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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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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
  第三条 测评必须遵循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具体职位具体分析原则;程序化与规范化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测评工作分制定方案、实施考试、组织考察三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制订方案

  第五条 在测评工作正式实施之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须对拟选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并按规范要求制定职位测评方案,作为整个测评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职位分析是指对职位说明书所列示的职位要求作进一步的分析,把握职位要求中的关键性因素。
  第七条 职位测评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选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主要职责、基本学历经历条件、主要知识能力要求和其它要求。
  (三)测评方法和加权计分权重比例。
  (四)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亦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所申报职位职责的能力,即分析和解决职位职责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对能力的测试了解申报人的相关知识、理论素养、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相关技术,一般不考纯理论题和纯记忆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项。
  第十条 在局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中,当同一拟选职位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4人以上(含4人)时,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时,该职位的考试方可进行。所有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均有权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笔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题型主要有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议论题和竞职设想等。
  第十三条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180分钟。
  第十五条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笔试考官组负责评卷工作。每一考官组由9-11人组成。每位考官须独立审阅全部笔试试卷。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十六条 笔试成绩经全体参评考官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按笔试成绩高低取前6名进入面试;当参加笔试人数等于或少于6名时,不实行淘汰,全部进入面试。
  第十八条 面试的主要形式有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和情景模拟测验等。
  第十九条 面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综合反应能力,含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第二十条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间一般为40-6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官组负责评分工作,每组考官9-11人。每位考官须独立评分。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二十三条 面试得分经全体考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总分按申报人的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权计算。按考试总成绩排序,从考试总成绩位居前列者中录取初步入围人选。要用淘汰的方式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初步入围人选最多不得超过6名。初步入围人选进入组织考察程序。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重点有二项:
  (一)民意测评。了解单位民意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的评价。
  (二)组织考察。考察单位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候选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意测评和考察情况,结合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综合比较,排出名次,报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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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5〕6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300 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市债务委员会的意见;(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 10% ,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十九条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结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中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计划调整,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本级预算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武常文〔2004〕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 90% 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清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进行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派驻审计特派员。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 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1号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业经2002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赵学礼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残疾人必须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以正当手段谋职谋生,自尊、自强、自信、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可免收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就诊五优先。持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的特困残疾人证明就医,市、县(市)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可给予住院床位费、各项辅助检查费减免20%的照顾。
第五条 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可免收学杂费,并经当地残联证明可就近入学。市属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方面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的照顾。
第七条 普通幼儿园不能拒收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可适当减收保育费、杂费。
第八条 各城乡经济组织均应按本单位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商同级地税部门代为收缴。
第九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后,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十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发展私营经济。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举办的小型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收工商管理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管理费;土地部门免收土地使用费;劳动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二条 农村一级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和其它社会负担;二级残疾人减免征50%的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及其它负担;三级残疾人免除“两工”和其它社会负担。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
第十四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50%的初装费、安装费。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残疾人申请翻修、新建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残疾人的家庭,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需要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凡因工伤事故造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原单位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适当解决医疗护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期间文化体育部门的电影院、公园、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对双下肢残疾的肢残人、盲人乘坐市(区)内交通工具,司乘及服务人员要给予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城区、乡镇所在地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经残联证明给予减收或免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社区建设中,文化、教育、卫生、劳动、民政、街道等部门要把对残疾人服务、扶持、就业等纳入整体规划之中。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福利企业开业,由县级以上残联证明,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刊登一次性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内的广告,第二次刊登广告时收取半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