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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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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7]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 批示是领导同志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批示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确保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办理意见和措施。领导批示若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报告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内容要完整清楚,格式要规范严谨。市政府督查室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对办理质量不高、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办理结果,要退回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对一些复杂紧急的批示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督办,切实保障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落实。


三、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效率。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时效意识,接到领导批示后抓紧研究办理意见,尽快组织落到实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对因情况复杂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办结而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领导批示件,要在到期前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要进一步改进办理工作方法,简化运转程序,缩短传递时间,努力提高办理时效,确保高效率高质量的办理领导批示事项。


四、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对具体办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对涉密或不宜扩大范围的领导批示事项,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办理,防止失、泄密。





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是指省委、省政府领导人,市委、市政府领导人,在正式公文之外批示的交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由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府督查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同时承担领导批示事项的分办、催办、协调、综合、上报和重要批示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保密。对领导批示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横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 分 办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督查室收到领导批示后,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组织运转。
第六条 登记。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转办日期、转往单位、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也要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第七条 拟办。在认真阅读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领导批示除转交有关单位和同志参阅的外,一般均应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办理时限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拟办意见一般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定,重要、复杂的领导批示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定。
拟办意见确定后,根据转办和送阅的需要,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复印相应份数。复印件应确保领导批示的完整、清晰。相关材料篇幅较长、原件又易于查找的,可只复印领导批示,由承办单位自查材料原件。
第八条 转办。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原件留存备查。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均附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领导批示件转办函》,注明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转办日期,并加盖市政府督查专用章。不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只转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市政府领导批办件专用章。
第九条 送阅。在转办的同时,应将重要的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请有关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阅知。阅知人对办理工作有具体意见的,由督查机构及时转告主、会办单位。 
第十条 催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书面督查通知、实地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办。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时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批示人和分管领导报告。
有关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要及时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原因、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第十一条 反馈。收到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后,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综合整理,形成领导批示办理结果报告后径送批示人。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注结。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到以下程度的,可以在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环节上注结:
(一)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已转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
(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并向批示人作了反馈,批示人未提出不同意见。批示人对办理结果如有新的批示意见,不应注结,而应及时将批示人的意见转达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归档。领导批示事项办结之后,将批示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 承 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其办公室(或督查机构)负责。工作规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并按期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格式附后)。书面办理结果报告要情况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报告一式三份径送市政府督查室。
批示中只涉及县(市、区)、部门、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县(市、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批示中涉及县(市、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姓名及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该负责同志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各县(市、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附在正式办理结果报告后一并报送。
因故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到期前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主、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各方意见的依据及解决分歧意见的建议整理成文,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分管领导协调。




第四章 综 合



第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并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情况季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首月10日前对上季度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和各单位办理情况报批示领导阅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组织全市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交流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探讨做好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对能够及时、准确、认真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不能按规定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基本格式







《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基本格式





× × 人民政府(部门)




发文字号 签发人:× × × 




关于市政府领导第× × ×号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督查室:


× ×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月×日关于× × × × × × × 的批示件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过程(反映接到批示事项后的签批和研究落实的过程)



……


二、基本情况(反映对批示事项的分析研究、调查论证情况及办理结果)



……


三、意见和建议(反映对进一步落实批示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

附件:……



(单位公章) 


二OO × 年 × 月 × 日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说 明





1.用纸为A4型(210mm×297mm)。
2.文件版心为156mm×225mm。
3.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发文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也可使用圆标宋体字或手写体,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不小于22mm(高)×15mm(宽)。

4.发文字号、签发人居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5.发文字号、签发人之下4 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
7.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8.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行28字,每页22行,双面印刷。
9.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10.公文成文日期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11.公文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居中并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12.公文如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13.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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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贸易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贸易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3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93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通过分析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署的谅解意向备忘录有效期内的双边贸易关系,得出如下结论:

 一、贸易的增长以及多样化已令双方都满意地得以实现,但也不讳言,一些外部原因影响了为圆满实现五年目标而作的努力。

 二、双方认为,供应产品的高质量和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性的价格以及需求对路是贸易增长的基础。

 三、双方一致肯定谅解意向备忘录这一文件的精神并表示完全同意该备忘录继续有效,同时提出了新的务实的措施,以实现原先提出的贸易增长和多样化的目标。

 四、为此,乌方提出希望每年向中国市场出口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中方表示将根据国内市场的需要和在乌拉圭产品的质量、价格均在国际上有竞争性的情况下为其国营外贸企业进口这些产品提供便利。

 五、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注意到,自签署谅解意向备忘录以来中国对乌拉圭的出口获得了显著的增长,因此它将继续为进口来自中国的产品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以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乌拉圭的进口总额中占有的份额继续令人满意地增长。

 六、在双方延长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署的贸易协定时,本备忘录将跟前一个谅解意向备忘录一起作为附件列入。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佟志广         塞尔希奥·阿夫雷乌·
    (签字)           博尼利亚
                    (签字)

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运作,根据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能进则进,充分授权”的原则,凡各有关部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全部进入“中心”办理,各部门不得另行办理收费事务。
二、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增加、减少、变更必须经“中心”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才能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部门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后,原“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已在其它商业银行中开设的该收费项目代码一律取消,并由财政部门通知各相关银行。各部门的收费收入要按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的帐户及其代码,全额缴入市建行在“中心”设立的收费服务窗口。
四、凡“三定”方案重新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均由新的职能部门收取。
五、经研究确定,由市建行办理“中心”的全部收费服务。市建行要配合财政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批准不得办理划款业务;市建行在“中心”设立的收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实行优质文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管理,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秩序,本着“实事求是、方便企业、简化手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服务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各收费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第四条 “中心”中征收的各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财政部门核定各收费单位经批准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所收资金直接缴入市政府指定代办银行的各单位财政专户分户。未经财政部门统一编码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项目,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进帐业务。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采取“票款分离”的管理方式。
1各收费单位开出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并在转帐支票上背书后,由缴款人到设在“中心”的代办银行收费窗口缴款。
2银行应对缴款人解入的支票或现金和预算外资金缴款书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开出“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并加盖收旋章交缴款人。
3各收费单位凭银行加盖收旋章的“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开具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
4票据的领用、结报和缴销等业务仍由各收费单位财务部门扎口管理,统一至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代办银行必须按照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入过渡户银行操作的有关规定》(锡银民〔1998〕53号、锡财综〔1998〕22号)的要求,做好预算外资金的核算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按旬向“中心”各收费单位提供对帐单。
第六条“中心”应定期向全市公布经审查同意在“中心”收取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收费单位必须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容、缴款程序和服务规范公布明示,并建立收费员岗位职责,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观念,树立政府“文明窗口”形象。
第八条本办法除第四条规定外,其余条款均适用工商、技监等省条线管理的部门,工商、技监等省条线管理部门的收费按省的有关规定缴入部门在代办银行开设的省财政专户分户。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1年11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