食产销区之间要进一步加强产销合作,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已签订的粮食购销协议,支持主产区搞好粮食收购工作。

  三、积极挖掘仓容潜力,搞好粮食集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6〕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充分挖掘现有仓储设施潜力,提高企业收购和储存能力。对于仓容紧张的安徽、湖北、江西、湖南、江苏等省,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抓紧对分县的仓容、库存及预计收购量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按照先县内省内集并后跨省集并的原则,研究提出总体集并方案,特别对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地区要优先安排集并,并于7月底之前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南方稻谷主产区仓容特别紧张的地区,要尽可能将2005年最低收购价库存稻谷进行县内集并,本地区仓容确实不足时再安排调往邻近县或省的主销区。跨县集并方案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经济合理的流向尽快提出,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鉴于2005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稻谷未实行集并费用包干,这部分稻谷集并所需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并计入库存成本,粮食销售后统一清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2006年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和早籼稻需要集并的,县内集并和跨县集并的费用暂按《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入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中储粮分公司提前做好仓容和接卸等准备工作。调出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当地承储企业按时出库和发运。

  四、抓紧仓库维修工作,扩大收储能力。目前,一些主产省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部分粮库仓储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储粮隐患。为扩大收储能力,确保储粮安全,今年初中央财政已对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稻谷产区安排了仓容维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也安排了配套资金,各有关省要切实用好,认真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省粮食局、财政厅、中储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快仓容维修进度,保证粮食收储需要。安徽、湖北、江苏等麦稻产区出现仓容紧张情况需要增加仓容维修数量的,请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好维修。仓库维修方案及维修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五、加强技术指导,确实需露天储粮的必须保证储粮安全。考虑到目前部分地区因仓容紧张将影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为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对于个别地区在粮食集并后仓容仍然特别紧张且影响粮食收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搭建一些露天储粮设施以应急需。对于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允许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必须经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进行审核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纳入总体集并方案一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仓容紧缺状况及集并方案,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露天储粮设施的搭建标准及总量,所需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并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成本,粮食销售后统一清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库点场地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场地。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粮食储存习惯等,指导企业选择适合当地的露天储粮形式(包括简易仓、土堤仓、露天囤、露天垛等)。要选择地势高、排水通畅的场地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并应具备防潮、防水、防鼠能力。露天储粮设施之间要留有检查和消防通道。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时要按要求埋入通风、测温等设施,并预留取样和检查口。露天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降水、除杂作业,必要时应进行防虫处理。

  六、加强仓储管理,确保储粮安全。目前,正值高温多雨季节,不少地方已经进入主汛期,粮食安全储存面临相当大的压力。为保证库存粮食安全度夏、度汛,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仓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对存在安全储粮隐患的,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不发生任何坏粮事故。特别是对于露天储粮的,要指导企业定期对露天储存粮食的温度、水分、虫害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处理,确保粮食储藏安全。

  当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已进入关键阶段,做好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妥善解决好收购仓容等问题,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