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45:20 浏览: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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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5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初稿)〉的报告》(中疾控报卫发〔2005〕505号)收悉。我部对该程序作了适当修改,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批准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请你们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审查收费,审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本级支付。
二○○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1工作范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1.2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工作部门与职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职业卫生)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放射防护)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1资质审定工作采取审定负责人制。审定负责人负责资质审定工作的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所资质审定的管理制度。
(2)审查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
(3)审查技术评估上报资料。
2.2职业卫生所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部,辐射安全所指定放射卫生防护室(以下简称“审定组织者”),分别承担本所负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组织,有关资料的接收、准备、汇总、上报。
(2)职业卫生所审定组织者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辐射安全所审定组织者负责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3)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的提出。
(4)负责与卫生部、受理单位、申请单位及现场考核专家的联络。
(5)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2.3负责资质审定的工作部门指定其科技处负责资质审定工作中考核样品的保管、发放和质量控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考核样品的登记和保管。
(2)现场考核前将加盖骑缝章并封装的考核样品(包括浓度范围)移交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
(3)在规定的时间提供考核样品的数据。
3工作要求
3.1涉及资质审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不得泄露考试试题、模拟评价试题和考核样品数据等保密资料,保证技术评估的客观、公正。
3.3严格控制现场考核人数,与现场考核无关人员不得参加。
3.4参加资质审定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3.5曾被申请单位邀请参与资质认定咨询、参与指导和共同完成相应技术服务报告的专家应当回避对该申请单位的资质审定。
4工作程序
4.1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中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执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执行。
4.2审定组织者收到受理单位转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受理单位联系。
4.3审定组织者自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共同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在60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审查、现场技术考核和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
4.4审定组织者从专家库抽取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作为现场技术考核专家人选,经审定负责人同意后报卫生部批准。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申请单位的技术顾问、现场考核前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的人员不得作为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
4.5审定组织者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评估计划,作好以下现场技术考核准备工作:
(1)组织专家完成考试试题和模拟评价试题工作,准备试卷,试卷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2)准备有关资料和表格;
(3)现场考核前由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接受(签字)科技处移交的、加盖骑缝章并封装(浓度范围)的考核样品,带到申请单位;
4.6现场考核专家组到达现场后,审定组织者将现场考核样品、模拟评价试题移交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成员交给申请单位的接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4.7专家组组长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要求主持现场技术考核工作。
4.8申请单位提交考核样品的检测报告后,专家组成员启封加盖骑缝章的考核样品浓度范围信封,获取考核样品的参考值。
4.9审定组织者整理考核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审定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结束现场考核5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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