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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度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7:12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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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度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度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行业协会:
粮油工业统计工作自2001年开始恢复以来,在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行业协会的重视和支持下,各地粮油工业统计人员共同努力,已经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但是,由于此项工作曾中断多年,各地在2001年的粮油工业统计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纳入统计,缺报现象比较普遍;数据不够完整准确;有的地方特别是县市一级主管部门没有重视此事。为加强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现对做好2002年度粮油工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扩大统计覆盖面,尽可能把所有的粮油加工企业纳入到统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黑龙江、湖北、重庆等省市的做法,由省粮食局和省统计局联合发文进行部署,以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
二、提高统计报表质量,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各省市报送2002年度统计年报时,要同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三、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尚未明确专人负责的省市,要尽快落实。
四、配备必要的统计工具,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功能,尽早实现网上数据自动汇总。2002年度的统计报表争取做到使用电子邮件进行数据汇总。
根据2002年8月召开的粮油工业统计制度修改讨论会的意见,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对《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2年度开始我局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将对统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特此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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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财政部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2001年6月20日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粮库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必要性
   近两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利用国债专项资金进行了粮库建设。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粮库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对推进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存在某些方面资金管理监督滞后,拨款中间环节多,有的环节资金出现沉淀等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的建设资金拨付方式进行改革,加大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力度,从体制上为粮库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这是整个财政资金使用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出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有利于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堵塞财政支出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从粮库建设方面讲,也有利于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做到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具体是改变新建粮库建设资金的拨付方式。考虑到这是一项新的实践,为保证改革顺利推进,需要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分步组织实施。
   二、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资金拨付方式,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力度,强化建设资金的预算约束,进一步做好资金拨付的服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减少资金沉淀。
   (二)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先在部分粮库进行,逐步全面推开。
   三、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主要内容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主要内容是:规范资金使用的申请程序,增强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改革资金的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一)规范资金的申请程序。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审核,经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项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报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下同)。国家粮食局审核汇总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抄送专员办。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专员办。
   2.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项目监理签字后,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
   4.国家粮食局对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改革资金的拨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财政部对国家粮食局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复核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资金可运用情况,核定拨款数额,向代理支付银行发出拨款指令。代理支付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到建设项目。
   (三)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财政部负责下达预算,复核资金使用申请,签发拨款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负责招标选择代理支付银行;会同国家粮食局、专员办、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专员办及时掌握建设信息,对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国家粮食局及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审核汇总资金使用申请。项目监理单位依据监理事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及资金支付审查签字。代理支付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拨款指令拨付资金,及时反馈资金拨付等信息。
   四、实施范围、时间和需要做好的有关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河南、四川、广东、甘肃省地方负责建设的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北京、河北、河南、湖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省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为了保证本方案的顺利实施,财政、计划、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做好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对专员办、项目单位、监理单位、代理支付银行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关单位内部必需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代理银行专户开设及资金拨付具体操作规程;有关单位制定的工作细则和与其他单位业务相互衔接的具体办法等。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业经2000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区内负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及机场、工矿区等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包括门前及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以内,两端起止点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外的沿街地段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支路、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路面清扫保洁,清除污水、污物及废弃物;
  (二)负责维护临街墙壁和建筑物的门面、橱窗、牌匾、灯饰等的完好、整洁、规范、美观;
  (三)负责对裸露黄土的沿街空地进行绿化或硬化(应由市政部门负责统一硬化、绿化的除外);
  (四)负责维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制止损坏行为;
  (五)负责维护按规定统一摆放的废弃物容器的完好、整洁,制止损坏行为;
  (六)负责管理车辆停放,制止在非车辆停放区停放车辆的行为;
  (七)制止违章占道经营、卖艺等行为;
  (八)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或渣土、随地便溺、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等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单位应达到的责任目标。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目标由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郑州火车站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河滨河公园、郑州矿区、新郑机场、黄河游览区等区域,由其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所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街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支持、协助责任单位执勤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街道管理委员会所需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执勤员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也可以雇佣或由相邻单位共同雇佣人员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可以由责任单位派人清扫保洁,也可以委托环卫单位组织清扫保洁,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勤员和街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上岗执勤,必须佩戴由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执勤员或街道管理员标志。


  第十一条 对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达不到责任目标的,可责成所在地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处理,也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处罚。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的,每次可处以5元罚款;
  (二)对乱倒污水的,除责令清除干净外,每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三)对乱倒垃圾、渣土的,除责令打扫清除干净外,并视倾倒数量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损坏废弃物容器等环卫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内容有通讯工具号码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抄录后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限期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通讯单位停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照《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三)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卖艺等经营活动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悬挂物品的,每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执勤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报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处罚权的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执勤员和街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寻衅闹事、辱骂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执勤员和街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阻碍、干扰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罚款、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或处罚的,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