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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0:32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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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行为,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举借或依法担保,最终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政府直接投资或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市政建设、工业园区项目和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所借的款项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单位举债,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正确处理加大投入与合理确定举债规模、确保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政府投资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优化结构、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偿还和风险管理、预警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制统一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各公司的负债规模与本部门本公司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各部门、公司应当按照前条的规定,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公司编制申请举借债务计划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性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五)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性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审核后的部门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编制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在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各部门应及时下达到所属单位、公司。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
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司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和承诺。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负债。
第十三条 政府性举债建设项目应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后确定,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
(二)政府所属部门及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为了社会公共需要直接举借的二类项目债务;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政府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三类项目债务。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必须承担偿债责任。其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第十六条 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应当通过市财政逐级偿还;部门、公司直接借款的二类项目债务以及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三类项目债务,由直接借款人偿还。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由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债务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开户情况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配套资金应按计划足额落实到位,并纳入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义务。
第二十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资金。下列资金可作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利润和折旧;
(二)企业筹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收益;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向市财政局申请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或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市财政局可对其及主管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债务人须按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的3%—8%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须设立偿还政府性债务专户。列入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按预算直接拔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偿债准备金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拔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四)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处置政府性国有资产收入;
(六)其他来源。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和预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警戒线为10%,它所反映的是地方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适应关系。
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00%,它所反映的是地方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承受能力。
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5%,它所反映的是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能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能力。
上述警戒线均不得超过。
在上述政府性债务余额计算时,对各投融资公司拥有的可变现资产可以抵减。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一般不应超过本级政府当年可支配财力规模。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剔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外的预算内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各类投融资公司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可变现资产主要是指公司拥有的即可转化为货币资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和资金。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债务人每年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市财政局每年向市政府、市人大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局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项目终了时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等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司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和报送本部门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
(三)不及时到市财政局登记政府性债务、向市财政局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的;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承诺的;
(六)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因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投资超计划造成新债务的;
(九)无故不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 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监管,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衢江区、柯城区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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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塞拜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伊尔哈姆·阿利耶夫阁下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一、双方指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主张,以《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经过共同努力,中阿关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中阿两国愿加强传统友好关系,扩大各领域交流,密切在国际问题上的合作,致力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三、双方强调,两国领导人互访和高级会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保持这一传统,举行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议会领导人、部长级会晤在内的双边对话和协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相互协作。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签署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双方将致力于扩大和完善双边各领域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

  四、双方同意,两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挖掘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潜力,为进一步建立和发展两国经济实体的直接联系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石油及石化工业、轻工业、机器制造业、农业、交通以及通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中阿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中方欢迎阿方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

  五、中方高度评价阿塞拜疆恢复独立以来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中方支持阿方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信这将有助于增强世界贸易组织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也有利于中阿双方在共同的规则基础上开展合作。阿塞拜疆赞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愿继续支持阿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

  六、双方认为,为发展欧洲-高加索-亚洲运输走廊,有必要加强中国和阿塞拜疆在交通以及各种运输工具方面的双边和地区性合作。

  双方将在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框架内,根据《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以及在跨亚洲交通方案的框架内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在中阿交通领域的新项目及其实施方面开展紧密合作。

  七、双方表示支持拓展和完善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加强文化、教育、科学、旅游、体育、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双方将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各项协定,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年和大学生交往、语言推广、专家培训、教学大纲交流等活动,鼓励两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直接接触,推动两国地方和民间组织加强往来。

  双方将努力发展两国银行金融领域,以及实施联合投资项目上的合作。

  双方将建立和发展双边、区域和国际领域的环保合作。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军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些交流与合作符合两国安全利益且不违反两国国际义务。

  八、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其它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合作,愿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磋商。

  九、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重申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阿方理解并支持中国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及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包括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中方对阿方立场给予高度评价。

  十、双方强调,业已存在和正在滋长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的安全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只有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

  双方支持在应对新的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开展双边与多边合作,其中包括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贩毒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洗钱、跨国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以及非法买卖武器。

  双方一致谴责和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愿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反恐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加强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并为两国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提供支持。

  十一、中方重申支持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呼吁遵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的决议,主张和平解决冲突,支持国际社会为此所作的努力。

  十二、双方均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反对在国际政治中搞双重标准。双方致力于通过人权磋商与交流加深相互理解,在多边人权领域加强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推动双边关系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提供技术协助的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贸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互助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青年体育和旅游部青年事务合作协议》、《中国中央电视台与阿塞拜疆国家电视广播公司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奥委会和阿塞拜疆国家奥委会合作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合作协议》。

  十四、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伊尔哈姆·阿利耶夫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于北京

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在各地方和部门的支持下,共同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先后分四批选择了550家试点企业,分三批对356家创新型企业进行了命名和授牌,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增强了企业创新活力,有力促进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建立完善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三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90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20

附件:
  1. 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1/W020120117575723907080.doc
  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1/W020120117575724066928.doc
  3.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1/W020120117575724060015.doc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