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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58:37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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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国务院


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10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全文如下:

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

  遵循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于2011年1月20日在华盛顿达成的共识,胡锦涛主席特别代表、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和贝拉克·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美国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在2011年5月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确立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以下简称“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确认,双方将基于共同利益,从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角度,推进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以共同建设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增进两国繁荣与福祉,推动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第一条 原则

  1.全面框架基于两国各自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以及不断增加就业的国家利益。同时,中美经济关系基于广泛的共同利益和交汇利益。双方认识到,对方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增长对自身繁荣不可或缺。

  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成果和政策行动对全球经济的健康有重要影响。双方认识到并考虑其政策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并合作加强支持全球增长和稳定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机构。

  3.作为更大规模、更加紧密和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的一部分,中美双方正就影响对方利益的政策行动加大磋商力度。

  4.依托现有对话和合作机制,落实中美合作框架。两国重申落实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的承诺。

  第二条 深化宏观经济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国关于促进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目标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承诺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和协调。

  5.双方正进一步利用现有渠道,就与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健康相关的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和结构性问题深化合作。

  6.双方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重申通过强劲的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来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并采取全方位措施巩固全球经济复苏,减少过度外部失衡并将经常账户失衡保持在可持续水平。双方确认积极支持二十国集团互评进程。

  7.双方承诺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维护国际货币环境的稳定。美方承诺对汇率过度波动保持警惕,中方承诺继续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第三条 发展更加平衡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推动创新、创造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双方承诺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与投资,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8.双方承诺采取综合性措施促进更加平衡的中美贸易。

  9.双方承诺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

  10.双方认识到在首轮和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认同的政府采购和创新政策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性,并重申继续支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11.双方致力于营造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并继续为两国投资者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12.双方同意在各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新的合作机遇。

  13.双方承诺积极开展地方层级经济合作,促进两国企业、智库、大学之间的沟通交流。双方致力于完善中美投资论坛、中美省州长论坛、中美城市经济合作会议机制,进一步推动两国企业界和学术界“二轨”对话机制。

  第四条 深化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双方承诺进一步深化在金融部门发展、投资和监管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合作支持生产性的资本流入两国金融市场,促进两国金融市场的效率与稳定。

  14.双方认识到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在符合审慎原则并与国家安全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支持为金融服务投资和跨境证券投资营造开放的环境。

  15.双方承诺深化双边以及在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确保金融稳定,加强金融监管。

  第五条 加强区域和国际经济合作

  16.美方欢迎中方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承认美国在国际经济体系和亚太地区的重要作用,并欢迎美国参与亚太地区经济稳定与繁荣并为其做出贡献。

  17.双方承诺加强交流和协作,支持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8.双方认可亚太经合组织作为亚太经济合作平台的重要作用,承诺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

  19.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加强全球金融体系和改革国际金融框架。双方继续强有力的合作以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涉及全球经济治理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双方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努力。双方致力于与多边开发银行协作,寻求合作支持全球减贫、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包容性、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                     代表

  王岐山                    蒂莫西·盖特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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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1992年8月24日 甘肃省旅游局)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内旅游业向规范化轨道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旅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离开居住地到我国境内从事公务、体育、医疗、会议、商务、休假、探亲、结婚和参观游览等活动,而不是为了谋取某种职业。
第三条 国内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发展国内旅游要坚持“积极引导,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协调管理”的指导方针。提倡自费旅游,反对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
第四条 在现阶段,国内旅游形式要提倡、引导、鼓励团体旅游。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原则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机制与职能
第六条 国内旅游的行业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年度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审核全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参与组织协调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负责制定岗位和专业考核标准,组织导游人员资格统考
和颁发导游证书:指导、检查和监督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管理旅游安全,保护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内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申报工作,参与对景区和游览点的领导与管理;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计划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

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创新,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挖掘潜力,突出风格,坚持以人文资源为主,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开发并重,修复与重建并重,使旅游内容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同时,应注意旅游设施(包括住宿、交通、购物以及基
础设施等)和旅游服务的相互配套,形成综合接待能力。
第十条 树立市场导向观念,针对客源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客源市场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多方筹措开发资金。依靠政府的投入,与城建投入结合,充分挖掘社会资金的潜力,并通过以旅游养旅游的方式,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具体项目的开发可以正式立项,也可利用乡镇机制,采取集股统办的办法进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重要景点
的开发,并以一定方式参股,以利于客源的组织和景点的管理。

