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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6:13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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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认定工作,经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认定工作。省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的认定委员会要吸收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人员参加。要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作用,涉及有关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可委托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初审。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减化程序,加强监督。要增加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认定费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

  二、严格把关,落实好优惠政策。各地经贸委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免增值税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要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强监督,建立公示、检查机制。各地经贸委要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具备的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情况公开发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名单,要在认定完成一个月内予以公示。对认定企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不进行整改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

  为加强监督,2002年我委将对各地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各地经贸委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对认定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我委。在此基础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请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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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局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局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区巴州邮电局在经营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公字〔1999〕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局利用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对用户已由其他经营者安装调试正常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采取不予批准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含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4月12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