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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14:52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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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和社会协调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制度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法律地位相统一的原则,围绕市委和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市总工会工作情况;通报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协商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有关劳动就业、安全生产、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会议需要出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就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基本达成共识和准备充分后,提交会议协商研究。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需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与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总工会办公室起草,经市政府、市总工会负责人审签后,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到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与同级工会都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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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10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9号令)、《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71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74号令)。

本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8月17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通道绿化林带管护,巩固绿色通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通道绿化林带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际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带。管护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路网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的绿化林带、片林;
(二)国道、省道、县际公路红线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
(三)在主要干线公路重点区域、出境口等营造的景观林;
(四)国道、省道、县际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护坡由公路部门栽植的树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两侧栽植的绿化树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通道绿化管护及提升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和管理管护措施的制定。
(一)县级林业部门按政府计划,负责干线公路林带、两侧片林及出省口连接线等地段景点绿化管护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规划意见,对断档和缺苗的要及时补植补造,有条件的要在林带外侧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对林木进行有效防护。
(二)森林公安部门要经常对林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占地补偿费、苗木补植费和管理管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栽植、管护经费的落实。
(四)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红线以内的绿化带的管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绿化林带的建设及管理管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要健全管理机制,组建专门护林队伍,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设立管护宣传标牌。
要制定详细管护计划,组织各村完成管护任务,对管护面积进行统一测量核实,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管护人员花名表,并定期指导、监督和加强检查验收,落实管护补贴兑现。管护费用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林带的管护,管理好本村护林人员和林带边上的责任田户主,签订护林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确保林带不受人畜损坏。
第六条 绿化林带建设期(一般为三年)间,施工工队与专业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 通道绿化林带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要及时发放林权证,持证者负有林木管护责任。
第八条 管护责任:
(一)施工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林带的浇水、补植、涂红刷白、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以及林带外侧隔离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后林业部门协调各有关乡(镇)对其辖区内造林林带进行后续管理。严格禁止在林带内间作任何农作物。
(三)管护人员要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树木实行严格保护,发现偷砍、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造林林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林地随意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
(四)管护人员要协助乡村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制定对管护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以及时调换。
第九条 管护标准。绿化林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补植完善的,由县级政府出资,林业部门规划并协助乡(镇)实施。
(二)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苗木损失的,用处罚所得补偿费解决。
第十一条 对毁林事件要严肃处罚,所得费用用于补植和管护工作。
(一)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损毁的,要由相关责任人按林政规定赔偿,用于同规格的树木补植;
(二)对林带内放牧、毁林、占地的行为,按照林政资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随意堆放垃圾或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林木、林地的,有关责任人要负责林地整理,恢复地貌,并按原规格进行补植补造,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偷砍滥伐、盗代林木和毁坏林地等恶意破坏林带林木行为,要经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追究。
(一)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要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苗木损失的,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根据管护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实施细则,干线公路绿化及后续管护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