促销与接待
第十二条 加强外联宣传和销售工作,宣传促销应突出我省旅游特色,树立整体宣传、统一对外的观念。省旅游局以编辑制作全省综合性的宣传品为主,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与旅游经营单位合作的方式制作反映当地旅游资源、景点、线路的宣传品。宣传促销经费,应本着“
利益共享,费用分担”的原则,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国内旅游的宣传应根据不同层次游客的兴趣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突出商品性的线路宣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充分开展横向联系,合理编排线路,不断推出具有特点的旅游线路,逐步形成国内旅游的推销网络。
第十四条 国内旅游业的经营,一律由专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游社(三类旅行社)负责,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布局,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成立三类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兼营国内旅游业务时,要报经省旅游局审批。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应按国发(1985)70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三、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按照经
营的业务范围,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旅游局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到当
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七条 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个人或以任何形式的个人承包及个人合伙的私营三类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招徕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者,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奖励旅游休假旅游等,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制定合理的旅游价格,旅游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以旅游者的实际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率、费用率为计价原则,根据不同线路和接待标准,定出食、宿、交通、服务等全包价,或不同项目的单项价格。
第二十条 国内旅游只搞组团方式,组团人数要符合核算和管理要求,组团社的全陪和接团社的地陪,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
组团社和接团社实行直接经营制和结算制,暂不设中间经营环节。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三类旅行社进行一次经济指标考核。主要考核指标是:1、营业净收入;2、接待人天收入;3、毛利率;4、利润总额;5、年人均营业收入;6、年人均利润;7、年人均上交税利;8、全年接待人数。
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当地开设旅游售票代办处者,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营业。对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旅游代办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国内部,参照本办法执行,按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接受行业管理。

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切实提高国内旅游服务质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都要接受岗位培训。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旅行社健全企业组织,完善经营机制,组织好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凡批准注册的三类旅行社应按照“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提供明码实价、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接待国内旅游者的招待所、饭店、车船公司、购物摊点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范。旅行社须与招待所、车船公司签定合同,保证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食宿和良好的运输工具,旅游汽车实行挂牌出车、严禁使用病车、超期服役车辆,禁止租用自营车辆运
送旅游者。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地区组织开展同类旅游企业的环境卫生,设备维修保养,精神文明,职业道德,经济效益,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的评比、考核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加强国内旅游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外出旅游时,应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国内旅游者因病、因伤的医疗费用,由旅游者自付。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旅游汽车要完好无损,车容车貌良好,卫生清洁。驾驶人员须具有十年以上、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凡旅游汽车,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统一颁发省旅游局印制的旅游汽车标志。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展旅游业务者;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者;正式导游人员不足5人者;导游人员无证上岗者;专职财会人员不足2人者;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者;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者;不接受行业管理者
,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收入;
三、罚款;
四、限期或停业整顿;
五、取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条款单独或者合并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8月2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劳动部 审计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善,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的现象,并加快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进度,尽快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
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审计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在全面清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来违纪违规动用的情况及目前回收、纠正、损失情况的基础上,加大整改力度,强化整改措施,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确保今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清查的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包括:1996年国家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以下称“两金审计”)时查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55.56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
31.03亿元),以及失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4.14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1.44亿元);1996年“两金审计”时未查出的及“两金审计”后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清查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3月31日。
对1996年“两金审计”时查出的违纪违规动用的基金,要严格依据1996年“两金审计”中各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逐笔查实被挤占挪用基金收回、尚未收回、损失的情况和对其他违纪资金的纠正情况。对其余动用的基金(即1996年“两金审计”
中未查出的及“两金审计”后又发生的违纪违规动用基金情况),亦应按照“两金审计”的项目分类逐笔查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以下简称“系统统筹部门”)分类汇集分项情况,填写汇总表。
对1998年3月底之前违纪违规动用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清查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附表自行制作明细表和汇总表,填写上报。
三、清查的方式。清查工作实行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同)进行自查,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和其他违纪资金,分项列表、汇总统计,逐级上报。
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系统统筹部门对清查出的被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资金,进行逐级逐笔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汇总上报。
在清查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对于瞒报、虚报清查情况及拖延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清查工作的组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门负责这次清查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予以配合,提供1996年“两金审计”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及必要资料,作为这次清查的重要依据,并积极参加清查工作。
五、时间要求,今年7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要完成本级自查工作,填写明细表及本级汇总表,写出清查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8月20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系统统筹部门将汇总表、明细表和清查工作报告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抄报审计署。
清查工作报告重点是目前的整改情况,下一步清理回收的措施及时间进度。9月15日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汇总完成全国清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深入领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一系列指示、决定精神,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谨、高效地进行这次清查工作,督促违纪违规单位制定并加快实施整改计划
,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纠正其他违纪资金,同时以这次清查为契机,全面检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普遍教育,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严防基金流失;并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方面,与各级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形成更紧密的协同配合关系。
七、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清查工作,另行部署。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表(共12式)(略)
2.填表说明(略)



1998年6月1日